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始皇称帝后以及秦二世即位之初,确曾有缓刑宽赋的举措,意在与黔首更始、除旧布新,以使万民戴主。秦二世因接班人问题,面临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的压力,于是采纳赵高建议,诛大臣,远骨肉,行督责之术,不但使本已出现的转机戛然而止,而且急转直下,造成秦末出现内外交困局面,是导致秦速亡的直接诱因。亡秦之鉴成为汉初统治者的参照,刘邦君臣对废储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确保了汉初政局的稳定,而且为后世储君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封建时代“为政在人”,良法最终要靠人来掌握和执行,汉代以后,虽然建立了复杂的储君制度,但仍有像晋惠帝、隋炀帝这样的君主,其根源就在于“家天下”的传位体系。治国之要,难在选人用人,孟子将“为天下得人者”冠之以“仁”,足见选人用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巨大分量。
秦亡汉兴向来是学术热议话题,从汉初的陆贾、贾谊、贾山,到主父偃、徐乐、班固,再到王安石、苏轼、张居正、王夫之等等,评述者颇多。徐乐、班固以“土崩瓦解”描述秦帝国的崩塌,苏轼以“速亡”“不旋踵而亡”总结秦亡之祸。论者归纳秦亡原因,不外乎仁义不施、举措暴众、滥用刑罚、穷困万民,等等。但事实上,这些亡国的征兆,韩非在《亡征篇》中均已提到,而且他在总结国家败亡的47个征兆后,接着说:“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木之折也必通蠹,墙之坏也必通隙。然木虽蠹,无疾风不折;墙虽隙,无大雨不坏。”就是说,一个帝国即便是千疮百孔,如果不遇到一场疾风暴雨,未必会迅速崩塌。贾谊在总结秦速亡问题时将矛头直指秦二世,认为“是二世之过也”。陆贾说:“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严安讲:“元元黎民得免于战国,逢明天子,人人自以为更生。乡使秦缓刑罚,薄赋敛,省徭役,贵仁义,贱权利,上笃厚,下佞巧,变风易俗,化于海内,则世世必安矣。”今人安作璋、孟祥才指出:“秦始皇之死给历史提供了一个转变政策的契机,只要二世胡亥反秦始皇之道而行之,改弦更张,调整秦始皇实行的那些虐民害物的政策,世事还未到无可挽救的地步,历史未尝不能出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局面。”秦王朝固然因仁义不施、举措暴众而最终灭亡,但秦之所以在短短的15年间土崩瓦解,在胡亥即位后不满三年的时间里灰飞烟灭,与秦王朝接班人及其政策的转向不无关系。那么,秦在统一以后是否有转变政策的契机?胡亥的即位又如何成为秦“速亡”的催化剂?如果跳出传统史料对秦亡问题的评述,利用新出秦汉简牍等新资料,围绕秦王朝的接班人及其前后政策加以连贯考察,或可对秦“速亡”的传统看法提出新的认识。
安作璋、孟祥才著《秦始皇帝大传》
一、秦统一后政策调整的种种迹象
秦统一后,秦王朝是否有缓刑宽赋的转变迹象,李斯在《自罪书》中曾有提到,李斯说:
臣为丞相,治民三十余年矣……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罪七矣。(《史记·李斯列传》)
臣为秦相卅余岁矣……缓刑罚而薄赋敛,以见主之德,众其惠,故万民戴主。至死不忘者,吾罪七矣。(北大汉简《赵正书》)
关于《自罪书》,《史记》与《赵正书》的记载是一致的,李斯以“自罪”的方式向秦二世申辩,书中提到自己对秦国的七大贡献,其中“饬政教,官斗士”“北逐胡貉,南定百越”“立社稷,修宗庙”“平斗斛、度量、文章”“治驰道,兴游观”等皆有史可证,唯“缓刑罚,薄赋敛”令人质疑。以往学界曾围绕秦是否“缓刑罚,薄赋敛”展开论战,普遍认为此句与事实不符,有竭力美化之嫌。论者多数否定秦“缓刑罚,薄赋敛”,问题在于,由于受传统史料束缚,又因诸家没有将秦的前后政策作连贯考察,虽然都论从史出,但结论恐不客观。近年来,有学者就曾指出,“这些表述(缓刑罚,薄赋敛)以往常常被忽视,对于理解秦帝国初期的‘君—官’‘君—民’联结,或有帮助”。2013年,湖南省益阳市兔子山遗址9号井中出土了《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以下称《二世元年诏》)的木牍,其中再次提到秦缓刑宽赋的具体举措,与《史记》《赵正书》所载吻合。
孙闻博著《初并天下——秦君主集权研究》
《二世元年诏》详细记载了秦二世即位后的首月便向全国的郡县发布诏告,除宣示二世继位的合法性外,还宣布“与黔首更始”,敦促不要以徭役、赋税烦扰百姓,不要以细枝末节的小事苛刻县吏,用此安抚天下,以示皇帝的德惠。诏书说:
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以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故罪,令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吏、黔首其具行事,毋以繇(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
二世顺利即位后,诏书提到“与黔首更始”和《赵正书》“且与天下更始”的表述是一致的。“更始”即除旧布新、重新开始。如《汉书·武帝纪》:“春三月甲子……诏:‘朕嘉唐虞而乐殷周,据旧以鉴新。其赦天下,与民更始。’”师古注:“追观旧迹,以知新政,而为鉴戒。”那么,《二世元年诏》如何体现“与黔首更始”?
