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古典时代的家庭观念与现在的完全不同,现代欧洲的家庭观念基本和全球一致,都是依靠血缘关系成立的家庭团体。但是在此之前欧洲经历了漫长的家长制和奴隶制社会,在那一时期家庭的概念有很大变化。
他们把家庭成员囊括为所有在家庭居住甚至工作的人,那些奴隶和仆人与户主形成了假性的家庭关系,他们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以奴隶的身份维系家庭关系,其本质是一种雇佣关系。后来随着家长制和奴隶制的消退,这样的雇佣性质的家庭关系逐渐瓦解。
古典时代奴隶是家庭成员之一,他们以财产这种特殊的形式存在于户主家中,是户主的附属品
西方古代的家庭制度实质上是奴隶制度的客观反映,他们形成了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绝对关系,奴隶甚至可以被认为一件物品或者财产,划分在户主名下。比如亚里士多德曾经用简单的话语概括这样的家庭关系:
“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
这样的概述向我们展示,古典时期西方人眼中建立起一个家庭,实际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并非因为血缘和亲密联系起来。当时社会秉承着奴隶制的传统,这也是家庭和社会之间的连结,体现了比较深刻的社会性。人们把奴隶看作牲畜一类,先安家,再娶妻生子,最后是关爱和饲养牲畜。
在古典时代,欧洲人的家庭关系分为三种,首先是夫妻关系,这是极为正常的,在所有国家的家庭关系中都普遍存在,甚至可以说没有配偶就不算成立家庭;第二个关系是父子关系,也称为亲嗣关系,就是长辈和晚辈依靠血缘建立起来的亲密关系;最后一种也是欧洲最特殊的一种:主奴关系,这是存在于欧洲古典时期的关系类型,是研究欧洲那一时期社会面貌和家庭观念的重要桥梁。家庭关系的建立是个人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如何来解释这样一句话呢?其实道理很简单,人想要发展起来首先要财产或者工具,只有拥有了这两样客观物品才能不断通过自己的努力慢慢变好。奴隶虽然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体,但是在户主看来只是工具,能够帮助自己生活的劳动工具。这样一来奴隶制在家庭关系中起到的作用就非常明显了,是每个家庭发展时必不可少的利器。
当然,上文中也提到,欧洲古典时期除了主奴关系之外,还有配偶和亲嗣关系。但是这也和现在的性质完全不同,欧洲强调夫唱妇随,有点像中国古代男权社会时期的面貌。这是一种绝对的权威,丈夫终身享有妻子的尊重和支持,女子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较低,必须对丈夫无条件的服从。这样一来,简单的夫妻关系就笼罩着权力和被控制这两个话题展开,与户主和奴隶的关系有相似之处。还有人认为这是当时欧洲世界的缩影,在政治上就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关系,民众必须无条件服从官员的命令和指示,没有丝毫自由可言。而社会又必须在明面上给予这些人权力和“平等”的地位。
最后一点就更不用说了,在家庭关系中父亲无疑掌握着最大的权利,家庭成为一个小王国,父亲占据着王国所有土地,治理着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民和奴隶,这就是亲嗣关系的直接表现。不管是户主、奴隶还是夫妻、父子关系,他们都逃脱不了社会大背景之下的奴隶制的影响。
家庭有时还不仅是小家小户的意义,古典时期欧洲家庭最多的人数可能可以达到现在一个村的人数,所以他们也常常会对国家政治有一定影响,家庭成为一个小的政治单位。只有户主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在思想上加以约束和指导,又能很轻松地完成对国家的治理。这是欧洲人在古典时期所信奉的原则,因为家庭关系本身就具有复杂性,俨然是一个小社会,所以治理起来和治理国家无异。自然家庭逐渐代替奴隶制家庭,父权时代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土崩瓦解,这才是时代发展的正确方向
《十二铜表法》中对于父权的维护非常明显,就连生杀大权也都可以在父亲(户主)的一念之间,这样的法律虽然引起社会的反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稳定了西方国家的统治秩序。就以古代罗马为例,国王的权力甚至是模仿家庭中的家长权的,因为家长制家庭是比国家制度还老的存在,古代罗马的国王权力实际上是对家长权的发展和更新。
