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蒙古汗廷自窝阔台汗时期,便已然开始对五户丝封地内,诸投下主所享有的特权进行了各项规定,然而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仍然存在着诸多蒙元宗王、贵族等五户丝投下主,行使兀鲁思分封特权的现象。
投下主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越权之举
宪宗元年,蒙哥汗任命忽必烈总领漠南汉地事务,忽必烈于金莲川开府,其潜邸中聚拢了一批如郝经、赵壁等经邦理财之臣,忽必烈欲以汉法治理其经所略的中原汉地。忽必烈受封京兆地区的封户三万三千户,其后宪宗为弥补京兆分地户口较少的因素,又加封忽必烈在怀孟一万一千户左右。
忽必烈在京兆设宣抚司治理京兆封地后,又得以“兼治怀孟”,主治邢州、河南与关中等地。宪宗三年忽必烈在姚枢等人的建议下,此后又相继设立了安抚司、从宜所以及刑部等行政机构。此后,又在宣抚司之外设立了劝农司、榷课所等一批财政机构,以专门负责其京兆封地以及陕西等相关地区的赋税征收事宜。
忽必烈任命杨维中等人为宣抚使,以治理其封地。在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内忽必烈自行设立投下官署与官员,进行管理封地内的相关事宜,并自主制定和征收赋税和摊派劳役等事宜的决策与运行,而其所自行征缴的赋税,亦并未如数上交给朝廷。
如《元史·马亨传》记载,马亨曾任职于榷课所长达五年,其主要负责京兆封地内的榷课征集,而其所征集的课税一概输入王赋,并不缴纳朝廷。其后,在蒙哥汗派遣官员钩考、理算忽必烈京兆等封地内的财政事务之时,马亨等人为避免课税所征集的赋税为汗廷所没收,宁可自身获罪。
此外,忽必烈设立宣抚司等机构,对京兆、怀孟等地进行管辖,总理川陕地区的政务决策与运行,同时遵循朝廷诏令,执掌筹集粮食、布帛以及器械等以供军需。由此可见,宣抚司总理忽必烈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军政要务,并总揽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忽必烈还曾派遣李德辉等善理财赋之人,执掌从宜所等机构,来负责调集与转运辖区内的钱谷物资。
而从宜使负责在凤翔施行屯田之策,以及招募富户入粟于汉中地区等等,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从而使得“钱粟充栋于军中”。忽必烈对其陕西境内的军政事务,也行使总领、监督之权,如令万户夹谷龙谷带节制兴元地区的所有军民政务。
忽必烈所行使的特权,虽有蒙哥汗赋予其节制中原汉地便宜行事之权的缘故,但是此后忽必烈自请只掌军政,于财政、民政等地方事务,并无干预之权。
首先是因元朝诸王、贵族等内部的守旧势力,对于忽必烈在经略汉地之时,所采取的倾向和实行汉法的做法甚是不满,此外,蒙哥亦曾言:“自谓遵祖宗之法,不蹈袭他国所为。”蒙哥汗与忽必烈之间的为政理念产生分歧。
也有学者认为,“宪宗派遣亲信大臣到陕西、河南等中原汉地钩考、理算当地财政事务的举措,从钩考的对象表面上看是针对陕西宣抚司、河南经略司等等机构的大小官员,实际上矛头却是指向了忽必烈,此事件不仅暴露了蒙哥汗与忽必烈争夺汉地的矛盾,而且也反映了蒙古统治者在如何通知中原汉地问题上两种态度、两种政策的分歧。”
蒙哥汗与忽必烈之间产生的最根本冲突,并非仅仅是对忽必烈施行汉法而产生分歧,而是因忽必烈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过分行使其权限,而逐步引起了蒙哥汗的猜忌。忽必烈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行使草原兀鲁思投下主的权力。其一方面收拢汉地民心,另一方面过分攫取财权,由此而引起了蒙哥汗的猜忌日深。
如太宗在“丙申分封”之时,曾颁布诏令规定五户丝封地内的赋税征收事宜,“各位止设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而忽必烈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陆续设立宣抚司、从宜所、榷课所等财政机构,并自行委任官员,包揽封地内的一切军、政、财政事,此举并不符合五户丝分封组织内事务的正常运行秩序。
由此可见,忽必烈在其分地的擅权之举,以及其所怀有的不臣之心,才是蒙哥汗与忽必烈之间产生争端的最根本分歧。
元宪宗七年(1257),蒙哥汗派遣阿蓝答儿、刘太平等人前往钩考京兆、河南等中原汉地的财赋出入盈亏,其实质是为了对忽必烈主政地区军、政、财等政务进行整顿,尤其是财政事务,蒙哥汗对忽必烈在其辖区与五户丝食邑封地内,所能行使的财权,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与限制。
阿蓝答儿等人此次的钩考举措,主要集中在忽必烈主政地区的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之上。忽必烈因此时无法与蒙哥汗的势力进行抗衡,故而采取姚枢之计,主动前往汗廷求和以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化解其所面临的危机。
此后,忽必烈自请解除其总领漠南汉地军国重事的权力,同时忽必烈在漠南汉地所设立的河南经略司、都转运司、宣抚司、从宜所等行政机构全部被撤销,此举也就意味着忽必烈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其便宜经略河南、关中等地的权力也被蒙哥汗取缔。
忽必烈所施行的以汉法治理河南、关中等地的财政政策,亦被蒙哥汗废除,此现象并不仅仅只是蒙哥汗排斥汉法的表现,同时也彰显出汗廷在处理元朝诸王、贵族等诸投下主,在其五户丝食邑封地内所施行的越权举措之时,采取强制态度。
而蒙哥汗的此次钩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中央在诸王、贵族的五户丝食邑区域的统治秩序。此案例也说明了在蒙哥汗统治时期,中央并未如同忽必烈建元后,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加强中央财权的诏令,同时也凸显出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朝廷在五户丝食邑封地内与诸投下主的财权分配中,所占据的优势。
蒙古国时期五户丝食邑分封制的施行状况便是名不副实,在某些五户丝投下主的食邑封地内,其所施行的政令与行使的特权,几乎等同于草原兀鲁思封地内的权限。元代时期五户丝食邑分封制的实行状况,又与元朝所进行的中央集权程度的发展息息相关。自元世祖建元已降,随着元廷中央集权的趋势加强,五户丝食邑分封制,及其封地内户民的赋税缴纳与劳役摊派等问题,也是逐渐趋向于正常化与制度化。
太宗“丙申分封”之时,汗廷所规定的关于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赋税征收,其颁发诏令:“各位止设达鲁花赤,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因为草原兀鲁思分封制度的影响过重,各投下主多不遵循太宗所颁行的规定其在五户丝食邑分封组织内的特权,仍行蒙古草原兀鲁思分封之旧制,此现象至忽必烈建元后,随着中央集权加强之后才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