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治边:文物考古视瞰下明朝对西藏的经略》,李帅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644页,158.00元
不同于元、清两代那种明确的主权宣示,明代的对藏政策则显得模糊许多,这也使得“明代中央与西藏地区关系的性质”成了持续获得关注的话题。以往大量的论述主要是基于文字记录,从务虚的制度和观念角度进行的,而《以文治边》一书的意义,正在于以经卷碑刻、诏书印章等实物资料为切入点,重新勾勒明代中央政权与西藏边疆之间的互动图景。
以物言史为看待明代治藏史打开了新的入口。文物是静止的物证,它们在被创造、使用的过程中,如实折射出制度运作与政治意图的即时反应。作者由此提出了一个更贴近明代的对藏政策的概念——“以文治边”。明代中央对西藏地区的治理形态虽与元、清时期有所不同,但仍呈现出中央与地方之间持续的互动互认与制度性联系,是一种以文化权威和制度惯性为支撑的主权延伸。
书中利用文物材料所展示的这一复杂动态,为长期停留在制度史或文献史层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参照,读者在这本书中看到的,不仅是明代治藏史的新证据,也是一种近年考古、历史与社会科学领域展现出来的研究方法的有益的尝试。
明代对西藏的政治建构和治理方式
(一)明代在西藏确有其治
“多封众建、因俗以治”是既往学界对明代的治藏方式最精炼的概括。明廷以继承元代治藏成果为起点,逐步形成了一套依托封贡体系、贯通军政与宗教的综合治理结构。军政方面,明朝建立之初沿用了元代旧有的地方行政架构,洪武五年后,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都司、卫所机构。至永乐时,这些行政机构与三大法王及五位地方政教势力首领共同构成了明代治藏的政治格局。以往研究多认为,明代治藏方式的运作以“朝贡-册封”为核心:朝廷在名义上保留对地方宗教领袖世袭与转世的“审查与批准”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承袭多由藏地宗教或家族体系先行决定,中央的批准往往流于象征性的仪式。
基于文书与实物材料的考察则表明,这种“象征性”并非无力的妥协。明廷以有限介入的方式,仍维系着最终的裁量与调控能力。以明廷与大宝法王噶玛巴的关系为例,在永乐至成化年间的敕书变化中,发现明廷对历代转世噶玛巴的态度经历了转折:从最初尊称其为“法尊大乘尚师”,到永乐五年正式敕封为“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地位大为提高。然而,五世噶玛巴圆寂后,明成祖在颁给其继任者的诏敕中,已不再使用“大宝法王”的称号,仅称“尚师”,语气也由往日的平等通信转为带有中央与属地等级区分的“敕谕”。在宗教传承上,噶玛巴的转世在藏地自然延续,而在世俗权力的册封中,六世噶玛巴或许终其一生都未再被明廷正式承认为“大宝法王”,宣德二年和正统七年的两道敕谕中,均仅称其为“慧慈禅师”或“尚师”。直至七世噶玛巴时期,“大宝法王”这一称谓才重新恢复(105-110页)。
这些文物细节揭示出,明廷对藏地宗教事务的认知与管理远非流于表面,而是一种精准认知与制度控制。封号并非单纯礼仪象征,而是实质性的审查与区分。由此可见,明廷对西藏宗教格局的实际情况具有充分而细致的了解。所谓“多封众建”,并不仅是天朝上国笼统的恩赐,更是一种有意识的制度安排——通过在宗教事务与政治事务之间划定界限,基于此时不同于元、清两代单一教派一家独大的局面的确切认识,朝廷得以将西藏不同教派与地方势力纳入统一的等级体系,从而在维持秩序与避免对抗之间取得平衡。
