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溺婴现象严重,婴儿出生以后大人不想养,就放在水里溺亡,而溺婴大多针对女孩,清朝时期,福建、江西、湖南、江苏、浙江等地区,常被认为是溺女风气蔚然之地。
新生儿刚出生,父母还没来得及培养感情,因此显得非常冷血无情,接生婆接生,一看是女孩,便在父母授意下由接生婆放在冷水盆里溺毙了。
溺婴之风在古代由来已久,早在先秦时期就有,《韩非子》中就有“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记载。
宋代的溺婴行为也很常见,苏轼的《东坡志林》里曾经记载:“近闻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溺婴现象在各个朝代都有存在,但是清代的溺婴情况远远比以往朝代更严重。
清代时期溺婴现象十分盛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持续时间长,作为一种陋习,溺婴现象在清朝开国时就已经存在,伴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普遍贫困化的日益加剧而长盛不衰,各种文献尤其地方志记载各地的溺婴现象持续有清二百多年,基本不间断。
其二,分布地区非常广泛,清朝时期,江西成为当时各行省中溺婴最普遍和严重的地区,其余的州县均有明确的“溺女”资料,有16个省份,150余个府州县厅都有溺女行为的记载。
其三,清朝溺婴现象具有社会普遍性,溺婴之家首先是贫苦户,因为贫困人家一般来说,只抚养一个女婴,其他的养不起,多余的只能溺死。
实际上,在清代,即便是非贫苦之户也存在溺婴现象,中等人家“仅留一二,余皆溺之”,当时连富裕人家溺杀女婴的数量也不可小觑,不论贫户还是富户,都不愿意养女儿,因此溺女数量多、比例高,具有社会普遍性。
这在地方史志中都有广泛记载,比如靖安县曾记载:“为保二十有八,为户三万有零,生女之数岁不下数千,其愿养者十之一二,溺毙者已十之八九”。
从资料记载可以看出,以靖安县为例子,每年出生的数千女婴有八九百被溺杀,数量之多,比例之高实在令人难以想象。
清朝时期溺婴现象不仅非常盛行,而且其手段也非常残忍,有的女婴刚出生,便被丢入尿桶、井窟或者江河中溺毙,当然最普遍的是做父母的或者其他亲属让接生婆把婴儿按在盆水中淹死,婴儿瞬间被溺死时的痛苦形状让人触目惊心而有所不忍。
溺婴如此残忍,俗话说:“虎毒不食子”面对一个呱呱坠地的新生命,要说做父母的全不痛心,那是不合实际的,那么,为什么做父母的愿意把自己的亲生孩子活活溺死呢?在我看来,清代溺婴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贫苦人家,饭都吃不上,实在养不起孩子
在清朝,生产力水平低下,广大百姓生活艰难,一般的平民小户,经济能力有限,最多只能抚养两男一女,人们没有能力抚养日渐增多的儿女。
古代避孕措施方面非常欠缺,一旦怀孕,超过自己能力限度而再有生养的时候,没有办法堕胎,毕竟在清代,妇女堕胎被社会的主流思想所不容,因此只能在民间悄悄进行。
但是当时的医疗技术非常落后,堕胎死亡率非常高,既然当时堕胎的死亡风险非常大,所以很多妇女宁愿采取生下孩子以后采取弃婴或者溺婴的办法来解决子女难养的问题。
其二,生了女孩不想养,害怕陪嫁及日后成为累赘
清朝民间社会风气婚嫁论财,重视嫁妆,出现了“奢嫁”之风,嫁女儿的嫁妆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这种厚嫁之风背后却是娘家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
除了嫁妆,嫁女儿而延伸出来的其他花费也让有女儿的人家不堪重负,不仅出嫁需要嫁妆,女儿嫁人后生了孩子满月、周岁、上学等都得需要准备钱财礼物相赠,甚至出嫁后还会时不时要向娘家索取。
嫁一个女儿尚且给家庭造成如此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很多家庭将女儿当做家中的累赘,一些父母为了自己儿子的利益,不愿意多生女儿防止家产被分割。
在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往往会出现一些家庭为了儿子攒钱娶媳妇而溺死女婴的现象,而一些富贵人家考虑到将来因为嫁女儿而导致自家出现经济危机也会选择将女婴溺死。
其三,古代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溺杀女婴,希望早得男孩
古代社会重男轻女,父系传代以及从父居婚姻影响了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人的眼中,男孩不仅能传宗接代以延续家族香火,还能给父母养老送终,平日还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去田间劳作,减轻家中的经济负担。若是有出息的男孩子将来考取功名还可以光宗耀祖。
总而言之,在古代人眼里,男孩是家中的希望,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和期望,因此男性婴儿得到了有力的保护和照顾。
而女性婴儿的价值则被肆意贬低,在古代父母的眼中,女孩体力天生不如男孩,而且清朝时期女孩需要缠足,缠足以后,女孩子更不可能像男子一样从事繁重的劳动生产,没办法为家庭减轻负担。
女孩不能承继“香火”,同时女孩一旦长大成人,就要离开父母,在父母眼里,多年对女孩的辛苦养育只是给别人家培养了劳动力,所以民间充斥着重男轻女的观念。
在这种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则盼望早日抱孙子,可是如果有吃母乳的孩子会妨碍母亲迅速受孕,因此家长为了早日得男孩,会尽早处理掉女婴,好让母亲尽快受孕,或许能生下男孩。
由于盛行的溺婴现象已经成为清朝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时的朝野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首先从舆论上开始劝诫女婴不可溺弃,也不必溺弃的道理,并且产生了生男生女一样的舆论观点。并且以法规律令方式禁止溺婴,法禁甚严。
除此以外,除了舆论和政策方面,清政府还出台了拯救被溺弃婴儿的措施,清朝时期,官府设立了育婴堂,用官方抚养的办法减少了溺婴行为。
可能有人疑惑了,育婴堂的婴儿哪里来的,总不能官府天天去大街上捡孩子吧,其实是为了方便育婴堂婴儿的收集,每个城市里都会有专门的“收婴设施”。
“收婴设施”并不是多么复杂的设施,一般在城门附近的外墙,会有一处墙体被掏空,墙体上安装一个大抽屉,倘若有人生下婴儿不愿意养活,或者有人见到被遗弃的婴儿都可以把抽屉拉开,将婴儿放入后关上抽屉。
这种抽屉在墙的两侧都能拉开,听见抽屉里婴儿的哭声以后,育婴堂在城门值守看守抽屉的工作人员们会在墙内侧把抽屉拉开,接收弃婴。
值守人员会把弃婴放到育婴堂,然后育婴堂的工作人员收到婴儿以后会记录好婴儿到达育婴堂的时间、婴儿的五官四肢情况、以及记录婴儿的捡拾地点,将这些记录在“收婴册”上。
育婴堂收集婴儿的流程大致是这样,如此一来,有效地减少了民间的溺婴行为,这套系统和今天城市里面的“婴儿安全岛”非常相似。
育婴堂相当人性化,不仅负责抚养弃婴,还会负责婴儿长大以后的出路,男孩长大以后,会给找养父母或者找工作,女孩长大以后,则会为其找一个婆家,比如《红楼梦》中的秦可卿就是孤儿出身,由养父秦邦业从养生堂抱回来的。
总而言之,清朝时期的溺婴现象在当时已经演化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溺婴现象造成了人口上男多女少的偏差,男多女少造成了男性婚娶困难,尽管清朝政府极力采取措施,拯救了一批女婴的生命,但是溺婴现象却始终困扰着清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