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认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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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秦汉家族法,
主要指以家庭为单位的法律规范,其形成时间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在春秋战国时期,家族法已经出现,但多在官府进行活动,
秦统一后
,家族法开始进入民间,并得到一定发展。
秦汉家族法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规范。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社会处于稳定状态,人们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日益频繁、紧密
。因此,秦汉时期的家族法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
社会稳定。
秦汉家族法是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影响最为深刻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的家族法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但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秦汉家族形态
秦汉家族法产生于西周时期,在
春秋战国时期,
宗族组织发展迅速,到了秦代,宗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宗法制度
下的家族形态也逐渐形成。
秦汉家族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秦汉家族法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根据血缘关系的
亲疏程度
,可分为
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
母系氏族社会,主要以母亲为核心,父系氏族社会则以父亲为核心。
秦代时,皇帝是最高权力的象征,而在皇室内部实行的是母权制。秦汉时期,宗法制度逐渐被废除后,秦汉家族法也逐渐转变为
父权制。
父权制家庭形态是指父权在家庭中居于
支配地位
的一种家庭形态。在父权制家庭中,父母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子女也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在父权制家庭中,父母在法律上享有对子女的
监护权和管理权。
因此在父权制家庭中,
子女
的地位是非常高的。
秦汉时期家族法的发展是与社会制度发展紧密相连的。秦代中央集权制度确立后,秦朝法律规定: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等
制度和思想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汉代家族法也开始形成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和思想体系。
汉代家族法也是在法律体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首先,在汉代法律体系中就已经有了关于家族法的规定。早在秦代时就有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夫为妻纲”“父有家室则子不得婚娶”
等等;其次,汉代家族法主要体现在秦代法律规定与西汉时期法律规定中。
例如,《汉律》中就有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
“父年七十,有妻子,无妾,子为吏者,令子为吏。子娶其妇,子父;其妇娶其夫于夫家,子娶其母于母家”。
《汉律》中还有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祖父母无孙子女,问孙不得为吏”;《汉律》中还有关于孙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
“孙辈为吏,孙辈不得为吏。”
汉律中还有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
父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汉律》中还有关于夫妻关系方面的规定:
“夫义妇顺”。
《汉律》中还有关于
祖父母、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之间法律关系方面的规定:孙受封,则父母为孙受封之官。
孙子孙受封
,则父母为孙子受封之官。孙受其爵禄及田宅而不使其家有所居。汉代家族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了许多新内容。
秦汉时期的继承法
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是指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在这一阶段,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儿子必须在父亲在世时继承父亲的财产。《汉书·食货志》记载:
父母死,三年不收葬,子不得为官。
也就是说,
父母死后,儿子必须为其守孝三年,否则不得为官。
因此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个规定:如果父母去世后未及时下葬而子女又继续守孝的,子女必须在其守孝期内将其财产继承给其儿子。这是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子女必须为其父母
守孝三年。
其次,儿子享有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对其父亲的遗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汉书·刑法志》
记载:
“诸无子而收继妻妾及义子,皆杀之。”
也就是说,如果儿子和他父亲有合法的
继承关系,
但他却没有得到父亲的遗产,则儿子也有权要求父亲对他的遗产进行处理。所以儿子只有在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后才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再次,在父母去世后,没有得到
遗产继承
的儿子也有权向他人索要遗产。最后,如果儿子被他人收养后又重新回到原来的家庭生活时,他再恢复为原来家庭成员时,他对原来
家庭财产
