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起源: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迪丽瓦拉
2025-09-07 2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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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eroterion. 这种装置用于雅典的陪审团选择系统。青铜识别票被插入以表明有资格的陪审员,他们也被划分为部落。通过随机过程,一整行将被接受或拒绝担任陪审团职务。每个法庭前都有一个 kleroteria。/ Sharon Mollerus 摄,雅典古市集博物馆,维基共享资源

古代司法始终结合了两个原则——公共性和民众性。

喀山联邦大学

陪审团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古代司法始终结合了两个原则——公共性和民众性。公共性体现了所有公民在特定案件中的共同利益;民众性则意味着权力实施的外在民主形式。

在古希腊,司法职能最初由巴赛勒斯(部落首领)履行,他对其同胞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拥有绝对权力。随后,巴赛勒斯被每年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委员会所取代。该委员会包括九名成员;其中前三名最为重要:执政官同名者、巴赛勒斯和执政官战事官。第一人负责处理雅典公民的投诉,并将案件提交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成立;第二人(巴赛勒斯)负责宗教仪式,起诉亵渎神灵的行为,并监督祭司的道德行为。执政官战事官负责监督祭祀活动,组织纪念阵亡士兵的活动。他的管辖范围还包括外邦人(外国人)所犯的刑事犯罪。其他执政官(司法官)确定诉讼程序的顺序(Tetlow, 2005)。

有充分证据表明,雅典的国民大会拥有最高权力;这一机构使长老法庭的决定生效,选举官员,但投票权仅属于主席,且司法复核很少被允许。

从卫城俯瞰阿瑞奥帕戈斯 / Q. Mustafin 摄,维基共享资源

阿瑞奥帕戈斯和 geliast 审判后来成为较为复杂的诉讼形式。阿瑞奥帕戈斯的组成由前执政官确定,他们被终身选举产生。

阿瑞奥帕戈斯(希腊语意为“战神之丘”,是举行诉讼的山丘之一的名称)最初是贵族向国王提供建议的机构,但随着君主制的崩溃(约公元前 900 年),它成为最高司法和宗教权威,包括对官员的监督。

该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法律保护、监督公共秩序、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罚款和处罚,以及在暴力和违反公共秩序案件中的最高法院诉讼等其他司法职能。

当时的著名立法者之一梭伦,赋予阿瑞奥帕戈斯与谋杀案审理、反国家犯罪诉讼、监督和控制职能相关的权力。该机构监督民主基础的完整性以及法律的准确执行。阿瑞奥帕戈斯(或长老委员会)仍然是贵族法庭,由 51 名成员组成,由国王本人(执政官)主持。

公元前六世纪,梭伦建立了面向自由公民的 geliast 法庭,后来被克里斯提尼(本研究的作者认为其职能与陪审团一致)最终采纳。

公元前 462 年,埃菲阿尔特斯改革后,阿瑞奥帕戈斯的政治职能被分配给国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赫利亚。

赫利亚(希腊语意为“太阳”)审理最严重的刑事犯罪。阿提卡的每一位自由公民(包括妇女和外邦人)都有权向赫利亚上诉,以寻求免受任何压迫或公共不公的保护。重要的是,法律规定该法庭优于国家权力,因此投诉人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后果。

赫利亚,古雅典的最高法庭 / Dorieo 摄,维基共享资源

赫利亚由六千名成员组成。每位公民在年满 30 岁时都可以成为法官。赫利亚包括 10 个审判委员会(dicasteries)。所有可用案件在这些审判庭之间分配。每个审判委员会由 500 名法官组成;其余 100 名候选人作为后备。

审判是公开透明的。根据秘密投票的结果作出判决,秘密投票通过将石头投入投票箱进行。法庭的判决和裁决并不总是受法律约束。法庭可以遵循本国的习俗,实际上,法庭创造了法律规则,这使得赫利亚作出的决定尤其重要。尽管此时希腊已经熟悉司法裁决的复审,但陪审团的裁决不可上诉(Kadri, 2005)。

geliast 陪审团的管辖范围包括对叛国罪、对民主的企图、严重刑事犯罪和官员犯罪的审理。此外,赫利亚的所有会议都是公开的。各方在挑选陪审团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享有平等的回避机会。

