度量衡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到古代封建政权经济发展的必要一环。自从中国人类文明开始形成以来,度量衡就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将春秋战国时期复杂混乱的度量衡制度有机地统一,有力地巩固了封建多民族国家的经济基础。在之后几百年的发展中,度量衡制度逐渐完善。
唐代和五代十国时期更是度量衡制度发展的巅峰。
一、度量衡的选择
关于度量衡制度的制定和选择,秦汉之前的古人就已经有了模糊的认知,他们的想法是建立在理想的基础上,并没有付诸实践的可能。
唐朝的皇帝和政治家认为度量衡制度是综合因素作用下的产物。据《唐会要》记载,公元643年,初唐名臣颜师古提出更新度量衡理论,从事物发展的规律出发,简化复杂的制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度量衡。
据《唐律疏议》记载,唐太宗采纳了颜师古的建议,继续使用新莽时期的累黍学说,并在隋朝旧制的基础上延续了大制和小制两种标准,并且明文规定大将北方的秬黍视为参照物。
一粒秬黍的宽度为1分,100粒秬黍的重量为1铢,能容1200粒秬黍的容器为1龠,比如小制中“量”一斛十斗、一斗十升、一合十龠;“衡”一斤十六两、一两二十四铢、一铢百黍;“度”一丈十尺、一尺十寸、一寸十分。
而大制的标准也是固定的,一尺相当于现在的三十厘米左右,一升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六百毫升,一两大概是四十二克;小尺不到大尺的三分之二,小两是大两的三分之一,小斗是大斗的三分之一。
而最令唐朝人骄傲的是,唐朝容积单位“十龠为合”的十进制,以及“开元通宝”钱的发明,突破了西汉时期的二进制,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另外唐朝的法律也严格规定大小制的使用范围,唐朝有明确的规定,据《唐会要》记载,小制的度量衡一般用于音律、历法、中医和礼仪服饰等当时的高精尖领域,而其他的方面使用大制。
这种大小制同时作用是综合了唐朝的经济形势、社会习惯和民风旧俗,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趋势,在中国古代度量衡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度量衡的制造
唐代中央制造度量衡的机构并不单一,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太府寺。
了解唐史的朋友都知道,唐朝施行租庸调制,向地方收取的税物主要是布匹绸缎和米粟谷物,而太府寺在初唐时期负责税收,这类的物品数量和尺寸不好统计,只有建立度量衡才能够保证税收的正常运作,因此制作和颁行度量衡就落在了太府寺头上。
根据唐朝的律法《唐六典》,太府寺的职责是创制出通行全国的度量衡样式,然后颁布到地方的各州各县施行,据《唐会要》记载,当时京都长安颁发给诸州县的是铜制的度量衡。
所谓“度”测算的是器物的长短,“量”测量的是器物的体积和容量,“衡”测量的是器具的重量。
然而世界上任何一种制度都有特例,唐代中央主掌礼乐事务的太常寺也制造过度量衡器,但只是太府寺机构的补充和替代品。
据《新唐书》记载,贞观年间太常寺曾制造铜斛、秤、尺、升、合等器物的度量衡式样,只不过和当时太府寺定制的度量衡样式有差别。
第三个制造度量衡的是中尚署,由于其是皇室机构,负责的范围相对较小,制作出来的度量器物绝大多数供皇帝享用或赏赐功臣。
三、度量衡的管理
1.管理机构
唐代中央管理度量衡的机构主要是太府寺和金部司。
在东都洛阳和京师长安都有管理集市的机构,除了度量器物之外,他们负责管理城市商业买卖活动,核验交易货物的真假,而太府寺总揽唐代度量衡的制定和颁行。
据《唐六典》记载,隶属于户部的金部司有时也管理度量衡,其中人员包括金部郎中和员外郎;而管理度量衡的机构主要是各地的州县仓曹,其职责中有一条就是度量。
2.检查校定
规则总有漏洞,即便是中央制定的标准样式,同样也会出现各种误差,一定时间内的检验和审查就必须存在。唐朝太府寺除制定和管理也负责检校度量衡。
但是新的问题随之出现,如果全国各地的度量衡出现偏差,都要派人前往长安检验的话,路上需要消耗的运输、交通和人员饮食成本不可估量,效率也不可能达到最佳。
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唐朝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据《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在位期间,唐朝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各地不同的检校机构,规定每年八月校验印署度量衡,在京者送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送所在州县官府平校。
四、度量衡的法律
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国家发展鼎盛时期,其在吸收魏晋南北朝混乱法制的教训之后,制定严格的法律条文管理重要的度量衡。
其中最为后人称道的就是《唐律疏议》,其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对于度量衡的监管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出现错误或偷漏现象惩罚会很严重,比如校验过程中出现斛斗秤等器具不平衡,制作的人要受七十杖刑;而负责校验的人当时没有发觉,就会被杖打六十。
如果同伙知情不报,和以上的人按照相同的刑罚处置,实际上这种法规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制造和检校工作的失误。
除此之外,唐朝政府严令全国百姓不准私自制造度量衡,因为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这种行为和贩卖私盐一样,都是藐视或反抗朝廷通知的谋逆行径。
只不过和真正的造反相比,程度较轻,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井然有序,所以处罚也只停留在了笞刑上,比如在交易市场上使用私造不平的器具鞭打五十、虽然平整但没有官方刻印的鞭打四十。
唐朝灭亡之后的五代十国时期,当时中国并没有统一的封建国家,战争和杀戮从未停止,割据的藩镇和军阀一心只想争夺国家政权,自然疏于制作和管理度量衡,只能亦步亦趋,因循守旧。
不过其中也有做出贡献的人,比如后周的大臣王朴在西汉累黍造尺的基础上定音律,比王莽时期的标准要长,在当时的乱世中实属不易。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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