秦始皇像
一是“尽为解除故罪”,即缓刑罚,大赦罪人。《史记·六国年表》载:“二世元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赵正书》也说:“大赦罪人,而免隶臣高以为郎中令。”显示,秦二世元年十月确曾向全国颁布过赦令,赦免罪人。然而,秦在统一以前赦令的颁布并不罕见,秦王政、秦庄襄王、秦孝文王以及秦昭襄王时期,国家曾颁布各种形式的赦免,如:
秦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秦昭襄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
秦昭襄王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
秦昭襄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
秦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驰苑囿。
秦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
(秦王政)廿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谳之……遝戊午赦。
·鞫之:田与市和奸,毋智捕校上……遝己巳赦。
但是秦朝建立后,赦令的颁布却一度废止,史载秦始皇“于是急法,久者不赦”。秦二世即位后,仿孝文王、庄襄王旧制,述先王功德,重新将赦令予以恢复,用意在于“布惠于民”。
今西安秦二世皇帝陵
二是“毋以细物苛劾县吏”,即宽待县吏,减轻县吏的负担。秦时吏治严苛,县吏负担沉重。据岳麓叁案例6“暨过误失坐官案”,秦王政廿一年六月至廿二年十月,在短短不到六个月时间里,江陵县丞暨因职务上的过失及因上司或部下过错导致连坐而遭到追责多达八次(“凡八劾”),而且仅八月辛未当天就有两次劾问。即便暨本人申辩说“不幸过误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法令,赴隧以成私也”,但仍被判“赀一甲”的惩罚。在这种高压下,秦代甚至出现“恶为吏”以及“避征”现象。据岳麓陆简252—255记载:
中县史学童今兹会试者凡八百卌一人└,其不入史者百一十一人。·臣闻其不入者泰抵恶为吏而与其(1807)□
(徭)故为
(诈),不
(肯)入史,以避为吏└。为
(诈)如此而毋罚,不便。·臣请:令泰史遣以为潦东县官佐四岁,日备免之(1810)。日未备而有
(迁)辠,因处之潦东└。其有耐辠,亦徙之潦东,而皆令其父母、妻子与同居数者从之,以罚其(1871)为
(诈),便。·臣眛死请。制曰:可。 ·廿九年四月甲戌到胡阳。 ·史学童
(诈)不入试令·出廷丙廿七(1859)
中县即秦内史所辖县,在这样的核心区域,史学童因“恶为吏”,竟然通过作弊方式,故意不通过考试,目的是“不(肯)入史,以避为吏”。又据《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固请,得毋行。”萧何在考课第一的情况下,固请,坚决不欲提拔。萧何曾任沛县主吏掾,“暨”为江陵县丞,足见秦时县吏面临的巨大压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二世元年诏》宣布“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一方面可以减轻县吏负担,另一方面则避免官吏将压力转嫁于民,意在忧恤黔首,体现“与民更始”。
萧何像
三是“毋以繇(徭)赋扰黔首”,即薄赋敛、宽徭役。秦时赋役繁重,一直以来深受诟病,“赋敛无度”作为秦亡原因之一,本无可辩驳。但是,以往研究并未将秦的前后政策加以连贯考察,孙闻博就曾指出“始皇帝统治前期与后期的政治规划,是存在差别的”,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
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
三十五年,除道……作宫阿房,故天下谓之阿房宫。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发北山石椁,乃写蜀、荆地材皆至。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
可以说,秦以三十三年为界,以国家名义的大型工程及对外战争正式拉开序幕。《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当是之时,男子疾耕不足于糟穅,女子纺织不足于盖形。遣蒙恬筑长城,东西数千里,暴兵露师常数十万,死者不可胜数。”《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数十年矣。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汉书·严助传》:“秦之时尝使尉屠睢击越,又使监禄凿渠通道……当此之时,外内骚动,百姓靡敝,行者不还,往者莫反,皆不聊生。”核诸史料,如果以长城、阿房宫、骊山、谪戍、兴兵、筑塞、凿渠等作为关键词,这些史料集中见于秦始皇三十三年以后,无一例外。换言之,以秦始皇三十三年为界,后人批判秦时赋敛无度所提到的“当是之时”“当此之时”主要指始皇帝执政后期。《汉书·严安传》载“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民谣“生男慎勿举,生女哺,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集中反映了秦始皇执政后期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这与秦统一前期,秦始皇在刻石中所彰显的“黔首康定”“忧恤黔首”“黎庶无徭”形成鲜明对比。如秦刻石:
