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学科中的古代法包括了公元前四千年左右至公元五世纪中叶人类创制和适用的各种法律制度。大约在公元前四千年左右,人类从蒙昧的原始状态步入了最早的文明时期-古代社会,其法律制度也进入了初始发展阶段-古代法阶段。古代法最早仅是人们记忆中的不成文习惯,内容多为因袭下来的氏族部落习俗。随着文字的广泛使用、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用成文的方式来记载自己治理社会的希望和理想,习惯法逐步被成文法所取代。
当法的表现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时,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古代法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也实现了由原始落后到成熟发达的转变。经历了将近五千年的历史沿革,从公元五世纪始,古代法先在西欧,而后在世界其他地区相继进入中世纪发展时期,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古代法早期发展阶段
早期古代法的代表是尼罗河流域古埃及王国的法、西亚两河流域的法、恒河流域古印度国的法,以及黄河、长江流域中华民族的法。古埃及王国的法大约形成于公元前3500年前后,和西亚两河流域地区的法并列为世界最早的法律。古埃及法成文化时间较早。据已有的史料记载,那尔迈王统治时期就出现了成文立法,萨吉西司法老时曾颁布过关于债务担保的法令。公元前十五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时期甚至产生了法典式法律。
从某一幅石雕图像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位法官端坐在法庭上,他判案的依据是面前装在一只箱子里的四十卷法律。关于古埃及法的内容,因资料所限很难对其有全面而系统的了解。依据现有的文献,诸如一些零散的石刻图像、铭文、纸草文书残片,古希腊学者和埃及僧侣的贵著,犹太人的宗教典籍等等,我们只能得知古埃及法还远远谈不上完备,但它已经涉及到了许多法的部门。例如它把居民分为法老、僧侣、贵族、由自由农民和工匠、商人组成的平民、农奴和奴隶等若干等级。
法老是王国最高统治者,被视为伟大的太阳神之子。神的统治通过法老来维持。历代法老的权力时涨时落,但总的来说趋于专制。他们生前骄奢淫逸,死后葬于巨大的金字塔中,一般都有自己高大的雕像,象征权力和勇敢。僧侣和贵族在经济上可免除赋税,并可以大量分享国家财富,无偿获取大批战俘。政治上享有担任法老大臣和其他官职的特权。平民居于被统治地位,经常被派无偿参加建筑宏伟的神庙或法老的坟墓。国家发动对外战争,平民有义务服兵役。奴隶为权利客体。
在债权法方面,关于契约制度的法律规范十分突出,很早就出现了债务抵押和担保制度,抵押的物品最初为人身或木乃伊。萨吉西司法老的法令曾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在生前清偿债务,须将自己未来的木乃伊作担保,此木乃伊在债务清偿前不得埋葬。迫于平民斗争的压力,在博克赫利斯时废除了债务奴役制,甚至国王和寺庙外任何债权人不得强使债务人以牲畜和农具作抵押。
在婚姻继承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准则。妇女的法律地位较其他古代国家更为优越,家庭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任何男子,包括法老在内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妻子。为了保持贵族、特别是法老血统的纯洁和神圣性,法老和贵族必须娶自己家族内的女子为妻,实行近亲通婚。在家庭内妻子可以拥有财产,还可从事商业活动。妻子与丈夫有平等的提出离婚的权利,女子和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古埃及的法律对同时期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对后世都有广泛影响。
大约从公元前四千至三千年始,几乎和古埃及的法律制度同时,在现今西亚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一带也产生了早期的古代法,即两河流域法。两河流域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发祥地不是偶然的。远古时代这里土地肥沃,交通运输便利,人口居住相对密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对社会管理机构的需求程度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地区。为了适应和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两河流域的居民率先建立起早期古代国家,并创制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两河流域法的基础是公元前21世纪乌尔第三王朝制定的《乌尔那姆法典》,集大成者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仑王国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
由于各国科学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有幸了解到《汉谟拉比法典》的全貌,而且能够较清晰地掌握两河流域法的来龙去脉。古代印度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位于南亚次大陆。公元前三千年至二千年期间,土著的达罗毗茶人在这里创造了高度发达的古代文明,人们推测同时期也会存在与发达文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只是因考古学成果所限,同时人类迄今未能释读达罗毗荼人文字,这种推测目前还难以证实。达罗毗茶人的法律和文明对我们来说仍是难解之谜。
公元前二千年从中亚迁来自称雅利安人的民族。他们征服当地的达罗毗茶人,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严格意义上的古代印度国的法从这时开始。雅利安人的法律成文化程度很高,且内容十分丰富。特别是充满了神秘的宗教色彩,其中孕含着深奥的哲理,所在早期古代法中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古印度国的法对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有直接影响。它还通过西亚传播到欧洲,促进了西欧法律制度的发展。最早产生古代法的另一个著名国家中国,其法律制度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
发达的古代法阶段
继人类早期的古代法之后,是发达的古代法阶段,其典型代表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和古罗马法。古希腊城邦国家是公元前十二世纪至公元前八世纪前后在希腊半岛和爱琴海地区形成的一些具有共同思想和文化传统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着优越的海上交通条件,处于东西方文化交接处。和其他古代国家相比,它们更便于吸收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更便于发展商业贸易。其结果,在古希腊世界较早地形成了较之传统的氏族僧侣更为开明的工商业贵族阶层,公民也更为重视个人的价值与权利。
在平民斗争的推动下,以雅典为代表,很多古希腊国家建立了具有浓厚民主色彩的古代政治法律制度,诸如民众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制度、陪审制、对国家官吏的弹劾制等等。在古希腊世界,为进一步促进邦与邦之间的经济、文化往来,调整内部的战争与和平关系,还发展起一套类似近代国际法的邦际关系准则,为人类作出了自己特有的贡献。古罗马法是公元前8到6世纪古罗马国家形成,至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编纂《罗马法大全》为止,整个历史时期古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
初期的罗马法,和其他刚从氏族部落脱胎出来的国家的法一样,主要反映了人们最原始的社会关系。经过几个世纪的对外扩张,古罗马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地处意大利半岛拉丁平原上的农业小国,让位于一个环绕地中海,横跨欧亚非三大洲,商业兴隆,文化繁荣的庞大帝国,其贸易货币活动剧增,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层出不穷。国情的改变导致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在立法机关、司法裁判官吏和法学家的共同作用下,在汲取各民族思想文化成果、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罗马法迅速发展为学理精深、制度严密完整、原则科学的高度发达的古代法。
特别是它的民事法律部分,把发展起来的古代社会的各种财产关系,尤其是商品交换关系加以充分肯定和保护,成为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最完善的法,其中的很多概念、原则、术语,包括民法学的结构体例直到今天仍有不可估量的借鉴价值。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将前后沿革千余年的古罗马法加以汇总,在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编纂了几部大规模的成文法典,它们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皇帝死后,其168条敕令又被编纂为《查士丁尼新律》,至此古罗马法最终定型为结构严谨,体例完整的法律大典,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宣告结束。罗马法,以其突出的立法成就使古代法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同时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极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无论在中世纪还是近现代,无论在世界哪一个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作用都明显可见,它的原理和主要制度远远超出了时代的局限。关于人类古代法,两河流域法、古印度法、古希腊、罗马法等这样一些典型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古代法走过的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发达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