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隶属于湖南省宝庆邵阳市管辖,是湘西南一片风景如画、文化厚重的土地。今天,我们将一起梳理和盘点中国近代历史上,从1839年到1911年期间绥宁县历任知县的名录。1839年正值鸦片战争前夕,1911年则是满清封建统治的终结。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这段历史充满了风云变幻与社会巨变,是中国近代史上最为跌宕起伏的时期。首先,让我们从绥宁县的历史沿革谈起。宋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这里设立了莳竹县;到了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县名改为绥宁县,并建立县衙,由知县(尊称县令)全面管理县内行政和诉讼事务。县下设三堡,高宗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改设八砦,各有职官掌管事务。元代时,县尹之上并列设达鲁花赤,同样参与县衙政务。达鲁花赤由蒙古族人担任,主要负责监督汉人县尹的行政行为。基层行政区划则分为2乡、14图、15峒、48团,各自设有职官管理。
明代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县衙正式设知县一人,全面主持县政,同时设县丞协助治理,并配备主薄、典吏、教谕、训导等职官。绥宁县下辖2图8峒,此外还设有青坡、临口两处巡检司,与县衙等级相当,直接归靖州管辖。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县下行政区划改称里,绥宁县设21里4峒。世宗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为节约开支,裁撤了县丞。这些制度的演变,不仅体现了明代地方行政的细致,也折射出治理成本与官僚效率之间的微妙平衡。 清代时期,县署依旧设知县一人(正七品),掌管行政与司法事务,下辖五大机构:典吏署(主管粮食、征税、户籍、巡捕、屯堡、操练,以及青坡、双江两巡检司和监狱);教谕、训导署(负责儒学书院与科举考试);僧会司(掌管佛教事务);道会司(管理道教事务);医学署(统管医务)。雍正五年(1727年),县署增设农官一员,专责农事管理。整个县署内,吏、书、皂共计98人。到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教谕、训导署被废,改设劝学所,以顺应时代教育需求的变迁。 关于绥宁县粮食上知县的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笔者推荐的《绥宁县志》。这部《绥宁县志》是新中国成立后官方统一编撰的首版志书,收录了大量珍贵的历史资料,是研究绥宁县历史沿革、风俗文化和名人轶事的百科全书,对于历史爱好者和研究者来说,细细阅读尤为值得。 从1839年到1911年,绥宁县知县更迭频繁,记录详尽。清代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知县多由总督或巡抚举荐,再上奏朝廷进行升调或免黜。县署其他官吏由上级委派。知县可聘请幕僚若干协助处理事务,但这些人并非正式国军官吏。官员的奖惩依据政绩而定。据《绥宁县志》记载,自清初至同治三年,绥宁县历任95位知县中,因政绩显著而直接升迁者有万邦和、邬璠、陈文言、王湘、程际泰、李方谷六人;政绩不佳,尤其在镇压少数民族起义方面力不从心者,则有伍声拔、王作楷、王仁锡、董琰四人。另有因父、夫或子为官有功而受封者,男29人、女18人。清代知县的主要政务可概括为三大方面: 首先是催收田赋。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班诏规定嗣后滋生户口,勿更出丁钱后,田赋额定。知县每年派皂吏催征,荒年亦不减征额。县衙按常规催收,导致贫苦百姓时常被逼上梁山,民间怨声载道。 其次是审理官司。知县每年需处理大量案件。咸丰年间,东一里(今东山一带)赌博盛行,盗砍茶桐杉松现象频发。咸丰十一年(1861年)和同治元年(1862年),生员龙道铭等二次联名上告,知县做出判决,但因战乱,执法成效有限。同治三年,龙道铭等第三次上诉,知县孙清彦再次裁决,明令禁止赌博和盗伐。 最后是兴办儒学。知县普遍重视儒学教育,少数知县热忱尤高。乾隆五年(1740年)粟贤宇起义镇压后,绥宁县知县程际泰捐建书塾三所,劝建书塾五所;知县林联桂(道光八年至十年)常亲自坐堂讲学,潜移默化地推动了地方文化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