二十八年峄山刻石:灾害灭除,黔首康定,利泽长久。
二十八年泰山刻石: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
二十八年琅琊刻石:忧恤黔首,朝夕不懈,除疑定法。
二十九年之罘刻石:烹灭强暴,振救黔首,周定四极。
二十九年东观刻石: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
三十二年碣石刻石:地势既定,黎庶无徭,天下咸抚。
三十七年会稽刻石: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
孙楷著《秦会要订补》
秦始皇刻石共计七处,其中六处在三十三年之前,最后一次是三十七年的会稽刻石。秦统一天下后,面临“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的局面,秦始皇为安抚百姓,曾采取一系列措施布惠于民。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单以汉人对秦始皇赋役政策的批判,很容易将秦的前后政策相混淆,认为秦刻石仅仅是歌功颂德的文字,不具实际意义。但事实上,秦刻石并非虚妄不实的口号,刻石对“忧恤黔首”“常治无极”的设想,有其具体的方案,这在最新出土的秦简资料中获得了证实。例如在吏民关系的训教方面,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规定:“孤寡癃病当巢(隟)”“兴繇毋擅”“审智民能”“善度黔首力”“劳以
(率)之”“敬长兹(慈)少,绝甘分少”“寒者毋衣弗请”“兹(慈)下勿凌(陵)”。 徭戍方面,岳麓秦简《徭律》规定:“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
(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里耶秦简J1(16)5A提到:“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即便紧急情况下征发百姓,也要“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再如《奔敬(警)律》规定:“黔首老弱及
(癃)病,不可令奔敬(警)者,牒书署其故,勿予符。”
秦代法律还严禁官府对百姓强卖强买,严禁侵占百姓生产生活资源。如岳麓秦简《金布律》规定:“黔首卖马牛勿献(谳)廷,县官其买殹(也),与和市若室,勿敢强。”秦《郡卒令》规定:“守以下行县,县以传马、吏乘给不足,毋赁黔首马。犯令及乘者,赀二甲,废。”秦《县官田令甲》规定:“·县官田者或夺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恶吏不事田,有为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为均,及有先后次。县官田者亦当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夺黔首水,不须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皆当以大犯令律论之。”另外,秦法严禁官吏以官威欺压、盘剥百姓。如秦令规定:“吏自佐以上毋敢罚黔首,不从令者赀二甲,免。”这里的“罚”作动词,指笞打。《周礼·地官·司救》:“凡民之有袤恶者,三让而罚。”郑玄注:“罚,谓挞击之也。”“佐”即佐史,是官吏最低一级,这就意味着,法律禁止所有官吏擅自体罚百姓,特别是新黔首,秦法还进一步细化规定,如岳麓柒:
1042:·新黔首未习事,吏治或泰严,恒事殹(也)而恶与言及詈蓐(辱)之,长吏弗智(知)及弗智(知)及弗督论,新/
0879:皆筶〈苦〉勮(剧)之,多以其故,难有言于吏,甚不善,其令吏善以交,理律令/
2028:□□奊(謑)訽詈新黔首,赀一甲;殹〈殴〉笞,赀二甲;丞、令弗得,坐之,减焉/
此处“殹〈殴〉笞,赀二甲”与“吏自佐以上毋敢罚黔首,不从令者赀二甲”的量刑是一致的,可见“罚”确指“殴笞”。秦令严禁官吏殴笞百姓,并将謑诟、訽詈新黔首也纳入法律,意在存恤百姓,缓和官民矛盾。此外,岳麓简0895+1113+1037规定:“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叚(假)赁貣于新黔首而故贵赋〈贱〉其贾(价),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赋〈贱〉之臧(赃)、叚(假)赁费、貣息,与盗同法。其贳买新黔首奴婢畜产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钱者坐所贳贾〈买〉钱数,亦与盗同法。”可以说,这些律令从不同方面维护了百姓的利益,其本质在于安抚百姓,充分彰显了秦刻石所反映的“黔首康定”“忧恤黔首”的政治设计。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