竞争性原则在赫利亚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在特别重要的案件中,任命了 10 名特别检察官;进行辩护的演讲者(sinegors)也参与了司法辩论。在程序开始之前,律师(logographs)为各方撰写演讲稿;这些演讲稿被背诵并脱稿宣读。

在投票程序之前,每位陪审员会得到两颗鹅卵石——一颗白色,另一颗黑色且钻有孔洞。第一颗鹅卵石表示无罪释放,第二颗表示有罪指控。

赫利亚受理了雅典人对所有官员非法行为的上诉。这是此类法庭民主性质的一个重要指标,促进了公正的裁决,不受行政影响。因此,希腊的赫利亚成为了诞生于公元前 6 世纪雅典的陪审团原型。

随着城邦的扩张,上诉数量增加,赫利亚无法处理所有案件。因此,组织了一系列专门法庭,称为审判委员会(dicasteries)。

国家官员主持诉讼。审判委员会在一天内审理案件:法官考虑案件情况,听取各方的论点,并在不进行任何讨论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法官人数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但通常有几百人。人们认为贿赂这么多人是很困难的。在公元前四世纪,为了排除平票的可能性,任命了奇数名法官。

那不勒斯国家博物馆的梭伦半身像 / 维基共享资源

每年任命六千人;这些人是从志愿者中选举产生的,组成了十二个审判办公室,每个办公室由 501 人组成。因此,任何有能力且愿意的 30 岁以上公民都可以成为古希腊的陪审员。

梭伦(约公元前 638-559 年),杰出的公职人员和立法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扩大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并加强了公共法庭的地位。根据梭伦的改革,国民大会由城邦的所有公民参加,包括穷人。涉及特别重要罪行的案件,如“eysangeliya”(叛国罪),由国民大会而不是审判陪审团审理。

根据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大多数法庭办公室由 501 名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公共事务中的司法事务。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五百人议事会的成员,但一生中不超过两次。在审理特别严重的案件时,要求法官数量加倍。特别重要的案件被移交给一千五百名法官(即三倍组成)。

在约翰无地王签署《大宪章》之前,英国的陪审团几乎只是名义上的,因为他们履行的是证人职能。因此,进行法律斗争意味着被告必须提名 12 人,这些人可以提供宣誓书,仅根据对被告的了解来确认被告的清白。相反,赫利亚陪审团在亲自参与证据审查后作出裁决,根据良心投票。换句话说,他们直接履行了司法职能。

英国刑事诉讼限制了法律程序的开始(提起诉讼)。将陪审团geliasts的人数从五百(或一千,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减少到十二人,这可能是完全的英国发明。然而,法律史证明,由 12 人组成的陪审团在丹麦也存在,例如,萨克索·格拉马提库斯指出,在八世纪,丹麦国王拉格纳·拉德布罗克建立了由 12 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

拉格纳·拉德布罗克及其子伊瓦尔和乌巴。15 世纪手稿哈雷 MS 2278,第 39r 页。/ 大英图书馆,维基共享资源

基于上述论据,证明古代存在陪审团审判,本研究的作者得出结论,陪审团审判起源于希腊民主的鼎盛时期;这种现象在 12 世纪在英国出现表明其复兴,陪审团审判最终在几个世纪后形成了其英文版本。

小陪审团与起诉陪审团同时发展——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为了避免受到惩罚,被告必须通过提供其清白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当时的主要证据是神明裁判(上帝的审判)和法律决斗,结合法律斗争。1215 年,根据路德大教堂的决定取消了神明裁判,法律决斗在英国逐渐不再使用。

