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档案里的抗战记忆 (上)
迪丽瓦拉
2025-10-03 16: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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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前,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伟大胜利,中华民族浴火重生。翻开被血泪浸染的历史册页,外敌入侵的苦难历历在目,浴血奋战的壮烈激荡人心。

烽火淬炼初心,法治点亮征程。值此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策划“法院档案里的抗战记忆”主题展览,以战时法度、铁案铭史、惩贪肃纪、正义审判、烽火法魂五个篇章,展现江苏审判机构在党的领导下,服务抗战大局、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民主政权的生动实践,再现那段艰苦卓绝而又熠熠生辉的法治历程。

开篇

八十载沧桑巨变,山河日新;八十载法治薪火,初心未改。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伟大胜利。这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是中华民族命运的历史转折,也是正义与和平的伟大胜利。这一伟大胜利,将永载中华民族史册,永载人类和平史册!

江苏作为抗战前沿和重要战场,既是日伪统治的重灾区,也是抗日力量奋勇抵抗的革命热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在这里建立起新生的抗日民主政权,开辟了广阔的敌后游击战场,法治建设也在战火中萌芽成长。在民族危亡的至暗时刻,法治成为凝聚人心、巩固政权、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抗击顽敌的重要力量,成为烛照民族抗争之路的正义之光。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者以坚定的信念和非凡的勇气,将大江南北、运河两岸生长勃发的法治精神,深度融入抗战实践,用法律捍卫民族尊严、维护战时秩序、保障军民权益,书写了烽火法治的红色篇章。

承平虽久,不忘来时之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我们以法为名,回顾历史,既是对峥嵘岁月的深切缅怀,也是对红色法治基因的传承弘扬。透过历史的缝隙,我们这一代江苏法院人,与那段波澜壮阔岁月中的前辈们隔空相望。我们看见,他们在战火硝烟中挺直脊梁,以法律为武器,矢志不渝,战斗不止;我们看见,救亡图存的道路艰难坎坷,而法治的薪火从未熄灭,正义的光芒始终闪耀;我们看见,前辈们用热血和忠诚写下一部红心向党、司法为民的恢宏法治篇章,而这篇章的中心思想,早已融入了我们的血脉。

让我们一起捡拾起散落的时光碎片,触摸那些滚烫的信仰与不屈的脊梁,走进那段血与火交织的抗战记忆,追寻老一辈江苏法院人的红色足迹,感悟他们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对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怀。让我们一起凝望时间对岸的灯塔,倾听那穿越八十载光阴的正义回响,瞻仰那一个又一个渐行渐远又愈来愈亲的伟岸背影。

正是这些背影,共同铸就了一座共和国法治道路上永不褪色的丰碑。

第一篇章:战时法度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抗日根据地的斗争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形成了一套适应战时需要的法制体系,为根据地的巩固和抗战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党领导下的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积极探索建立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战争环境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建立了必要的制度,在保障人民民主自由权利、巩固抗日民主政权、调整各抗日阶级关系、组织和动员人民支援战争、促进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规条例的制定]

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立法工作,陆续制定了《抗日战时法规》《淮北苏皖边区法规暂行条例》《淮海区暂行法规》《盐阜区司法法令汇编》等一系列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是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第二是各级政府和民意机关的组织条例和选举条例;第三是保障人权的法规;第四是处理土地问题和租佃矛盾的单行法规及劳动法规;第五是有关工、农、商、贸、交通运输以及财政、税务、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法规;第六是锄奸防匪及惩治刑事犯罪的法规;第七是关于婚姻的法规等。

组织立法

为巩固根据地基础,组织军民投身抗战,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民意机关出台《淮海区法院组织条例》《苏南区乡(镇)政府组织法》《盐阜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等组织条例和选举条例,使基层政权组织在机构、行政权限方面有章可循。

人权立法

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制定《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淮海区公务人员非法拘押惩处暂行条例(草案)》《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等人权保障条例,保障群众享有民主平等权、各项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参加抗战的积极性。

土地立法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采取“减租减息”政策,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淮北苏皖边区减租缴租条例》《淮北苏皖边区减退租补充办法》《苏中区土地租佃条例》《苏中区垦荒条例》《苏中区赎田条例》等土地法规,将党的土地政策具体化、条文化。

经济立法

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出台《盐阜区工商管理局进出口贸易管理办法》《关于解决敌区高利贷还本付息之规定》,以粉碎敌人的经济侵略、建立长期抗战的经济基础为主要目的,包含发展生产法规、商业贸易法规、金融法规等。

刑事立法

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以动员力量同日伪和反动分子作斗争、保证新四军敌后任务的实现和组织的巩固为方针,包含《淮北苏皖边区修正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盐阜区刑事复判暂行条例》《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淮海区处理违警案件暂行条例》等。

婚姻立法

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法规,《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淮北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保障了妇女的合法地位,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保障了抗日军人的婚姻,体现了战争时代婚姻法规的特色,保证了抗日将士安心作战、为国效力。

[诉讼制度的确立]

江苏敌后抗日根据地依据自身发展特点,制定了一些诉讼单行法规,如《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条例》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体系。根据地建立的审级和上诉复核制度、陪审与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调解制度等,既适应战时环境,又符合地方实际,具有根据地民主法制的鲜明特色。

诉讼审判

九项决议包括:1.加强对调委会的领导;2.关于审判;3.关于执行;4.关于婚姻继承问题的处理原则;5.城市和边区问题的处理;6.关于非讼事件的处理;7.对军人,有组织的人民诉讼事件的处理手续;8.抗属案件;9.庙产问题。此外,还发布了《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淮海区审理敌伪区人民诉讼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调解

巡回审判

人民陪审

[司法立场和观点]

策划:省法院办公室

教育处

新闻办公室

整理:陈 韬 刘龙见

夏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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