综上,李斯所说的“缓刑罚,薄赋敛”并非虚语,秦统一后,无论在秦刻石,还是在具体的法律文本中均反映出“缓刑罚,薄赋敛”的政治意图。秦始皇三十三年以后,以国家名义的大型工程及战争正式拉开序幕,由于徭役、兵役的急剧膨胀,使得秦刻石及法律文本所彰显的“缓刑罚,薄赋敛”形同虚设,从而诱发了社会矛盾的急剧尖锐。二世即位后重新给政策转向提供了契机,无论是《史记》《二世元年诏》,还是《赵正书》都表明,二世即位之初,力图重回秦统一之初的政策,意在缓刑宽赋,与黔首更始。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处史料也可证《二世元年诏》与秦刻石的关系。《二世元年诏》中说“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宗庙吏(事)”指“二世下诏,增始皇寝庙牺牲及山川百祀之礼。令群臣议尊始皇庙”,“至治大功德者具矣”指二世即位后不久,“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石旁著大臣从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诏书说:
皇帝曰:“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今袭号而金石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制曰:“可。”
秦二世在《二世元年诏》中宣布“箸(书)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而且沿始皇足迹“尽刻始皇所立刻石”,并增刻诏书在刻石旁。胡亥之所以对刻石极为重视,并反复强调先帝的成功盛德,一方面为了彰显继承了始皇的功业。另一方面表明诏书所提到的“与黔首更始”不是说全面推翻秦始皇的执政政策,进而另立新局,强调的是,要重新回到秦始皇前期在秦刻石中彰显的执政方针,意在扭转秦始皇后期的不利局面,缓刑宽赋,与民更始。因此,诏书宣布“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后,接着便宣布“大赦罪人”“毋以繇(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即此用意。
会稽刻石拓片
二、胡亥即位与政策转向的戛然而止
按照《二世元年诏》,“与民更始”的秦王朝本应一切向好,但二世即位问题使本已向好的政策戛然而止、急转直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提到政权交接过程中“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的三大难题,秦二世“奉遗诏”继承皇位,真实的“遗诏”是沙丘之谋所篡改的诏书,还是北大汉简《赵正书》提到的“请立子胡亥为代后”,在此不作讨论。然而,胡亥以少子身份即位,即位后终究面临“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的压力。
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
史载,胡亥即位后与赵高谋曰:“朕年少,初即位,黔首未集附。先帝巡行郡县,以示强,威服海内。今晏然不巡行,即见弱,毋以臣畜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史记·李斯列传》记载,赵高对胡亥说:“夫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诸公子尽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怏怏皆不服,恐为变。且蒙恬已死,蒙毅将兵居外,臣战战栗栗,唯恐不终。且陛下安得为此乐乎?”“朕年少”“大臣不服”“黔首未集附”反映出胡亥即位后所面临的三大难题。面对这些问题,赵高给胡亥提出建议,并得到胡亥认可。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
赵高曰:“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于此。”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于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坐者不可胜数。
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