的支配权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汉书·食货志》记载:
“子不得为官”
是指儿子不得为官;《汉书·食货志》记载:
“父死不葬者死”
是指父亲去世后儿子不能为其守孝;《汉书·食货志》记载:“子不得为官”是指儿子不得做官。
由此可见,在继承关系中,儿子只有在为
父守孝期满后
才能继承遗产,如果儿子没有为父守孝,或者根本就不愿意为父守孝,那么他对原来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就会受到限制。
《汉书·刑法志》记载:
“诸无子而收继妻妾及义子,皆杀之”
是指儿子有权在没有得到遗产的情况下将继妻和义子收为己有。这三条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儿子在不履行孝道的情况下获得财产,所以它们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的稳定。
秦汉婚姻法
秦汉时期,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如《大戴礼记》中记载了六种婚姻形式。
(一)
七出:
是指
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
在秦汉时期,妻子无子为七出之首,规定女子必须要有儿子,否则属于违制行为。
(二)
三不去:
是指丈夫犯罪被判死罪,妻子如果不能改嫁则可以不去官府为夫守丧三年。
(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决定权,子女对婚姻无决定的权利。
(四)
同姓不婚:
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是同姓,否则属于违制行为。
(五)
礼不出户:
是指禁止寡妇改嫁,即使父母去世也不能改嫁。
(六)
一夫一妻制:
是指禁止多妻和纳妾行为,每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妻子和一个妾。
秦汉时期的婚姻关系分为三种:
一种是官方婚姻关系,一种是家族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民间婚姻关系。
官方婚姻关系:皇帝及官府与贵族、官僚的婚姻称为
“朝聘”
;与平民百姓的婚姻称为
“婚配”;
与奴隶、商人的婚姻称为
“聘财”。
家族婚姻关系:家族之间的嫁娶称为
“婚媾”;
由两姓联姻而产生的家庭称为
“姻亲”
。秦汉时期,禁止妇女改嫁,同时也禁止丈夫休妻,如《大戴礼记》中记载了汉武帝刘彻颁布的一条法令:
“有司不得以妻为问罪”。
如果丈夫休妻则处斩,妻子如果改嫁则处斩与妻子一同出嫁的姊妹一人;丈夫休妻,妻子改嫁则可免除刑罚。
秦汉时期的家族犯罪
秦汉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
社会稳定,
秦汉时期对家族犯罪进行了规范。
秦时期,秦律规定
“诸以妻子、父母、兄弟为卖者,笞四十”。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亲属之间相互出卖或为他人作奴婢。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禁止对家庭成员进行买卖,即防止亲属间相互出卖和为他人作奴婢。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亲属间利益关系的维护。
西汉时期,虽然汉初规定了
“诸卖买妇女者,笞四十”
的律条,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法律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到了西汉时期,又在法律中规定了
“诸同产至亲共相卖买奴婢者”
的律条。这一规定是对先秦时期家族犯罪法律规定的完善和发展。
“同产相卖”
指的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出卖或为他人作奴婢;
“共相买”
指的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为他人作奴婢。
西汉时期对于亲属之间买卖的禁止更加严格。这一时期法律还对“买者及买者之家”做出了明确规定:
“买者及买者之家不与谋,卖者弃市;不与谋而买者与同罪”。
从以上律条可以看出,在秦汉时期,
家庭成员之间
的关系更加紧密。汉律对于亲属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亲属之间的关系。亲属之间的买卖行为不仅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麻烦和危害。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
严格规定。
汉初,汉高祖刘邦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在统治集团内部采取了
“高祖三令”
的措施。这一措施主要是为了
维护国家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秦汉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汉高祖刘邦还采取了“高祖三令”的措施。其中第二条规定:
“诸为田者令民复相盗,以补阙、拾遗、补阙之官名及令名给事之官名。”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防止出现地方官吏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而对百姓进行报复。
笔者观点
秦汉时期的
家族法
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改变,秦汉时期的家族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秦汉时期,法律将家族作为基本单位进行规范,一方面是因为
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
,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
法律将家族作为规范家庭成员行为的基本单位,
对家族成员之间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家族法。
参考文献
1、[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2、[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3、[晋]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
4、[汉]应劭:《风俗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
5、[宋]徐天麟:《东汉会要》,中华书局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