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来自山西的读者向我反映,他的太爷爷曾在清末担任过一个叫“警务长”的官职,职位属于正六品。他对此表示怀疑,觉得清朝时期是否真的存在“警务长”这一职务尚不明确,于是希望御史能够帮忙解答这个疑问。
其实,不光这位读者有这种疑惑,之前也有不少读者咨询,为什么清代会出现诸如“行政科科长”、“卫生科科长”这样的官职?针对这些问题,御史特此撰文,详细解释清代晚期警政体制的演变和官职设置。
这些官职均隶属于同一个部门——巡警道。光绪二十七年七月,清政府下达谕令,要求各省的总督、巡抚从原有的绿营巡防各营中,精选若干营新组建巡警各军。次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在省城保定设立警务局,到了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政刚开始设立的初期,各省巡警的成立更多是因地制宜,缺乏统一章程,导致各地巡警系统相对独立,官制也不尽相同。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朝廷正式提出在各省增设巡警道,专门负责全省的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及卫生等事务,设立司道一人专责管理。到了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民政部(这是清末新设的部门,主管各省巡警,最高长官为尚书)上奏请求批准,并根据谕旨制定了统一的直省巡警道官制,还细化了十五条分科办事细则,很快开始颁布实施。
按照新官制规定,各省巡警道官的官阶为正四品,归属于本省总督和巡抚统一领导,负责管理全省的巡警事务。出任巡警道官员者,必须熟悉警务工作并精通各地方实际情况。若各省新设巡警道或现有巡警道官缺员时,督抚可以从省内实缺或候补道员中挑选二至三人,报请朝廷批准任命。
巡警道作为省级警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责包括:一是统筹全省警务,依据本地情况制定警务细则,报督抚批准后执行;二是督促下属各级地方府、厅、州、县分区管理巡警事务,并随时考察或派员巡查地方警务;三是统率全省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消防警察及所有地方警务人员;四是维护地方治安,整顿风俗,编制户籍;五是核查道路工程,管理卫生防疫,监督医院事务;六是负责消防工作,督办地方巡警学堂。
巡警道官的任期为三年,在任期间接受督抚考核,民政部也会随时抽查。如果表现不力,民政部可随时上奏参劾。三年期满后,由督抚进行综合考核,表现优异者可获得晋升。
各省巡警道的办公地点通常设在省会,称为“警务公所”。各省的警务公所由原巡警总局改建而成,是执行全省警务的机构。按照统一章制,警务公所内设四个科室,具体职掌如下:总务科负责公所所有综合事务,包括机要、公文、章程制定、人员考核分配、统计汇报及巡警学堂的管理;行政科主管行政警察、高级警察、国际警察的事务,包括风俗整顿、治安保护、户籍调查、道路工程检查及消防警务;司法科负责司法警察事务,涉及预审、侦查、督捕、拘押及处理违警案件;卫生科主管卫生警察事务,承担清洁道路、防疫、食品检验、屠宰管理、医务人员及官立医院监督等职责。
这四个科室各设一名科长(正六品)和一名副科长(正七品),根据工作量不同,还配备三至五名科员(正八品)。巡警道各级官员的任职要求较高,不同于普通的文官系统,不以科举为主要出身标准。所有警务公所的科长、副科长和科员均需经过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
具有两年以上高等巡警或法律、法政学堂学习经历并取得文凭者,或在警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均有资格报考。若在外国政法大学或相关学堂毕业,并经学部考试核准者,则可免试录用。考试合格后,由督抚委派署理科长、副科长,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巡警道评语,上报督抚批准正式任职,同时将相关人员履历报送民政部备案。
此外,按照清末新官制,各省所属的府、厅、州、县设有警务长一职,官阶同科长为正六品。警务长负责辖区内的警察、消防、户籍和卫生事务,并根据民政部的巡警规定,设立巡官、巡长、巡警等人员分工协作。警务长所辖区域被划分为若干区,由区官管理,接受巡警道及地方官员的指挥和监督。
综上所述,清末的巡警道职责已与现代省公安厅颇为相似,而警务长则相当于今日市县公安局长的角色。通过这些制度改革,清政府在晚清时期逐步完善了地方警政体系,提升了对治安和社会管理的统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