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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起源较早。赦免制度的雏形在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
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一个国家实现“施恩布德”理念的一种常见手段,始于先秦,确立于汉代,此后历朝历代都在沿用。
汉朝时君主的赦免频率之多,甚至呈现浮滥之趋势。对于施行赦免的利弊,汉朝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是,不管施赦的频率是高是低,不管反对之声多么强烈,
赦免已经常态化与制度化,成为统治者频繁使用的一种措施。汉朝的赦免制度还折射出儒家阴阳思想、民本思想以及伦理法思想等对之的影响,体现了法律文化思想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渗透。
一、赦行五百里,月变三十蓂:赦免制度的历史源流
赦免成为一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刑事政策,最早在《尚书?舜典》中有记载,对于一些本应该被处以五刑的人,
如果案情有可赦之处,那么可以用流放来代替原来的刑罚。这就相当于对他们减轻处罚。
《尚书》是目前我国最古老的一部历史文献,
根据其记载的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首领舜就“赦”和“宥”问题的论述,可以推测出中国的赦免制度在上古的五帝时期就已经存在。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国力日渐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之间纷争不断。赦免制度发展至此,
其政治实用性日益突出,成为服务于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工具。
《春秋》记载:“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春秋战国时期的赦免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之前的赦免制度往往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与起源时期的赦免制度相比,
春秋战国时期不仅赦免的范围和对象都有所扩大,而且逐渐成为君主加强统治的一种政治手段,这都为后世赦免制度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秦朝的赦免制度并没有国家的正统指导思想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只是在关键时刻作为拯救国家统治的临时措施。
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中统一的封建帝国,秦二世的赦免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大赦天下”,因为在此之前并没有真正统一的王权能够将赦免范围扩大到全国。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中对于赦免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赦免还未成为国家的常制。而正是基于这些变化,汉朝的赦免制度在吸收前朝赦免传统的基础上,
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得赦免制度的体制不断趋于完善,从而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二、德主刑辅:汉朝赦免制度的发展
秦朝灭亡以后,汉朝统治者吸取秦始皇“急法不赦”,而导致国家速亡的教训,重视与民生息,力求刑罚轻缓,开始比较频繁地进行赦免,
赦免制度也因此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赦令颁布得十分频繁,可以说是汉朝统治的一大特色。在汉朝四百多年的历史中,二十四位皇帝当中只有一人未施行过赦免,可以说赦免制度自汉代以后,“遂为常法”。
赦免制度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汉朝之前,赦免并无明确的分类,史书记载时多以赦、赦罪人、大赦天下等比较笼统的词汇而言之。
汉朝时皇帝施行赦免的事由很多,汉朝诸帝在践祚、立后、立储、祥瑞、灾异、遇乱、劭农、饮酙等诸多情况下,都曾经施行过大赦。
按照特赦的具体内容,汉代的特赦制度可分为特赦、特赦令、减刑赎回三类。汉代特赦制度的类型比较多样,
大赦是最重要的一种。此外,比较常用的还有特赦、曲赦、赦徒、别赦、减赎等类型。
大赦是对所有疆域都有效的赦免,是涵盖除少数罪行外的所有罪行的最广泛的赦免类型。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所有罪行都可以得到赦免。
特赦,又称“特放”、“圣虑”、“会录”等,是指对特定群体或罪行的具体赦免。大赦始于战国时期,当时秦昭襄王宽恕了罪人,
将他们转移到新征服的城市并驻扎在那里。汉代建立的“记录犯人”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特赦形式。
减赎也是汉代赦免类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两种情况。减等一般是指在原刑罚的基础上减刑。
在大多数情况下,减等是有条件的,获得减免的人往往被迫移民到边境保卫边境或从事劳务。此外,减刑只能部分消除刑罚,不能消除犯罪。被减刑的人仍然具有罪犯的身份。
赎赦也是赦免的一种形式,指对于某些犯罪,经准许可以一定数量的财物来赎买,在没有财物赎买时也可以用劳作代替。
赎赦是一种来自皇帝的赦免性的法外开恩,通常是以皇帝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诏令作为执行的根据。因此,它与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存在的赎刑是有一定区别的,赎刑的适用是以律令的规定为依据。
三、乱余宾客搜亡命,赦后英雄耻故乡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既是许多封建制度确立的时代,又是不少封建文化思想形成的时代。
汉朝赦免活动成为典制主要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儒家的经学教义为主,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形成的新儒学,其为汉朝赦免制度走向成熟奠定了理论基石。
用阴阳五行的学说来解释德与刑的关系,会给这种理论披上了“天道”、“阴阳”的神秘外衣。
董仲舒认为德教应该成为治国的主要手段,治国绝不可以专任刑罚,刑罚可以作为德教的辅助。因此,为顺应天道,德主刑辅、大德小刑才是最好的选择。
《尚书·五子之歌》记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民本就是以民为本,将人民视为国家的根本所在。民本思想的完全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体系,主张统治者应重民、爱民。孟子提出以“仁政”为核心的民本思想,荀子也提出了以“王道”为主要内容的民本思想。
汉代统治者在加强君主集权的同时,并没有放弃以人为本的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汉代统治者的行为和治理措施。
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君主经常颁布法令惩罚自己,说重民利民的话,颁布一系列有益社会改善的政策。实施大赦当然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结语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赦免制度在一片争议声中得以改进与发展。汉朝是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转折时期,
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对前朝制度的总结以及对后世诸项制度的开创。因此,赦免制度在这一时期形成并成为典制也是顺理成章,并且在汉朝社会中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