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约1958年,国家实行了一项名为“顶班”的政策,即当一名父亲退休时,儿子可以接替其职位,享受国家编制内的工作。这项政策在1983年被取消。对于70后和80后的读者朋友来说,可能对这项制度会有些了解。
实际上,“顶班”制度的本质,可以看作是明清时期“荫生制度”的延续。几年前,御史曾撰文分析过清代的荫生制度。最近我翻阅《大清会典》,依然发现了一些新的内容,觉得很有必要与大家分享。
在封建专制的时代,有许多官职是依靠家庭出身而得以传承的。官员的后代常常因为祖辈的功绩或父辈的权势,得以“荫庇”,也就是俗称的“荫生”。这些人依赖家庭的背景,“在大树下乘凉”,生活优渥。
“荫生”的主要形式是“恩荫”,清代的相关规定是:凡在京城担任四品及以上官职,或者在外任职三品以上的现任官员,都有权利将一个儿子送入官场,或者让其进入国子监学习。这项政策覆盖范围广泛,几乎每年,吏部验封司都会向皇帝呈交一份长长的名单,里面的人数少则十几位,多则数十位。也就是说,只要官员的品级达标,其子孙就能享受到这一特殊待遇。
然而,恩荫并非没有门槛。具体来说,荫生的继承顺序是有严格规定的。原则上,要首先选择长子。如果长子未能出仕或因故离世,则可以选择次子,若无次子,则可以选择庶长子。若庶长子也没有资格,则可以选择兄弟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清晰的嫡庶区分非常重要,任何官员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尤其是偏爱幼子,将面临革职的惩罚,并可能被附加上杖刑一百,甚至流放三年。
若原本被荫的子嗣在仕途之前因病或事故残疾,依然可以选择其他子嗣接替。但若子嗣已经进入官场并不幸去世,则不能再重新选择他人来继承。这项规定,显示出荫生制度的严格性和封建社会对血统继承的重视。
荫生的资格并非完全无门槛。首先,被荫的子嗣必须是在皇帝下旨之前就已经出生或被过继,而不能在皇帝发布旨令后,才急忙去生子或过继。其次,荫生本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那些不学无术、品行不端的纨绔子弟,哪怕父亲是位高权重的正一品大员,也不会被允许享受荫生待遇。
因为荫生并非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官场,他们的文化水平通常不如那些通过科举考试晋升的进士、举人。因此,清朝政府为了防止有些荫生只是“滥竽充数”,设立了一些规定。比如,年满十五岁但不到二十岁的荫生,必须进入国子监学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考核,才可以进入官场。如果年满二十岁,他们可以直接进入实际工作,等待吏部安排补缺。
雍正帝即位后,觉得荫生制度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决定为这些“官二代”们加一道新门槛——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被正式录用。未通过考试的荫生将被送回家乡复读,三年后再次参加考试。
荫生的职务和品级通常由父亲的官职等级决定。以汉官为例,正一品的官员,其儿子可获得员外郎(外官为同知)这一职务;从一品的官员,其子可获得主事(外官为知州)。荫生的职位基本上比父亲的品级低四品。此外,对于一些世袭的公侯伯爵,他们的子嗣除了可以继承爵位外,还可以享有荫生待遇。子爵可参照三品,男爵参照四品。对于一些高职官员如各部尚书、左都御史、总督等,虽然他们的官职为正一品,但其子女的荫生待遇也可以按照正一品的标准进行安排。
如果现任官员因国家大事殉职,其子女将被赋予“难荫”待遇。这是一种特别的荫生待遇,旨在表彰那些为国殉职的忠臣,激励官员忠诚奉公。无论官员品级如何,若因王事殉职,其后代都可以获得难荫待遇。例如,嘉庆十八年,林清起义爆发,刘斌在战斗中殉职,嘉庆帝为表彰他的忠诚,赐他儿子巡检的职位。
“难荫”的待遇通常比“恩荫”更为优渥,但也有所区别。如果官员是在战事中阵亡的,其子女通常可以继承父亲的职务;如果是因公殉职,则视其职位高低,待遇有所不同。例如,三品以上的官员,其子女可以获得知州的职务;四品以下的官员子嗣,通常会被安排知县职务;其他低级别官员的子女则可能获得县丞或主簿等职务。
清朝的特荫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的实施完全由皇帝决定,范围和对象都相对模糊。乾隆皇帝是特荫制度的先驱者,他在三年时发布了一道长谕,要求吏部从名臣的后代中选拔具备品行的后人,授予他们官职。乾隆帝还专门为一些历史上的忠烈之臣,如傅弘烈的后代,设立了特荫待遇。此后,乾隆帝进一步扩展了特荫的范围,将明末抗清的熊廷弼和袁崇焕的子孙也纳入其中。
到了同治年间,特荫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许多在大平天国和捻军战役中立下赫赫战功的将领,如多隆阿、向荣等人的子孙也获得了特荫。尽管如此,尽管朝廷加大了对功臣后代的优待,但这并没有改变大清帝国最终走向衰亡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