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39年,鲜卑族拓跋部的北魏政权统一了北方地区。经过一段时间的政治变化,到了534年,北魏发生分裂,形成了东魏和西魏两大政权,分别由高欢和宇文泰掌控。550年,高欢的儿子高洋即位,改国号为齐;而在557年,宇文泰的儿子宇文觉也称帝,建立了周朝。此后,这五个朝代通常被合称为“北朝”。北朝的官制大体上沿用了汉魏时期的制度,同时也吸收了两晋南朝的部分做法。其中,典签制度便是源自南朝的官制。那么,北朝的“典签”官职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的?其职能与特点为何?又为何有些典签不能履职,反而与他们被监察的刺史结成利益共同体?
“典签”一职最早出现在南朝刘宋时期,原本是由皇帝派遣至各州刺史或王侯身边,负责协助处理事务并进行监视的官员。尽管典签的职务较为卑微,许多典签的出身也相对贫寒,但他们通常深得皇帝宠信,扮演着皇帝耳目、监察诸王的角色,能够揭露他们的秘密并直接上奏朝廷,因此拥有巨大的权力。南朝的梁武帝萧衍认为典签制度可能引发君臣间、父子之间的猜疑,容易破坏国家的和谐,于是决定废除这一制度。然而,北朝的统治者却认为典签制度对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具有积极作用,因而沿袭了这一做法。
根据《魏书·官氏志》的记载,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天赐二年(405年)的三月发布命令,设立了“典签”这一职务。这一职务的设立正值北魏政权由氏族制向集权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拓跋珪急需各种手段来巩固皇权,尽管这一制度源自南朝,且其政敌却在实施,但他并不介意这种做法,只要能增强统治力,便加以采纳。然而,史书记载对于北魏典签的具体职能并没有详细描述。
随着北魏的分裂,东魏由高欢掌政,西魏则由宇文泰主导,两国均继续设立典签职位。东魏高欢任命段荣为定州刺史,并派遣赵起担任典签;西魏宇文泰则也安排典签官员,如任命赵昶为相府典签。北齐和北周建立后,也沿用了这一制度。北齐时期,文宣帝高洋曾因其侄子毕消难涉嫌贪腐,而派遣御史张子階进行调查,并指示暂时取消毕消难的典签职务。北周时期,宇文护则任命王庆为典签,继续沿用典签制度。
北朝历代沿用典签制度,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这一职位的重视,其职责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项:
首先,典签作为丞相或州刺史的助手,协助主官处理政务。宇文泰任命的相府典签赵昶、宇文护任命的典签王庆等都在政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毕消难案为例,典签张子階的介入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并且避免了嫌疑人的串供。这表明,典签不仅参与地方政务,还掌握了大量机密信息。
其次,典签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执行帝王的密旨,对主官进行监察。这与南朝的典签制度相似。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极其动荡,许多地方的主官既是得力的助手,也可能成为威胁皇权的潜在叛乱者。因此,帝王会特别宠信典签,利用他们进行监视与控制,防止主官的权力膨胀。
第三,典签具有监察地方政务的职责。除了监督主官,典签还有权参与并处理本州的政务。在东魏时期,典签高景略便揭发了晋州刺史祖珽等人的贪腐行为,这一行动不仅维护了地方政务的清明,也显示了典签的权力。
最后,典签还承担了外交使命。部分典签在执行政务之余,还会作为外交使者出使外国。例如,燕子献在担任典签期间曾负责出使茹茹,体现了典签的多重职能。
与南朝典签相比,北朝典签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北朝的典签很多在担任该职务前已有丰富的政治或军事经验,且许多人已经是位高权重的官员。比如,西魏的赵昶在成为典签之前就深得高千敬重,参与了多个重要职务。其次,北朝典签除了监督、监察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处置权,能够在地方事务中直接作出决策。东魏的典签高景略就曾处理过涉及地方政务的案件。
然而,北朝的典签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由于许多典签本身就来自显赫家庭或有过战功,且与主官保持紧密关系,往往容易与地方势力勾结,产生腐败行为。例如,东魏的典签陆子先和祖珽联手贪污粮食,这种现象表明,某些典签职务虽然是为了监督,但实际上他们与地方主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腐化现象严重。
因此,北朝统治者在重用典签的同时,也采取了预防和制约措施,以防止典签过度膨胀权力。比如,北齐曾经严格禁止刺史任命本州典签到重要部门,违者将严惩。这表明,典签制度在维护帝王专权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总体来看,北朝典签制度的沿袭,显示了当时中央集权的强化,但也揭示了其潜在的腐败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北朝帝王逐步总结经验,采取措施以控制这一制度的滥用,从而对后世的监察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