(二)文治的治藏之道
如果说开篇揭示了明代在西藏确有其治,那么本书在后续则更关注其治之道——从文物线索出发,描绘出一个以文化感召与宗教交流为纽带的“以文治边”策略。“以文治边”是指虽然明代在军事与行政层面的介入相对有限,但其文化与宗教影响力反而更为深远,成为维系中央地方关系、强化政治认同的重要途径,从而强化了西藏的向心力。
本书由此也驳回了以往常见的一对文献误解——华夷关系和政教关系。华夷关系的误解认为,在大量汉地文献的记录之中,西藏被视非儒家文化圈的一部分,不受当时之人的重视,这被用于论证明代并无实际掌控对西藏的治权的意愿;政教关系的误解则常见于藏地文献书写,以“供施关系”来描述皇帝与高僧的往来,将政治从属关系替换为个人化的宗教馈赠,从而淡化了中央政权的存在。
然而实际的交往中,明朝内地物品如瓷器、丝绸等广泛而普遍地输入到藏地,而藏传佛教在内地也产生了影响与融合,永宣时期开始出现的大量带有藏地艺术风气的佛造像、青花瓷器纹饰和器型体现了这一点,另外明朝内地寺院,甚至是汉传佛教的寺院中亦修建有藏式佛塔,或者出现藏僧弘法的记录,比如《明故大隆善护国寺西天佛子大国师张公墓塔记》碑显示,作为藏僧的张公曾被请于“天宁寺讲习观法”(88页),这些反驳了“华夷关系”的隔阂概念。
在文化渗入的机理中,最能够体现西藏形成对明朝的政治认同的可能非印章莫属。明廷赐予西藏各地政教首领的印章,并非随着王朝更替而失去效力。相反,这些印信在清代初期依旧被视为合法权力的凭证,甚至这些印章在被制作复制品的时候,即使改变了材质和尺寸,却着重遵循了其上的汉字内容(210-213页),可见明廷所颁印章在西藏社会的权威性。明代所构建的封贡体系,其制度惯性与政治象征,远比我们通常想象的要深远,这些反驳了“供施关系”的向度概念。
(三)内引外联的治藏格局
最后,作者暗示了在永乐时期,明朝对于西藏的治理还具有国际视野,同郑和下西洋的活动和南亚地区的交往均存在某种关联。一方面,明廷派往西藏之部分使者的活动不止于西藏,而是进一步南下达尼泊尔等地并与其产生密切的联系和交往;另一方面,明代与印度等地的关系也反哺在了与西藏的关系之上,出使西藏的使者如中官侯显、僧官智光均有印度经历和背景,而尤以明成祖致书大宝法王之文,其联动的政治意图最为鲜明:
大明皇帝致书大宝法王,永乐十一年。
在这封书信中,明成祖讲述了郑和前往印度却发现此地已经不再是佛国而为伊斯兰教徒所统治的情况,并阐述了自己基于此的获得佛牙舍利、进行供养的经历。这封书信的用意是以此来重新引导西藏社会对佛教中心的认知,并表现永乐本人与佛教的关系和支持,从而强化西藏对明朝及汉地的倾向和认同(325-331页)。
在物质与文字之间重建治理逻辑
文物的直观性让我们得以管中窥豹,这一点上,《以文治边》的价值不言而喻,作者通过丰富而细致的文物梳理,不仅为研究者提供了极佳的工具目录,也借此论证了明代中央与西藏互动的实际情况。然而,物之所限,但其片段性也决定了研究的边界,这为未来研究方法的探索留下了空间。
(一)文物与文献的互补
在对明代政治建构的讨论中,如果仅依托文物,其视角必然受到限制,难以完整呈现明代西藏治理的制度框架。若仅从文化传播的单一维度观察,文物在西藏内部所产生的深层次影响也将非常有限,这无疑削弱了对明廷经略效果的评估。文献资料恰恰可以弥补文物无法呈现的政治框架与制度逻辑。由此可见,文物与文献相结合,方能全面理解明藏关系:文物让我们看见治理的具体操作和细节,文献则揭示制度性质、政治定位与政策意图。唯有两者互补,才能完整呈现明代中央对西藏的治理逻辑与互动轨迹。