赵高说“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明确指出了当前的时势不是付诸文治的时候,而是要决定于武力,希望二世顺应时势需要,立刻停止诏书的执政方针,转而“严法而刻刑”“灭大臣而远骨肉”,并且“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只有这样才能“上下集而国安矣”,从而化解三大难题。质言之,赵高所谓“计莫出于此”与《二世元年诏》的既定方针截然对立,诏书说“律令当除定者毕矣”,秦二世则“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诏书宣布缓刑宽赋,秦二世则“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结果导致了“宗室振恐”“黔首振恐”,犹如一场疾风暴雨加速了秦末政局的恶化。
(一)“更为法律”
《小尔雅·广诂》:“更,易也。”这里提到的“更为法律”指变易或曲解法律,并非指新造法律。《赵正书》子婴进谏秦二世说:“夫变俗而易法令,诛群忠臣,而立无节行之人,使以法纵其约(欲),而行不义于天下,臣恐其有后咎。”那么,秦二世如何对法律进行曲解和更易?贾谊曾批评二世说:“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谏者为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路温舒也指出:“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由于妖言和诽谤最容易被曲解,遂成为胡亥打压宗室、群臣的一把利刃,所谓“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岳麓秦简伍所见《秦律令》中保留了一条与妖言相关的法令,简1017:“自今以来,有诲、传言以不反为反者,辄以行訞律论之,其有不冣(聚)者,徙洞庭,洞庭处多田所。”对照唐律《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可知,秦律“以不反为反”对应的正是唐律提到的“妄称兵马、虚论反状”。据《史记·叔孙通列传》记载:
数岁,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戍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叔孙通前曰:“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为一家,毁郡县城,铄其兵,示天下不复用。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于下,使人人奉职,四方辐辏,安敢有反者!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郡守尉今捕论,何足忧。”二世喜曰:“善。”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皆罢之。乃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已出宫,反舍,诸生曰:“先生何言之谀也?”通曰:“公不知也,我几不脱于虎口!”乃亡去,之薛,薛已降楚矣。
秦二世将“楚戍卒攻蕲入陈”视为盗而恶言反,将诸生言反者下狱,言盗者皆罢之。二世虽然承认楚地的动乱,但问题在于,事件的性质应该被定性为“反”,还是“群盗鼠窃狗盗”,如果事件只是“群盗鼠窃狗盗”却妄言反状,显然依秦律“诲、传言以不反为反者,辄以行訞律论之”,结果就是“言反者下吏,言盗者皆罢之”。换言之,秦二世“以不反为反”所指的“虚论反状”的解释有违客观事实,而二世恶言反而言盗的做法,使得法律遭到了曲解,秦二世熟谙律令,史载“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事”,二世利用这条律令,恶言反而言盗,无异议于后来的指鹿为马,其目的是通过曲解法律试探群臣,同时“言反者下吏”无疑给群臣以极大振恐,最终目的是为了排除异己,以实现“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的目的。
《史记》
(二)“督责之术”
秦二世为了除去始皇帝之故臣,尽快布局亲信近臣,一方面通过曲解法律构陷群臣、诸公子,打压异己,破除潜在的威胁;另一方面采用“督责之术”,“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从而迫使群臣效忠二世。传统认为“督责之术”是李斯上《督责书》所致。实际上,将《督责书》与赵高的建言相比较,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史记·李斯列传》:
李斯数欲请间谏,二世不许。而二世责问李斯曰:“吾有私议而有所闻于韩子也……”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李斯恐惧,重爵禄,不知所出,乃阿二世意,欲求容,以书对曰: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
