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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是指国家对罪犯实施宽容政策,减轻其刑罚或赦免其罪行。早在先秦时期,赦免制度便已经存在,到了汉代,赦免制度逐渐完善,并且成为后代沿用的重要机制。
在汉朝四百多年的历史中,几乎每年都会实施大约一百七十次的赦免措施,这样的频繁实施,实属少见。在这些赦免中,有四十一次是因为祥瑞或者灾异的出现而进行的特殊大赦,通常被称为“灾祥大赦”。
灾祥大赦在汉代的赦免活动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足见其在当时的重要性。由于汉代经常执行赦免政策,尤其是灾祥赦免,社会上也不断出现对赦免政策的反对声音,甚至有人提出,这种做法并未带来实际效果。
频繁的赦免,尤其是灾异和祥瑞大赦,和汉代崇尚仁政、民本思想息息相关,也与当时流行的天人感应和阴阳学说密不可分。
汉朝的统治者深知秦朝因暴政而衰亡的教训,认为秦朝的严刑峻法与暴政是导致政权崩溃的重要因素。因此,西汉初期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施政方针,并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确立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儒家主张实施“仁政”,主张执政者应当以民为本,关心百姓的福祉。
《春秋繁露》有云:“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这一观点成为汉代对民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强调皇帝的德行直接决定其治国的成效。董仲舒认为,如果皇帝德行高尚,百姓会安居乐业,上天则会保佑其政权;若帝王行为不端,百姓苦不堪言,则上天必会降灾惩戒。
这种“德主刑辅”的思想,虽然在理论上提出了仁政的重要性,但汉代的法律体系仍未完全适应这一理念。汉代继承了秦朝的法律体系,且大部分的法律条文还是以《九章律》和《汉书·刑法志》为基础。
《九章律》几乎沿用了秦法的核心原则,只是在一些条文上作出了适当的修改,适当宽松了刑罚,但其严苛的法家色彩依然存在。例如,盗窃皇陵树木被判死刑,盗窃帝王陵庙玉环的案件,张释之依照法律判决犯人弃市,而汉文帝因其判决过轻,曾试图将其改判为灭三族。由此可见,汉代的法律并未完全贯彻“仁政”思想。
汉朝的法律不仅严苛,还经常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许多官员因一些琐碎的案件,强迫百姓出庭作证,致使农民错过农时,影响了收成。由于这些问题,汉代的刑法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调整,但效果甚微。因此,为了缓解这种严苛的法律环境,赦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大赦赦免犯罪者,实际上是帝王对百姓的恩惠,能够为受难者开辟新的机会。特别是“与民更始”这一赦书中的常见字眼,表达了重建秩序、赐予百姓重生机会的意图。虽然这并不等同于现代的人民主权思想,但却体现了当时政权对于民众福祉的关注。
在当时的汉人眼中,大赦意味着弃旧迎新,能通过宽大政策重新建立社会秩序。正因如此,赦免不仅仅是宽容行为,还通常伴随着减免赋税等惠民政策,以帮助百姓恢复生计。
大赦往往发生在春夏季节,这是农耕最为繁忙的时节。此时赦免,不仅能够缓解百姓的生活压力,还能及时补充劳动力,有助于农业生产。而且,汉代特别注重通过赦免来劝农,诸如景帝元年、成帝阳朔四年,均因劝农而赦免天下。
大赦的实施还深受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的影响。天人感应学说认为,天和人之间有密切联系,天能够感知人类的行为,并据此决定是否赐予福祉或降下灾祸。如果帝王治理不当,便会遭遇天灾,反之则会迎来祥瑞。而“阴阳学说”认为,天道运转由阴阳主导,刑法属阴,德行为阳,二者需要相互平衡。
在汉代的灾祥大赦中,当国家出现危机时,天会通过灾异来警告,皇帝若能自省并实施仁政,灾异便可解除;若皇帝施政无方,灾祸则会加剧。与之相反,若政权清明,百姓安康,则上天会赐予祥瑞,以示奖励。
例如,在阳嘉三年,灾异不断发生,旱灾连连,盗贼四起。汉顺帝看到百姓困苦,于是下令大赦,并给年长百姓提供米、肉、酒等资助,尝试安抚民心,并将灾异归咎于自己未能治理得当。
灾祥大赦不仅限于赦免罪行,还包括对贫困百姓的帮助、减免租税、以及对官吏的奖励等。
施行赦免时,通常会分三种类型的赐予物资:一是食物如米、牛和酒;二是丝织物和絮,如赐予鳏寡孤独的老年人;三是金钱,如赐给官员、诸侯、将军等。
此外,减免租税也是赦免政策中的重要一环。灾祥大赦经常伴随有税务减免,特别是当发生祥瑞现象时,国家会减免部分税负,减轻百姓负担。
但是,尽管大赦在汉代施行频繁,社会上反对赦免的声音从未停歇。元帝时期,匡衡提出,大赦并未能有效减少犯罪,反而助长了罪犯的嚣张气焰。
大赦常常成为政治手段的一部分,尤其在政权更替、国家不稳时,施行赦免有时不仅仅是宽容,更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
然而,在西汉和东汉末期,频繁的赦免反而带来了负面效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政府的权威,造成了“赦后再犯”的恶性循环。
因此,大赦虽然在汉代初期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但其频繁实施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