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才授官的用人策略
金世宗于正隆六年(1161年)即位于东京辽阳府,随即改元大定,正式开启了自己的统治。
大定三十年间,金世宗对具体的官员任用政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唯才是用,不拘旧例;加强法治;改革科举选士制度;完善官吏考核和重视基层官吏的选用五个方面。
金世宗即位之后,首先进行的就是打破旧有惯例,开启官员任用新风气。
海陵王统治时期,专任独断,国家大事皆出于己。尤其是在关于讨伐南宋的问题上,基本容不得任何异议,甚至杀害了自己的嫡母。正是在这种高压政治环境之下,在朝官员基本上很难展示自己的才华。
金世宗即位后立即改变这种政治风气,打开了官员任用的新途径。金世宗即位后,首先做的就是让各级官员举荐人才。自古宰相掌管人事大权,分辨人才优劣。金世宗深知此等道理,因此,
金世宗登基之后,要求宰相不要以权力的削弱为理由而拒绝推举有能力的官员,应当为国家吸收可用之才,从而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
大定五年,此时金朝内部与外部的危机都已彻底平定,移剌窝斡的叛乱已被彻底镇压,与南宋的战争也已经达成议和。正是在这样的局势之下,需要大量的人才进行国家建设。
因此,金世宗急需各类官员来支撑自己对整个国家的统治,稳固金朝的政权。金世宗本人作为一国之君对各类才能卓著的官吏表现的极为渴望。
如大定八年(1168年)七月,金世宗对时任平章政事的完颜思敬说:“朕思得贤士,寤寐不忘。自今朝臣出外,即令体访外任职官廉能者,及草莱之士可以助治者,具姓名以闻”。
由此可知金世宗对人才的渴求程度。又如大定十七年(1177年),金世宗对宰臣说:“今在位不闻荐贤何也。
昔狄仁杰起自下僚,力扶唐祚,使既危而安,延数百年之永。仁杰虽贤,非娄师德何以自荐乎”。
金世宗引用古事,希望在朝官员能够举荐贤才,为国所用,同时也表达了金世宗本人作为国家统治者对拥有良吏的渴望程度。
金世宗对人才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成果,例如《金史》载:“浩举纥石烈志宁等,其后皆为名臣”。“(边元鼎)天德三年进士,以事停铨。世宗即位,张太师浩表荐供奉翰林”。
由此可知,上述多人皆是通过举荐的方式得到任用,既满足了金世宗对人才的渴望,又贯彻执行了金世宗制定的官员任用体系。此乃通过举荐而得到任用的官员。
这些选拔出的官员皆因其才华出众,政治清明等原因通过官方的正规任用途径得到相应的职位,体现出了金世宗唯才是用,任人唯贤,不拘旧例的用人政策。
此外,金世宗对官员的优劣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对人才的选用也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合理的取舍。
所以,在此基础之上命令不忠实的蒲察通补外。
与此同时,金世宗对贤才也能给予重用,例如金世宗评价移剌道时说到:“道清廉有干局,翰林文雅之职,不足以尽其才”。后来,金世宗因中都转运事物繁琐,将移剌道任命为同知中都路都转运事,让其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又如金世宗在拜张浩为太师、尚书令时讲到“卿在正隆时为首相,不能匡救,恶得无罪……而卿在省十余年,练达政务,故复用卿为相,当自勉,毋负朕意”。张浩乃海陵王时期宰相,
金世宗不计前嫌,按其才能委以重任,体现了金世宗唯才是用,不拘一格的用人原则与合理取舍官员的果断态度。
同时,金世宗对那些苟且偷生,表里不一的官员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例如大定八年(1168年)四月,金世宗在朝堂上对宰臣们说:“朕观在位之臣,初入仕时,竞求声誉以取爵位,亦既显达,即徇默苟容为自安计,朕甚不取。宜宣谕百官,使知朕意”。
由此可知,
金世宗对那些苟且偷生的官员持有严厉的批评态度。在这种官场风气的大背景之下,金世宗不拘一格任用贤才,彰显自己一代明君的本质。
综上所述,金世宗即位之初便要求通过举荐方式选拔可用的人才,表现出统治者本人对人才的渴求,并且效果显著。又如王庭筠、孟宗献等人皆通过正当的选拔途径入仕,并因其才能出众得到应有的升迁。
同时,金世宗为了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依据官员的品性进行合理的选用,不计前嫌,唯才是用,为国家选拔出了优秀的人才,使国家各项政策得以顺利进行。
2、依法治国,严惩贪官污吏
金世宗时期的国家法律制度是在继承金熙宗、海陵王时期所制定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金朝是由女真民族建立的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其国家建立之初在法律制定上非常具有原始性。
《金史》记载:“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
到了海陵王时期,国家的传统汉族式制度体系得以进一步确立。因此,其法律体系也得到了健全的发展。然而,由于统治者专恣独断,国家法制受到了严重的践踏。
金世宗即帝位之后,一改海陵王时期国家法制被严重践踏的状态,严打贪官污吏,整顿朝纲,实行依法治国的国策。
金世宗统治时期,国家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史载:“大定之制,近古所未有,纲纪法度备具周密”。
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就关系到如何把这些周密的法律条文贯彻到国家的运行体系当中。
金世宗本人对法律拥有独特的见解,他主张“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金世宗认为,法律是维持国家公平正义的有力器具,不能为了徇私而打破法律所限定的底线,从而突显了法律公正性的本质。
金世宗即位后,试图刷新国家法制体系,一举改变海陵王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法制环境,为国家开辟新时代的法制风气,从而巩固自己的统治。
因此,金世宗在一系列的行动中极力贯彻国家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从金世宗统治时期各种案件的处理和颁布的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金世宗依法大力整顿吏制的强有力势头。
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其一,惩贪政策的全面性。其全面性主要是指内容的充实,如贪污、不职、行贿受贿、入权门、犯公罪等等都在金世宗的打击范围之内,凡是涉及此等罪行的官员都属于触及了法律的底线,要以违法犯罪进行处理。
其次,执法的公正性。金世宗对各级官员的处罚是相对公平的,很少有以权谋私的情况。
我们从他处理的人物当中就可以看出,如右三部检法官、节度使、刺史、户部尚书甚至包括宗室在内,不论职官的大小,一经发现有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行事,秉公处理。
执法的严厉性。金世宗对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方式,例如高德基贪污四十万贯,实施杖刑八十;荆王完颜文贪污被夺爵,并进行降职;陶钧携妓游玩儿被杖六十等等都表明了国家在执法上根据具体罪行进行相应的惩处,彰显了法制的公正性。
与此同时也表明了金世宗即位之后,以法律为媒介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刷新吏治,使得朝纲焕然一新,国家法制建设得以逐步健全。与此同时,金世宗对秉公守法的官员给予适当的升迁。
虽然无法得知其具体的官职称谓,但从其依法执政方面来看,李抟应是得到了应有的升迁。
苏保衡秉公执法,理平冤狱,贬黜不法官员,因而得到金世宗的提拔。凡此种种,都体现了金世宗依法治国,依照法律的准绳提拔秉公执法的官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金世宗时期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具体的执行情况,包括法律的制定,刑事、民事案件的处理在内都更加具有法制化的趋势。
金世宗执政期间不断更新国家的法律体系,出台惩办贪官污吏的具体措施,并且擢用依法治国的官员,使国家的统治阶层更加合理化、规范化,为整个金世宗统治期间的“大定之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