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按通常的理解,是负责一个部门的最高长官。然而,清代的满汉双轨制度让我们对这一职务有了不同的认知。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满尚书是该部门的实际掌管者,而满汉左右侍郎则位居从属地位。然而,文献中并没有明确区分满汉与尚书、侍郎,这些官职统一被称为“堂官”。因此,满汉两尚书以及满汉四侍郎合称“六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尚书与侍郎的地位基本平等,并非一种严格的上下级关系。
清代的六部最早是由皇太极时期设立的。那时,这些部门的领导人往往由宗室亲王和郡王担任,其地位和权力远超尚书和侍郎。随着大清入关,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期间,六部的领导也偶有由亲王和郡王担任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而且,六部中很少有亲王或郡王负责刑部。刑部的工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如果没有高深的司法知识,任何人都很难胜任这项工作。
自雍正以来,六部的管理职能逐渐交给大学士,后者通常兼管部务,并被称为“管部大臣”。事实上,大学士担任部务工作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原本每个部有六位堂官,加上大学士之后,每个部实际上有七位堂官。按照正常的程序,凡是大学士担任部务的,便是该部的最高长官,实际的掌管者;若没有大学士负责部务,则由掌印尚书担任当家角色。
当然,掌印尚书并不一定是满尚书。许多情况下,满尚书入部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行政经验,这时,汉尚书往往会成为实际的掌管者。六部中,刑部的情况尤其特殊。由于刑部的工作性质非常专业,很多时候,满汉尚书并不具备足够的司法知识,在处理重要刑事案件时常常拿不定主意。在这种情况下,久经刑部的侍郎通常更有发言权和决策权。
在清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六部的堂官往往是资历较老、地位较高的尚书担任当家,尤其是满尚书担任这一职务的比例较高。然而,刑部从乾隆朝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刑部的堂官是否能当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堂官的法律素养和在部工作的经验。在刑部中,最不讲究的是等级和身份,衡量一位堂官是否能够掌管事务的唯一标准就是他是否熟悉法律、是否在秋审处等重要岗位上有过工作经验。即使是排在最后的汉右侍郎,只要业务能力足够强,也能在刑部当家。
与刑部不同,其他五部基本上遵循着正常的等级秩序。按照品级和职位的排列,满尚书排在最前,紧接着是汉尚书,再之后是满汉左右侍郎。这种排位反映了满汉在清代政治体系中的不同地位。
清代的六部,尚书与侍郎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两者地位平行,互不隶属,唯一的差别在于品级和位次。例如,道光十二年,刑部由大学士卢荫溥管部。满尚书为明山,汉尚书为戴敦元,满左侍郎为鄂顺安,汉左侍郎为史致俨,满右侍郎为恩特亨额,汉右侍郎为戴宗沅。这七位堂官的排名在一份公文中被清楚列出:大学士位居中央,满汉尚书位于左右,满汉侍郎分别排在次左右,符合清朝的等级制度。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按理说,左侍郎应排在右侍郎之前。然而在这份公文中,满右侍郎被排在了汉左侍郎之前。这一现象并不难理解,因为清代始终奉行“崇满抑汉”的政策,满人无论何时都享有较汉人更高的政治地位。因此,排名的顺序更多是体现了政治地位的高低,而并非反映实际的权力分配。
清代六部的实际运作采取的是集体领导体制,无论是大学士、满汉尚书还是侍郎,他们都是各部门的长官,彼此之间并没有上下隶属关系,唯一的不同在于品级和排名。涉及重大事务或需向皇帝汇报工作时,所有堂官的签名、画稿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位都无法奏效。这种制度确保了决策的集体性和公平性,也促使了满汉之间的相互制约。
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每位堂官的资历、背景、能力及性格差异,往往会导致他们在具体事务中的权力表现有所不同。尤其是那些被皇帝临时调任到六部的官员,他们对部务并不熟悉,通常只是把六部作为一个跳板,等待被提拔到更高的位置,如军机大臣或大学士。这类官员实际上很少会成为部门的实际掌管者。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尚书与侍郎并没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但按照晋升机制,侍郎要想入阁成为大臣,必须先经历尚书的岗位。因此,尚书的政治地位在晋升体系中还是高于侍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