单看敕书、印信或朝贡礼物,很难明确区分西藏与其他藩属的差别:诸如朝鲜等国王,乃至鞑靼顺义王的封赏,也是基于类似的封贡流程进行,而明代也同把这些周边政权纳入朝贡秩序的理解之中来看待。因此,基于文献的考察则提供了更清晰的认识:《大明会典》中,西藏被列为“属番”,属于羁縻土司性质,这一点有别于“藩属”“外国”的条目,体现出明代中央对西藏主权的认定。即便在清修《明史》中,八大教王置于“四夷传”的范畴,但乌思藏都司仍归入《兵志》,显示明代对西藏的直接管辖。这些文献首先在主权性质上,即表明了明人对统治西藏的法理宣称。
物证亦难以突出明代互动和治理西藏的重点。明代的互动应当存重点对象,但由于明代任免的文件物质资料时隔久远、屡遭浩劫,已经难以通过完整的面貌呈现,进而也就难以揭示规律。文献则能补足这一点,例如明初,《西天佛子源流录》中关于永乐皇帝发兵乌斯藏,而被大宝法王劝阻的记载,就已体现出皇帝对藏地宗教和地方互动事务的介入以及对大宝法王的高度重视(安海燕:《〈西天佛子源流录〉所见“乌斯王逆旨”事件考》,《中国藏学》2023年第一期,99-108页);相比而言,至明中后期,三世与四世达赖的地位及册封实践则显示,其任命仍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土默特顺义王的册封系统,在当时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政治力量。若忽略这些文献资料,则难以理解明廷的态度对西藏地方政局产生的重要影响。
茶马贸易在物证中亦难以充分体现其政治意义,但这种贸易互动对于明廷的经略政策至关重要:从西藏获取马匹以充军需,是明廷治理西藏的重要动机之一。所获马匹的数量,与洪武十二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及政权建设的推进,呈现出明显的关联。从洪武八年中官赴藏“市马”,仅见“马稍来集”的零散情形,到洪武十二年西蕃用兵告捷后,敕谕李文忠、沐英“当尽力搜罗本地所产马匹”,其间变化已可见明廷经略之渐趋深入(胡箫白:《明洪武前期河岷洮地区的地缘功能调整与地方秩序变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三期,71-87页)。而在明蒙互市中,万历五年三月,俺答请求赴西宁青海寺会番僧设醮,并开设马市茶市,未获准许。同年九月,俺答再度向甘肃巡抚上请开茶市,陕西巡按御史李时成奏言:“番以茶为命,若虏得,藉以制番,番必转而从虏,贻患匪细。”明廷据此严格限制向顺义王政权出口茶叶入藏,意在切断蒙藏间的经济联系,以维护自身的战略利益与对西藏地区主权的排他性(赵世瑜:《时代交替视野下的明代“北虏”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一期,63-74页)。
(二)文物类型学思路的启发
除了考古-文献二重证据法在阐释历史上的重要性之外,考古学的方法本身依然对理解明代“以文治边”有助益。考古类型学是一种利用分类分期对遗迹和遗物形态变化过程的研究,从而找出其演变规律、解释其变化原因的研究方法。尽管目前已出土和收藏了数量可观的明代涉藏文物,但若缺乏类型学层面的系统分析与逻辑建构,研究往往流于对文物的罗列与描述,而难以上升至战略层面的解释。
近年来,已有不少优秀研究将考古类型学应用于国家战略的分析。比如,谭凯通过对辽宋边境墓葬的研究,论证了辽代二元族群政策的实施效果([瑞士]谭凯:《肇造区夏:宋代中国与东亚国际秩序的建立》,殷守甫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234-269页);倪润安则通过对北魏墓葬采取十六国模式还是晋代模式的分析,揭示了孝文帝改革过程中对南方政权合法性话语的争夺(倪润安:《北魏平城时代平城墓葬的文化转型》,《考古学报》2014年一期,33-66页)。这些案例显示,考古类型学不仅能揭示文物形态和演变规律,更能够提供解读国家政策和文化策略的重要视角,可以为研究明代西藏文物及“以文治边”的实践提供方法论借鉴。