李斯在遭到二世的问责后,因惧怕丢官失禄,转而阿谀二世心意,全文通篇引述商、韩言论,事实上是为“严法而刻刑”张目注解。他说:“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认为“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意思是,要用“轻罪重罚”的办法来督查官吏、警示百姓,认为“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此外,李斯还要求君主大权独揽,提出“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掩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辨。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简言之,“督责之术”实际上就是严刑峻法加上君主的独断专行。李斯认为,只要实行这样的“督责之术”,君主的地位自然稳固,臣下及百姓因畏惧触罪,自然不敢轻举妄动,那么,君主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了。群臣和百姓如果补救过失都来不及,哪还敢想着叛乱呢?这种“轻罪重罚”的督责之术显然是对赵高建言的理论注解。《史记》载:“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盐铁论·诏圣》说:“二世信赵高之计,渫笃责而任诛断,刑者半道,死者日积。”均表明了督责之术在李斯上《督责书》之前,确已实行,李斯的《督责书》只是从商、韩学说的角度,为赵高的建言提供了更高水平的学理依据。
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
前已述及,秦时吏治严苛,县吏负担繁重,为此甚至出现“避为吏”“避征”现象。秦二世即位之初,诏书虽然强调“毋以细物苛劾县吏”,然而赵高的建言和李斯的《督责书》无疑使既有的政策急转直下,督责之术几乎将官吏推向了绝境。当时的局势是“法令诸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官吏为了逃避责任,将压力转嫁于民,“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以至于“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极大激化了社会矛盾。四月,秦二世返回咸阳,史载:“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用法益刻深。”“复作阿旁宫”表明秦二世即位之初,这些大型工程确曾一度停止,“复作”“如始皇计”则又表明,秦二世自此完全放弃了《二世元年诏》“与黔首更始”的文治政策,转而“决于武力”。陈胜起义后,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将军冯劫曾进谏“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足见,当时繁重赋役与《二世元年诏》“毋以繇(徭)赋扰黔首”的政策已完全背道而驰。然而,结果是二世拒绝纳谏,“下去疾、斯、劫吏,案责他罪”,冯去疾、冯劫以“将相不辱”自杀,李斯遭受五刑而死。至此,内有诛大臣、远骨肉之患,外有陈胜吴广起义之祸,北大汉简《赵正书》说“外毋适而内有争”,最终,秦帝国在内外交困的局势下,胡亥“立四年而身死国亡”。
综上,秦二世因接班人问题,听信赵高谗言,放弃了既定的文治策略,转而决于武力,于是“乃更为法律”“行督责之术”,而且一意孤行、拒不纳谏,最终导致秦帝国内外交困的局面,是引发秦速亡的罪魁祸首。历史确曾给予秦转变政策的契机,以李斯为首的大臣并非不懂得“攻守易势”的道理。贾谊正是因为看到了秦的这一契机,写下了著名的《过秦论》,他说:“夫寒者利裋褐而饥者甘糟糠,天下之嗷嗷,新主之资也。此言劳民之易为仁也。乡使二世有庸主之行,而任忠贤,臣主一心而忧海内之患,缟素而正先帝之过,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虚囹圄而免刑戮,除去收帑污秽之罪,使各反其乡里,发仓廪,散财币,以振孤独穷困之士,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约法省刑以持其后,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节修行,各慎其身,塞万民之望,而以威德与天下,天下集矣。即四海之内,皆欢然各自安乐其处,唯恐有变,虽有狡猾之民,无离上之心,则不轨之臣无以饰其智,而暴乱之奸止矣。”并将秦之速亡归罪为“二世之过也”。然而,历史难以假设,正是因为接班人问题导致了二世政策转向的戛然而止,并且急转直下。亡秦之鉴成为汉初统治者的参照,汉初刘邦及其群臣对于秦亡教训的充分借鉴,为西汉的长治久安奠定了良好开端。
贾谊像
三、亡秦之鉴与汉初废太子
公元前202年,刘邦于定陶称帝,“尊王后曰皇后,太子(刘盈)曰皇太子”。晚年刘邦宠爱定陶戚姬,生赵隐王如意。刘邦认为太子刘盈为人仁弱、不类己,有意改立赵如意为太子,但遭到周昌、张良、叔孙通等大臣的强烈反对,特别是故秦博士叔孙通以亡秦之祸力谏刘邦,《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载:
