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和监察制度的日臻完善,但是官员贪污不仅没有日渐收敛,反而更加猖獗。有不少贪官因贪污被处死,却不足以震慑其他贪官,他们不引以为戒,继续贪,毫无顾忌。明令禁止,却屡禁不止,成为了官场上的普遍现象。
官员贪污成了每朝的都存在的现象,难以从根源杜绝。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善之路
官员贪污从夏商就开始存在,起初并没有设置监察官员,对于贪官的惩治也没有史料记载,难以考究。
战国时期,只是一些官员附带监察职能。秦始皇一统中国后,开始注重反贪,设立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秦朝到元朝,中央都设有御史台,御史台里的官员具有监察职权,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清朝仍设督察院。
各朝在地方上也设有监察官员,监察地方官吏。监察职能起初并没有与行政职能分离,导致监察长官权势日渐增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为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增加了限制监察权的规定,在此之后,各朝皇帝设立了新的机制,设立两个监察系统互相监察制衡,以防其中一个监察系统生变。
各朝法令基本沿袭“五刑”,每朝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修订改善。我们今天所说的“台谏”出现在唐中宗时期,当时台、谏分离;宋朝,台谏合一,正式制度化,史称“台谏制度”,不过台谏制度因被奸臣破坏,在宋末结束了。台谏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正式制度化的开端,开启了系统化,机制化的监察形式。
台谏雏形——“台院”和谏官
唐代对于贪污受贿已经有了分类。唐律里规定了六赃。唐律六赃就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惩治贪赃,有罢免官位一说,对于罚款,也有了等级划分。
关于监察机构,唐初,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主,御史中丞2人为辅。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
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有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台院主要负责“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主要负责“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主要负责“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当时的行政制度是大名鼎鼎的“三省六部制”,设有谏官,隶属门下省,是专门向皇帝谏诤过失的。司马光在同知谏院时,以谏官之职,进行揭露奸邪佞妄,严整吏治。
包拯在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任天章阁待制、知谏院时,以谏官名义“三弹张尧佐”,谏官对政府官员有监察权以后,就形成了台官、谏官共同纠察政府官员,随着谏官职权扩大,御史兼领谏职。谏官、台官也渐渐不分,称呼也逐渐合流为“台谏”。
从法律和监察制度来看,较前朝确实改善不少,但显然不够应对贪污。几乎每个朝代都是贪污泛滥,唐朝也不例外。“籍其家,钟乳五百两,诏分赐中书、门下台省官,胡椒至八百石,它物称是。”(出自《新唐书列传第七十》)宰相元载被抄家时竟搜出了大致64吨的胡椒。
当时胡椒进口自西域南亚,价钱昂贵。这又是一次与商业挂钩的贪污腐败,把钱财转换成物品,对于搜查证据带来很大不便。形式发生新变化,这跟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贪官本人。
宋朝“台谏合一”
宋朝开始对于贪官是严惩的,“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之后惩治越来越轻。
“自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乙卯以后,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到后来“故事,常赦官典赃入已不赦,熙宁以后始赦吏罪。元祐七年南郊赦杖罪,八年秋皇太后服药而赦,则尽赦之矣。”一直惩罚不重,就没有震慑效果。
贪官本来贪欲就大,品行败坏,还不加以严惩,结果可想而知。一定是腐败成灾。
宋代监察机构在中央御史台仍设三院。但台谏趋向合一,谏官和御史两支监察队伍共同监督包括宰相在内的百官。地方设通判,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这点表明了行政和监察不是分离的,并且当时行政权高于监察权。