谭凯著《肇造区夏:宋代中国与东亚国际秩序的建立》
试举在《以文治边》书中提及了洪武年间在甘青藏区修建的瞿昙寺为例。寺中碑刻铭文中写道:“穷极土木之妍,崇闳壮丽,务耸观望而启敬信焉:盖亦因性牖民,笼摄异族,而固其志,其崇设诚有为也”,显示了其明显的政治意图(《明增修大云寺碑记》,《以文治边》,311-316页)。瞿昙寺整体形制颇似明代紫禁城,只是规模略小,这种相似性为类型学分析提供了可比的勾连点。拓展来看,四川新津观音寺也与同期有皇家背景的北京法海寺在壁画题材和制作工艺上相近,营造人员中亦有北京宫廷的身影:新津观音寺中十二圆觉等壁画绘制内容,同北京法海寺这一明确有着番僧参与的北京佛寺关系十分密切,寺中明弘治《九莲山平盖治观音禅寺重修碑记》记载,明成化年间主持观音寺的福宾禅师来自具有皇家寺院背景的北京大能仁寺,后者主导的则是“西天僧团”,而观音寺的修建也与本庙中圆彻、圆历“谒去京师寺庙,广结同袍”有关,亦可见部分器物上的北京御用监匠奉旨监工修造题记。
对西藏本土文物的更仔细的分期研究有助于揭示内地文化的影响轨迹,比如宿白对于藏传佛教各寺的扩建情况和建筑进行了分期(宿白:《藏传佛教寺院考古》,文物出版社,1996年,213-246页),这些应当可以尝试与明代在藏政策以及各方势力的进退尝试结合讨论。另外,甘青地区也保留了延续较长的诸如兰州市永登县鲁土司家族、湟中李土司家族,这类信仰藏传佛教的达官、土官的个案文物,实际上也可以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比如鲁土司家族的崛起是同明朝对于西北地区的经营密切相关,这在家庙石碑上可见。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瞿昙寺全景,图片载王其亨、刘婉琳《明代宦官中的哲匠——尚义事略》。
此外,在审视西藏文物时,也应考虑“明代西藏”这一文物类型在整个明代文物族群中是否具有特殊性,从而在进行同期比较时得出更为谨慎的结论。比如以宫廷供奉藏传佛教造像作为论证皇室对宗教信仰的态度时,也需要考虑还有大量证据显示,除了亲近藏传佛教之外,明代皇帝及宗室还涉猎道教和伊斯兰教;即便是在崇信道教、相对排斥藏传佛教的嘉靖帝时期,也能在南薰殿皇后画像中发现密教元素的饰品;被认为对藏传佛教持冷淡态度的崇祯皇帝,也仍有命宦官将被搬走的佛像安放回原位的记录。这些共存例子提示,“宗教作为政策工具”与“宗教文化符号作为日常生活元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可辨。这令人追问,明代皇帝是否真的有意识地利用文化软实力来影响西藏?进而,明代对西藏的治理是否能够被评估为真正的以文“治”边?
定位“以明代对西藏的管理为一种政治大战略”
由此,引出了一个值得审慎的现象:在“文治”这一框架中,承担常理与秩序重构的主体——文官与士大夫——在明代中央与西藏的关系中几乎是缺位的。这一缺位使得所谓“文治”的内涵变得模糊:明廷对西藏的文化影响,应被理解为一种有意识的治理实践,抑或只是交流往来自然生成的结果?毕竟纵观整个明代对外交往,以赏赐与朝贡为纽带的“文治”逻辑不仅适用于西藏,也贯穿于北方草原。譬如在万历时期,俺答汗治下的蒙古与北京之间仍维持着和平往来与文化互通,甚至由明朝人协助修建仰华寺。若此等交流同样带来了文化感召与秩序认同,那么,它与西藏之间所谓“文治”的差异,又究竟何在?