昔者晋献公以骊姬之故废太子,立奚齐,晋国乱者数十年,为天下笑。秦以不早定扶苏,令赵高得以诈立胡亥,自使灭祀,此陛下所亲见。今太子仁孝,天下皆闻之;吕后与陛下攻苦食啖,其可背哉!陛下必欲废适而立少,臣愿先伏诛,以颈血污地。
叔孙通认为,秦不早定扶苏为太子,致使胡亥诈诏称帝,正是因为接班人问题而导致宗庙绝祀,这是刘邦及诸大臣所亲眼看到的。现在“太子仁孝”,吕后与陛下一起取得天下,如果废嫡立少,恐怕亡秦之祸将再次重演。其隐含之意是,一旦废嫡立少,赵王如意很可能与胡亥一样,也会面临“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的难题。原因是,一方面“太子仁孝,天下皆闻之”,《史记》称扶苏“刚毅而武勇,信人而奋上”“百姓多闻其贤”,可以说,刘盈与扶苏均使百姓信服,令天下归心。另一方面“吕后与陛下攻苦食啖,其可背哉”,换言之,刘氏天下是吕后与刘邦一起打下的,此时吕氏为皇后,叔孙通为太子太傅,张良为太子少傅,樊哙将兵二十万于燕代,群臣皆归附太子,如果轻言废太子,群臣不会归附赵王。其三,赵王如意与胡亥均非嫡长子,赵王如意当时年仅10岁,胡亥即位时已21,尚称“朕年少”,假使赵王如意一旦立为太子,必然会重现“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的局面。史载,刘邦心知“大臣固争者多;上知群臣心皆不附赵王,乃止不立”。
刘邦像
然而,刘邦却并未放弃废嫡的想法,《史记·留侯世家》载:“叔孙太傅称说引古今,以死争太子。上详许之,犹欲易之。”吕后无奈,最终请张良出谋划策。张良认为“此难以口舌争也”,于是谋划邀请隐居多年的“商山四皓”,“令辩士持太子书,卑辞固请,宜来。来以为客,时时从入朝,令上见之”。史载:
及燕,置酒,太子侍。四人从太子,年皆八十有余,须眉皓白,衣冠甚伟。上怪之,问曰:“彼何为者?”四人前对,各言名姓,曰:东园公,角里先生,绮里季,夏黄公。上乃大惊,曰:“吾求公数岁,公辟逃我,今公何自从吾儿游乎?”四人皆曰:“陛下轻士善骂,臣等义不受辱,故恐而亡匿。窃闻太子为人仁孝,恭敬爱士,天下莫不延颈欲为太子死者,故臣等来耳。”上曰:“烦公幸卒调护太子。”
四人为寿已毕,趋去。上目送之,召戚夫人指示四人者曰:“我欲易之,彼四人辅之,羽翼已成,难动矣。”
从“上知群臣心皆不附赵王”到“天下莫不延颈欲为太子死者”,可以说,群臣归附、天下归心的事实给刘邦以极大震撼,其结果远比“口舌争”更为奏效。刘邦说“羽翼已成,难动矣”正是对秦亡之祸的反思。宋代程颢、程颐说:“盖高祖自匹夫有天下,皆豪杰之力,故惮之。留侯以四皓辅太子,高祖知天下豪杰归心于惠帝,故更不易也。”明代沈懋孝亦指出:“人情有溺而锢也,犹疾之中结不开也,开之必有所借缘,其势之可通,则医家因治之法是已。四皓者,非帝所想闻不得见者耶,一旦从太子伟冠裳见上,将非借其明以通之乎?帝指四人者示戚夫人曰:‘羽翼成矣,缯缴焉施’,或者无奈夫人何借以拒弄之,或者真谓四人辅太子又可无忧吕氏,或又心知孱子者不足抗太后,既已自悟其失矣,而托为之说,以安太子者耶?要之,留侯之策秘,此时必自有见,史氏不能明,遂谓招此四人之力,殆非其深指也。”总之,汉初废太子事件对后来的储君制度影响很大,秦亡之鉴为汉代储君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张良像
第一,早立太子。公元前202年,刘邦称帝后,随即封吕雉为皇后,立刘盈为太子。汉文帝即位三月,立太子刘启。汉景帝四年,立长子刘荣为太子。汉武帝元朔元年(前128)三月,卫子夫被立为皇后,元狩元年(前122)刘据被立为太子。汉宣帝于元平元年(前74)即位,地节三年(前67年)立刘奭为太子。黄龙元年(前49年)元帝即位,年仅3岁的刘骜立为太子。即便到了成帝时期,因成帝荒淫无子,群臣鉴于成帝以前诸帝皆有早立太子的惯例,遂经常上奏,急言消除天灾以求皇嗣。所以唐代柳宗元说:“汉史传早建之义,不唯立爱,其在继明。”可以说,从高祖皇帝开始,西汉早立太子遂成定制,正是吸取了“秦以不早定扶苏,胡亥诈立,自使灭祀”的教训。
第二,遵循皇位继承的嫡长制。据《汉书》统计,西汉历高、惠、文、景、武、昭、宣、元、成、哀、平共11位皇帝,除高祖为创业之主外,昭、成、哀、平四帝无子,文、宣、哀、平四帝以外藩入嗣,惠、景、元、成四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如果加上正常情况下以庶长子、嫡长子身份被立为皇太子的刘荣、刘据,西汉皇太子的嫡长子身份在以上统计数字中占有很大比重。可见正常情况下,嫡长制在西汉王朝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这与西汉初年能够吸取秦亡教训,对嫡长制的有效恢复和执行不无关系。而且太子一旦确立并不轻易废立,自汉初四皓事件后,历数西汉一朝,后来的景帝、武帝、宣帝、元帝都曾想更易太子,除了汉景帝废黜太子刘荣(严格说是庶长子,母为栗姬,栗姬并未立后),刘据因“巫蛊之祸”自杀,其余均未成功废黜太子。即便宣帝说“乱我家者,太子也”,元帝因刘骜“不以为能”“以故常有意欲以共王为嗣”,但最终都未能更易太子。
