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的一部《十二怒汉》为我们清晰地呈现了大洋彼岸国家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部律政片,不同其他聚焦律师或者法官的影片,《十二怒汉》将最大的篇幅用来讲述陪审团的交流——这个由十二个不同职业、不同出身、互不相识的人组成的团体。
影片的案件简单明了,讲述了一个小男孩,被指控杀害了他的父亲,凶器等证据确凿。而最终这个小男孩是否会被定罪,则要看陪审团的意见。如果这十二个人最后达成“无罪”的共识,小男孩就不会被定罪。
影片的结局皆大欢喜,陪审团达成了共识,小男孩没有被定罪,一条生命得以延续,公民们朴素的正义观笑到了最后,“战胜”了司法。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非美国首创,早在两千多年前,雅典就建立了陪审法庭制度。这个制度没有法官,审判由几十到数百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最终决定。可能很多人会说,这才是真正的民主,这才是反映的民意。
这些从各行各业选出来的雅典公民执行了属于他们的民意,以投票的方式,将苏格拉底投成了“有罪”。并且因为有人愤恨苏格拉底当众让自己难堪,更是出声喊到要对苏格拉底执行死刑。
一代智者,哲人,数学家,物理学家的苏格拉底,就这样以他自豪的雅典公民的身份,饮下了毒酒。
陪审团制度到底有如何的好处,才让古往今来的西方国家都要采用这个制度,才让美国也要继承欧洲的陪审团制度?
三权分立的政治
要说到美国的政治制度,相信都能脱口而出“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最开始是为了制约王权,防止因为王的暴政,导致整个国家的崩溃。
美国的三权分立去掉了“王”的概念,将行政权赋予总统,立法权赋予国会,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通过三个机构的互相制衡,达到公平公正的目标。
在美国宪法的正文第一到第三条中就设定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不难看出,这种分而治之的办法确实很公平,但人民还是不放心,毕竟行使这些权力的都是国家机构,人民也没有直接参与,所以在法庭上设立了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第一个作用:限制公权力
而陪审团制度则是进一步限制三权,实现了它的听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社会功能。
我们会觉得陪审团制度很好,是因为我们心里认为人多了,互相制衡,就会更加公平。陪审制度的初衷也确实有这一层的考虑。毕竟早期的法律和道德,宗教规范并没有很明确的界限,这也导致许多陪审员会用自己朴素的价值观去判断“有罪”或者“无罪”,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陪审团制度的第二个作用:保持人之为人的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提升,法律开始从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并且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的阶层。法律逐步变成了一个独立的学科,一个有很高门槛的学问。
从这时候开始,陪审团的作用就不再是直接判断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展示证据,然后由陪审团判断。这个时候陪审团更像是人民的代表,他们用自己的生活常识去判断,诉讼中的案件是不是真实存在。从而避免那些法官,律师,法学家们因为学习太多法律,丧失了一个公民的基本常识判断。
以上两点就是美国采用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的主要原因了。
当然一个制度的成因不会只有两点,美国用普通人组成陪审团的作法,未尝没有当时急于寻找一种即成体系制度的急迫,也不排除因为承袭于英国,所以在制度上没有那么急切的进行改变……诸如这些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