虽然国王权力来源于家长权,但是也不意味着长期受到家长权的限制和影响。恰恰相反,当国王权力有了自己的升级和稳固之后就会逐渐改变家长权中不太正确的地方,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十二铜表法》对于生杀大权的定义。
家长在后期如果滥用权力会被新的法律惩处,原有法律也进行了调整,逐渐把家长权加以限制。比如在图拉真统治时期,他曾经想要帮助一位被父亲常年虐待的儿子走出家庭的束缚,这一点就足以证明,王权已经对家长制下手。当然,改变家庭制度中的关系和权力是非常困难和复杂的,所以欧洲人也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调整。
古典时期,户主对于奴隶实际上是出于对财产的霸占,到了后期,户主财产也受到一定影响,只有一些实质的、除奴隶生命体以外的东西才能被称为户主财产,户主如果继续对自家奴隶做出虐待行为,那么国家会释放奴隶,还他自由。这样的法律条文一经发出就引起了整个欧洲社会的重大变革,存在许久的家长制终于有了向自然家庭靠拢的趋势。人们逐渐反抗家长制中的专权行为,把父权社会拉下深渊。自然家庭中的奴隶享有自己的人身权,妻子和孩子的利益也有所保障,
比如在这一时期的遗嘱和遗产分配上就能看出端倪。如果户主突发意外死亡,并没有留下遗嘱,没有遗产分配的一些安排,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家庭中的所有成员(不包括奴隶),不管是养子还是与户主有血缘关系的孩子都平等的享有财产分配的权力。除了第一层血缘关系之外,还有第二层近亲亲戚可以进行遗产分割,最后就是宗亲。
女子地位也随着家长制的落幕而逐渐兴起,在公元2世纪初,哈德良皇帝就已经确定了母亲有权利对子女的继承权进行维护和掌握,这样的权利已经逐渐从父亲手中分割开来,是最明显的社会发展的表现。当然,家长制的逐渐瓦解也会带来欧洲社会的不利影响。比如在奴隶的管理方面。当奴隶有了一定权力之后就会不满足于之前的生活状态,而欧洲大多数经济发展都要依靠奴隶劳动。这样一来就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奴隶被释放出来,能够参与劳动生产的人越来越少,所以改变整个社会的管理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
古典时期到18世纪的欧洲,家长制对国家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小小的改变就能带来社会的重大变革
前文中提到,首先家长制的存在比国王制度早很多年,这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就连国王也要效仿一直传承下来的家长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统治。虽然到了后期王权发展到达一定高度,但是也改变不了家长制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影响。
当家长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虽然对于奴隶和其他家庭成员来说是件好事,能够更好的保障他们的自由和利益,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大批奴隶被释放之后国家缺少能够生产劳动的劳动力,这样一来就从政治方面的变革转移到了经济发展中来。
欧洲社会不得不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社会原有的经济发展制度,把人们从家庭观念中彻底抽身。工场手工业的逐渐发展能够弥补奴隶制瞬间瓦解的尴尬境地,使得劳动力市场又恢复生机。欧洲人的家庭观念和现代的家庭观念完全不同,奴性在家庭中的根深蒂固是长期以来历史发展的结果。当家长制退出历史舞台,才逐渐出现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户,形成了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发展趋势,此时学徒和佣人已经不作为家庭成员,被纳入户主的固有财产了。总而言之,古典时期的欧洲家长制是和社会大背景密切相关的,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奴隶地位的提高,才逐渐改变了家庭关系和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罗马史》
《欧洲文化史》
《西方科学的文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