作为“文治”缺失的主体,明代的士大夫在思想上并非天然反对佛教,也非因对藏传佛教的陌生而拒斥与西藏的交往,明中后期史料中已见明廷与俺答汗、三世达赖之间的互动记录:“北虏顺义王俺答请金字番经,及遣剌麻番僧传习经况,总督尚书王崇古以闻因,言虏欲事佛戒杀,是即悔过好善之萌,我因明通蔽亦用夏变夷之策,宜顺夷情以维贡市,礼部亦以为可许,上从之。”明实录隆庆六年正月十九日条的记载中,藏传佛教的传播被视作一种政治机缘纳入“夏变夷”的策略逻辑,意味着文化与信仰的交往被政治化,这或许正提示我们:明代的“文治边疆”,并非单一的考量。
明蒙藏的互动持续时间颇久,到万历七年,首辅张居正的《番夷求贡疏》中仍能看到三世达赖和俺答汗对明廷的通信,三世达赖称:“有甘州二堂地方上,我到城中,为地方事,先与朝廷进本,马匹物件到了,我和阐化王执事赏赐,乞照以前好例与我。”
虽说在奏疏中张居正阐述“通贡大事……缘是不敢私受”,但是在私人信件之中还是可以看到张居正本人对这一政策的赞许。他在《答贵州巡抚何莱山》中说:“藏僧求贡事,诚制驭虏酋之一机。承示即入告主上,已荷俞允,其回赐诸物,皆命内库送不榖阅过乃发,圣德柔远之仁,可谓并包无外矣。”在《答甘肃巡抚侯掖川》则有:“答藏僧锁南坚参遍金纻丝二端,云纻丝二端,此外仍加茶百斤,及细布等物。或再欲从厚,则加一数念珠子。去人不便多赍,烦即于抚赏银内处给,可入查盘也。仍乞代为传示,谢其远意。通贡一节,已奏知主上俞允,今且先授禅师之号,后若化虏有功,次第加进,决不吝惜。此后中华番虏合为一家,永享太平,垂名万世矣。”张居正笔下的藏僧,已不只是异域宗教的代表,而成为明帝国柔性政治的一环。
其后,万历七年八月,明廷因为“尔喇嘛使朕所统御之蒙古四十部落、甘州都堂臣僚等,心愿俱得满足,善哉!朕今特召尔喇嘛渐次来朝廷晤见”,颁给达赖喇嘛“护国弘教禅师”的封诰印信及官帽、官服和诏书,并封达赖喇嘛的管家班觉嘉措为国师,赐给印信。这些礼制行为显示出明廷对藏传佛教作用的认可,也是政治秩序的再生产。
在《以文治边》书中,也能感受出明代和西藏之间的文物交流数量是有时间分期的,在明初较多,而中后期减少,因此明初这一关键的政治建构时期的讨论也应该加以重视,其中蕴含的把经略西藏作为明朝对蒙古/北元的战略的一部分讨论应当被顾及。
这种逻辑目前在涉及清朝的边疆地区的互动时已经萌芽,清代对于拉达克的交往、对拉达克国内政治的干涉从属于治理回疆的目的(孔令伟:《拉达克与清廷情报文书的传译过程》,《中国藏学》2019第三期,114-124页),清代对英国马嘎尔尼使团的态度,也因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扩张牵动廓尔喀和藏地局势而受到影响(Matthew Mosca, From Frontier Policy to Foreign Policy: The Question of India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Geopolitics in Qing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这种大战略的思路也应当启发明代的治藏政策:明代从经略西藏之初,就包括了减少蒙藏关系的考虑,尤其是当洪武五年企图一次性消灭残元势力的努力失败、明代的北疆政策转向防御后,争取第三方的支持的重要性就提升了。
近期的明史学界已有对这种“竞争愿景”(competing visions)的探索(Xiaobai Hu, Unruly Mountains: Competing Visions for China’s Inner Asian Highland, 1368–1600, Dis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2020)。这从明初措辞的转变可见一斑,建国之时“驱除鞑虏”的合法性为“朕既为天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字如一”“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等说法取代。在明朝建立之初,更替竞争的统治合法性需要更多的承认,这从洪武一朝急于获得西蕃的归附中有所体现。秦博已经注意到了洪武四年前“由于藏族地区还未归附,明太祖推迟了封赏功臣的典礼”的情况(《论洪武朝的征西功封》,《青海民族研究》2020年第二期,145-151页),胡箫白亦对洪武八年残元梁王势力在云南和西北通过西藏地区的管道的联动进行了讨论,这些都说明了在明初,西藏的重要性是远远超出华夷之辩和天朝上国观念的认知的。
竞争背景下,明代的以文治边可以理解成一种当实力不足或不必投射到特定地区以威压竞争对手时,通过软实力的吸引和合法性认同的塑造来争取支持、实现治理的方式,这一评估其实对我们理解明代和西藏关系是有益处的。在民族国家诞生之前,帝国的边疆实际是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之间的动态比较,帝国的边界是变动不居的。但这种比较并不是固定的,正如这些明朝对西藏的政策揭示的这样,良好的认同与互动、从属于对外大战略的重要性,其实共同促进了治理成本的降低与治理收益的增长,进而使得中央与地区之间的关系被以某种合法与认同的方式积累,成为历史发展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