第三,重视太子教育。贾谊在《陈政事疏》中特别强调太子教育问题,他指出“夏为天子,十有余世,而殷受之。殷为天子,二十余世,而周受之。周为天子,三十余世,而秦受之。秦为天子,二世而亡”,其原因就在于接班人问题。他说:“夫存亡之变,治乱之机,其要在是矣,天下之命悬于太子;太子之善,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认为“三代之所以长久者,以其辅翼太子有此具也”,而“秦世之所以亟绝”,就是因为“使赵高傅胡亥而教之狱”“不法圣智”。据此,他得出“夫教得而左右正,则太子正矣,太子正而天下定矣”的结论,主张吸取秦亡教训,重视太子教育及其左右人选。西汉叔孙通、张良、晁错、萧望之等名臣都曾担任过太子的老师,教材则以儒家经典为主,西汉“太子太傅”“太子少傅”的这一师傅制度后成定制,对后世的太子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武英殿二十四史》本《汉书》
第四,为太子储备人才,令天下归心。汉代不但为太子设立官署,令重臣担任辅佐,汉文帝还为太子立“思贤苑”,汉武帝为太子立“博望苑”,以招揽天下宾客贤士,令天下归心。这样既有利于皇权交接的平稳过渡,同时对太子地位的稳固发挥关键作用。史载汉元帝欲废太子,史丹奏曰:“皇太子以嫡长立,积十余年,名号系于百姓,天下莫不归心臣子。见定陶王雅素爱幸,今者道路流言,为国生意,以为太子有动摇之议。审若此,公卿以下必以死争?不奉诏。臣愿先赐死以示群臣!”汉元帝最终放弃废立。可见,正是群臣的立场与态度以及百姓舆论对元帝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综上,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给汉代统治者留下了极深的烙印,皇位接班人是否贤能以及对政策的把握是否得当关系着国运的兴衰,所以贾谊坚定认为太子培养是当务之急,力主对太子教育的重视。班彪说:“汉兴,太宗使晁错导太子以法术,贾谊教梁王以《诗》《书》。及至中宗,亦令刘向、王褒、萧望之、周堪之徒,以文章儒学保训东宫以下,莫不崇简其人,就成德器。”无论是早立太子、遵循严格的嫡长制,还是重视太子教育、设立太子官署及其左右人才的培养,为避免秦亡覆辙,汉代统治者在不同层面对秦亡之祸进行针对性的反思与总结,正是因为汉初君臣对秦“速亡”的反省与全面检讨,开辟了以治乱为思潮的整个封建社会的探索之风,并最终凝结为《新语》《新书》等汉代诸子的学著,一直到今天仍然有借鉴意义。
王利器校注《新语校注》
四、 结语
《尚书正义》
《尚书·虞书·舜典》载:“虞舜侧微,尧闻之聪明,将使嗣位,历试诸难。”而等到禹接替舜,舜让禹监国试政,在任数十年,直到治理之功已有了成效,之后才传位给他。所以,司马迁感慨传天下之难,他说:“尧将逊位,让于虞舜,舜禹之间,岳牧咸荐,乃试之于位,典职数十年,功用既兴,然后授政。示天下重器,王者大统,传天下若斯之难也。”三代的禅让既要考核接班人的德行,也要考察接班人的执政经验,都要经过长久的历练。然而,自从禹王传子之后,中国正式步入“家天下”的传位体系,秦以“不早定扶苏”,缺乏对储君制度的系统构建,导致“胡亥诈立,自使灭祀”。汉初君臣能够充分吸取秦亡教训,虽然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储君制度,确保了汉代政权的长治久安,但是封建时代的本质是“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故明主急得其人……劳于索之,而休于使之”。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活动中,制度与法律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因为制度和法律最终需要靠人来推行。所以,《尚书》说“惟文王敬忌,一人以择”,“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孔子讲“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都是强调了选人的重要意义。汉代以后,虽然建立了复杂的储君制度,而且不断得到更进和完善,但仍有像晋惠帝司马衷、隋炀帝杨广这样的君主,这是需要我们所深思的。孟子说:“分人以财谓之惠,教人以善谓之忠,为天下得人者为之仁。是故以天下与人易,为天下得人难。”“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最高的道德原则、标准和境界,孟子将“为天下得人者”冠之以“仁”,足见选人用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巨大分量。这不仅仅是在封建社会,就是在今天,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作者:齐继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摘要:秦始皇称帝后以及秦二世即位之初,确曾有缓刑宽赋的举措,意在与黔首更始、除旧布新,以使万民戴主。秦二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