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代的总督、巡抚笔者发过很多文章,近来还是有不少读者提出一些问题。诸如既设总督为何又设巡抚?总督和巡抚职责不明确,具体如何分工?督抚同城又会产生哪些问题?等等。其实,清代的总督、巡抚在职责上确实存有很多相似之处,容易混淆。
清代的官制,大体沿袭明代,但在官员的实际任务上,也有因时因地而变革出入、名同实异的。如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为常设的实官。而明代的总督却是临时性的差事,用关防(长方形)而不用印(方形),期限一般不太久长。
“总督”原指一种行为,如“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其中包括管辖事宜。总督、巡抚奉派之前,皆先命为兵部尚书、侍郎及都御史,其本职为部院;所到之处,按钦差部院官之体制相待,也就是代天巡狩的钦差大臣了,略同民国后期的中央特派员。
清代的总督,初期也是专派,后成定员,例兼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其兼兵部尚书衔的为从一品。清代总督以直隶及两江二缺为最重要,故由重臣任之,而直隶总督居各省总督之首席。
直隶本非正式省区,明以直隶于京师地区者称“直隶”;两江指今江苏、江西、安徽。直督驻保定,晚清时又授北洋大臣;江督驻江宁,授南洋大臣。总督有节制地方文武之权,明清皆通称制台、制军。
明代的巡抚,也是指一种行为,如“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明会要》卷三十四:”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陕西之行。其分遣大臣,自永乐十九年始。“宣德时,升监督御史于谦等为侍郎,巡抚两京、山东等地。自此一省乃有一名或数名巡抚,但仍是兼差。
明代巡抚本身无品秩,品秩皆依出差前的原官,如都御史、侍郎等,即是朝廷派出的大员。如海瑞出巡时布告:“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海瑞为巡抚事。”又如嘉靖十二年王相奏疏亦云:’都御史列衔内台,奉敕巡抚一方,非在外守土之臣可比。“
清代的督抚为固定的地方实官。清代中期,有八督十二抚,后期复有增减。如光绪十一年,台湾建行省,乃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兼学政事,其福建巡抚归闽浙总督兼管。
巡抚的品级虽稍次于总督,但属平行,非上司与下属的关系。有些省份,有巡抚而无总督,巡抚可自主大计,但若一省之内,有督抚而又同驻一城,则权限区分就不甚明确,容易相互摩擦。
总督有提督军务之权,巡抚如加兵部侍郎衔的同样也有军权,所以很多读者认为总督管军务,巡抚管民政的这种看法是不够准确的。清代督抚同城的有四处: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同驻福州,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驻武昌,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驻昆明。
同驻一城的督抚,就会出现主政者二人,往往出现“志不齐,权不贰,其势不得不出于争”的情况。尽管总督官秩较尊,朝廷的敕书中又有节制巡抚之文,但巡抚若是有强硬的后盾总督也奈何不得,即便是一般的巡抚,虽然表面隐忍,但内心意气难平,时有龌龊。
同治五年,郭嵩焘在《督抚同城急宜钟酌量变通疏》中说:“大致以兵事归总督,以民事归巡抚,此国家定制也。而巡抚例归总督节制,督抚同城,巡抚无敢自专者,于是一切大政悉听主持,又各开幕府,行文书,不能如六部尚书侍郎同治一事也,而参差之意常多。”郭嵩焘于同治二年署广东巡抚,因与总督瑞麟不合而被黜,他的这道疏自是有感而发。
实际上,清代的统治者不是不清楚督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但一直维持原状没有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因为这是稳固统治的一种手段,督抚之间的争斗可以有效地遏制地方尾大不掉的隐患,而最终的决策者仍在于朝廷,说到底,不管是总督还是巡抚,不过是皇帝手中的一颗棋子,能用则用之,不能用则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