因此,必须填补证据缺口(排除宣誓书)。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新的证明真相的方法逐渐被采用:被告有权 ponere se super patriam,换句话说,即引用熟悉其案件的人,他的可能证人。这些人组成了新的陪审团——陪审团,成为了一种证明手段。通常有十二人参与诉讼。在这种新形式中,旧的 recognitores 和新的 testes——“诉讼”人和证人——被结合在一起。陪审团的作用逐渐扩大。陪审团的形成伴随着一般公告,即任何人都可以来并向陪审团讲述他所知道的关于案件的一切,根据新习俗。就这样,陪审团逐渐从最初的证明手段转变为积极的司法机构:它获得了听取证人证言、讨论证据并提供其决定性意见——vere dictum,有罪裁决的权利。现代英国小陪审团就源于这个陪审团。旧陪审团的一个必要特征——熟悉被告案件——消失了。只剩下形式上的一个——由 12 人代表普通人口讨论该人的罪行。

陪审团早就与皇家法庭联系在一起。早在 18 世纪爱德华一世时期,威斯敏斯特法令就命令治安官宣布,陪审团必须前往伦敦,前往威斯敏斯特,参加每次巡回结束后定期举行的会议,除非皇家法官提前出现在郡内(nisi prins)。当然,法官们总是提前到达。前往郡内时,他们收到特殊的皇家命令,以审判、释放囚犯、进行巡回审判、监狱交付委员会——这成为了一种持续到现在的固定形式。

这一历史发展导致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发生了变化。在所有超出治安法官总管辖权的案件中,审判由大陪审团(12-13 人)的决定完成。司法调查在 12 人的小陪审团之前进行。他们从预先由治安官或其助手编制的名单中抽签选出,为整个会议服务。这 12 人对起诉书的最后段落的答复必须达成一致。王冠法官或季会的世俗治安法官或伦敦高等法院成员是十二人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人。这个人向陪审团解释证据的性质和系统的规则,总结司法调查获得的数据,并详细概述其法律意义。这位法官还确定了对被告的惩罚类型。

中世纪陪审团,描绘于《诺曼底大习惯法》[诺曼底习惯法]。羊皮纸手稿,约 1450-1470 年。国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039)

大约在 16 世纪初,英国程序的特点是证人和陪审员之间的职能分离:前者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所有相关信息,后者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作出裁决(Caenegem, 1988)。

到 17 世纪末,由于与布谢尔案和主教程序相关的先例发展,英国陪审团的形成独立于皇家法官的意愿。这些先例确立了陪审团独立于王权的独立性,并加强了国家元素;因此,它们可以被视为英国强大而独立陪审团发展的起点。公开审判作出的裁决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约束力,那一刻成为现代陪审团审判历史的起点。

这一过程还确定了一条规则,即陪审团只需讨论事实,而法律问题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陪审团审判的重大转变始于法官开始考虑提交的证据。

从爱德华三世时代起,英国陪审团审判发展成为其现在的概念。

尽管在创造了新先例的著名案件之后,历史上偶尔会出现不公正的裁决,但这些事件很少,英国刑事审判逐步发展。

最初,陪审团决定是否发生了行为。随后,陪审团需要处理的问题范围稳步减少,而法官的职权相应扩大。法官们自行决定这样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盎格鲁 - 撒克逊证据法的案例法所导致的。

英国陪审员不会质疑案件是否存在减轻情节,但他们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法官对被告采取宽容态度,但这对法官没有约束力。

1877 年,上议院在杰克逊案中制定了一个先例,区分了王冠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前者负责法律,后者负责事实(Hanly, 2005)。

在 17-18 世纪,英国王冠在印度、缅甸、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地建立了其法庭程序。这些国家从殖民依赖中解放出来,并保留了前一种程序,现称为盎格鲁 - 撒克逊或盎格鲁 - 美国程序。

在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其中许多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基于平等、公开、道德和陪审团审判的对抗制诉讼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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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与科学教育杂志(2016 年,4154-4163)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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