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这个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皇帝昏庸无能,奸臣当政,那就正好能借此权铲除忠良。果不其然,宋后期,秦桧执政,掌控台谏系统,滥用御史职权把台谏官员全部换成自己的人,台谏系统就发挥不了监察作用了。监察机制名存实亡。
中国贪污常态化的原因
皇权至高无上
在各个贪污案件中,大多都有庇护伞,庇护伞的本质就是更高一级的权力。要么是皇帝庇护大臣,要么就是官官相护。我古代无论是王位世袭制还是封建君主专制,皇权至高无上,皇权高于监察权。
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依附皇权,服从于皇帝,惩治贪官的执行效果也完全取决于皇帝。并且我国古代是个阶级社会,皇帝是统治阶级,士、农、工、商均属于被统治阶级。阶级的本质是剥削,古代的贪污就是士阶层剥削农、工、商阶层。
只要有阶级之分,就会存在上一阶级剥削下级阶层的利益。皇帝荒淫无度,大肆修建宫殿所花费的钱财大多来源于赋税,本质上也是贪污。
监察权难抵行政大权
在设置了监察官员后,出现了监察官员受贿贪污的情况。监察官员权力与地位均低于行政大臣,行政大臣通过威逼利诱,使得监察官员最终放弃检举,这种情况在古代比比皆是。
检举官员贪污反而被有政权的大臣谋杀,正直的监察官员没有人身安全保障,被宰相除官和谋杀不在少数。南宋宰相秦桧执政期间,就利用自己的宰相职权先把御史大夫换成了自己人,尝到了甜头,于是慢慢的把整个台谏系统全部换成自己的人,整个台谏系统都被腐蚀了。
注重宗族血缘,世卿世禄制度
古代的许多官员刚开始很清廉,到后来就变了,因为官场里腐败成风,你不腐败就是不“合群”,就很有可能被栽赃陷害,被踢出官场,甚至被害命。
而且很多贪污的官员都是世卿贵族,因血缘关系,有些官位、权力也是世代相传,代代累积,有贪污受贿,碍于情面大多不会严惩。长孙顺德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因是族叔以及凌烟阁二十四功臣,李世民便找理由替他开脱,并没有按照律令惩治。
法律意识淡薄
在古代,皇帝以自己意愿处理法律,大臣知法犯法,破坏法制,地方官吏欺压百姓,这都表现了大家不尊重法律,并没有把法律当一回事。并且唐朝才有百姓检举的平台。即便如此,官员欺压百姓,百姓无处申冤的情况还是非常普遍,常常还有清官被栽赃陷害,被斩首。
有法令限制,官员贪污不被严惩,法律还有什么用。就算举报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赔条命进去。大臣知法犯法,不被惩治,法律没有威严,民众申冤无果,形成法律无用的意识。
私有观念的形成
古代农业是自给自足,商业难以发展。到了秦朝,货币的产生和以货币换物方法出现,钱具有了流通性质,用钱可以买更多的东西,归自己所有。私有观念渐渐形成。于是大家都想尽一切办法获得金钱,越多越好,这样就能获得更多属于自己的东西。
这种时候,权力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官员可以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以获取私利。《晋书·卷三十三·列传第三》:“崇颖悟有才气,而任侠无行检。在荆州,劫远使商客,致富不赀。”石崇拦截客商以获取钱财。
明朝时,苏州知府陈宁等地方官横征暴敛,应天府大小官吏互相勾结,把应天周边几十万官田收入装自己腰包,山东宁阳县官员们瞒报灾情,把救灾钱粮占为己有。
人性中的贪婪
贪官往往贪欲非常的大,贪了一次之后没被发现,没被严惩,不用承担后果,就贪第二次,之后就是无数次,难以限制。贪是人的本能,贪污是人的欲望,本能无法克制,但欲望可以控制。很多贪官最后被惩治的时候,搜出的钱财多达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亿。
这就是人性中无尽的贪欲,贪婪会让人的大脑失控,思想失控,行为失控,一直被欲望控制。
“今世之嗜取者,遇货不避,以厚其室。不知为己累也,唯恐其不积。及其怠而踬也,黜弃之,迁徙之,亦以病矣。苟能起,又不艾,日思高其位,大其禄,而贪取滋甚,以近于危坠,观前之死亡不知戒”。
(选自唐代柳宗元《蝜蝂传》)贪了之后就会一直贪,身边有贪官被处死,有的官员也不会害怕,继续贪,有的会因害怕在背地里继续贪,就此收手的官员几乎没有。
贪污这种事情,归根结底还是人性中的贪婪。即使有封建制度的约束,封建思想的侵蚀,只要你骨子是干净的,善良的,清廉的官依然清廉。古代也有很多忠臣、清官,关心百姓,体恤民情,帮民申冤。
即使冒着生命危险,也不愿贪污腐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哪个官是实实在在对百姓好,百姓心里都清楚,贪官贪污自以为没留下证据,其实民众的眼神就是证据。一个贪官,永远没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也永远不会赢得世人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