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印度的司法体系
迪丽瓦拉
2025-09-24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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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的 Mallikarjuna 寺庙(最初称为 Trailokesvara 寺庙)由 Badami Chalukya 国王 en:Vikramaditya II 的女王 Trailokyamahadevi 于公元 740 年左右建造。Kasivisvanatha 寺庙(也拼写为 Kashivishvanatha)来自 en:Rashtrakuta 时期。地点位于印度卡纳塔克邦的 en:Pattadakal。/ 照片由 Dineshkannambadi 提供,Wikimedia Commons

研究 medieval India 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作者: 拉胡尔·特里帕蒂博士

历史副教授

阿米蒂大学

引言

11世纪末,印度教统治开始衰落。地方印度教统治者开始被突厥族的外国入侵者攻击和击败。渐渐地,古老的印度教王国开始瓦解。不断形成和变化的众多印度教邦国,在数量、范围以及彼此关系上持续变化,很少处于和平状态。无尽的王朝战争和革命并没有带来政治制度的任何发展。

没有形成共和国,也没有建立自由城市。在交战邦国之间形成了一种巨大的相互不信任氛围,这阻碍了它们联合起来对抗共同敌人。印度行政管理的真正弱点在于大封建家族的影响,其权力和野心构成了对中央政府稳定的持续威胁。印度教王国也受到普遍的种姓分裂的困扰。马哈茂德·伽兹尼在公元1000年至1026年期间进行的多次袭击表明,印度易受攻击且极其富有。[1] 在伽兹尼连续入侵之后,穆罕默德·伽尔西在1192年攻击印度,击败了拉杰普特国王普里特维拉杰,并占领了德里。

中世纪印度(公元1206-1757年)

Qutub-ud-din-Aibak / Wikimedia Commons

在征服了印度的部分地区后,高尔返回呼罗珊,将印度战役交给了他的奴隶库图伯丁·艾巴克。1206年高尔去世后,库图伯丁·艾巴克建立了奴隶王朝,成为第一位从德里统治印度的穆斯林国王。随后,德里苏丹国的苏丹们统治了印度:希尔吉斯王朝(公元1290-1320年);图格鲁克王朝(公元1320-1414年);赛义德王朝(公元1414-1450年);洛迪王朝(公元1451-1526年)。巴布尔在公元1526年的著名的第一次潘尼帕特战役中击败了伊布拉欣·洛迪,建立了莫卧儿帝国。莫卧儿皇帝有效地统治印度直到公元1707年,除了公元1540-1555年期间,谢尔沙·苏里建立的苏里王朝掌权。1707年奥朗则布去世后,莫卧儿帝国开始衰落。巴哈杜尔沙二世是最后一位穆斯林统治者。1858年,英国正式接管东印度公司对印度事务的控制,穆斯林在印度的统治宣告结束。

穆斯林统治时期的民政由国王领导,国王被称为苏丹或皇帝。他由其大臣(瓦齐尔)协助。王国被划分为省(苏巴)。每个省由区(萨拉卡尔)组成。每个区进一步划分为帕尔加纳。一组村庄构成一个帕尔加纳。

穆斯林统治者强调了刑事司法管理的重要性,并引入改革以改进司法机制。在印度历史上,首席法官首次由古图布-乌德-丁-艾巴克任命。巴尔班引入了间谍制度来调查犯罪分子的真相。西坎德尔·洛迪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发起了几项改革。

谢尔沙·苏里进行的司法改革在苏丹时期和莫卧儿时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他改革了司法机制。谢尔沙·苏里认为政府的稳定取决于正义,他最关心的是不要通过压迫弱者或允许强者逍遥法外来破坏正义。村议会首脑得到了认可。他们被命令防止盗窃和抢劫。在发生抢劫的情况下,他们必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然而,他并没有干扰村庄的自治。

印度首次制定了警察法规。首席省卡齐以下的司法官员每隔两三年就会调动。在莫卧儿时期,阿克巴在司法行政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他创建了普遍公民身份和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司法体系。此外,他禁止了奴隶制,废除了因批评伊斯兰教或穆罕默德先知而判处死刑的条款,并禁止了强迫实行寡妇殉葬。贾汉吉尔废除了残酷和野蛮的刑罚,并将法院的权力下放。沙贾汗建立了定期的上诉制度,奥朗则布则委托杰出的穆斯林神学家编纂一部全面的穆斯林刑法汇编。

所准备的摘要题为《法特瓦-阿拉姆吉里》。当苏丹从德里统治印度大部分地区时,该国的一些地区也存在少数印度教王国。在这些王国中,1336年至1646年的维贾亚纳加尔帝国最为著名。克里希那德维拉是该王朝最伟大的统治者。他统治期间为1509年至1529年。维贾亚纳加尔帝国的例子及其刑事司法裁决制度表明了完整司法系统的运作。但在印度历史的中世纪时期,印度的刑事司法系统深受穆斯林统治者的影响,因此,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穆斯林时期。

伊斯兰政权的主要特征以及在印度穆斯林统治时期刑事司法系统的演变将在下文中讨论。

法律概念

莫卧儿宫廷 / 维基共享资源

在印度穆斯林统治时期,所有苏丹和莫卧儿皇帝都遵循伊斯兰教法或沙里亚。穆斯林在印度的刑事法律据称已在《古兰经》中由阿拉伯先知及其传统言论(圣训)一次性定义。

穆斯林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他们不相信种姓制度的等级或神圣的不平等。穆斯林宗教将每个人置于上帝面前平等的地位,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和肤色的区别。然而,这一平等概念仅适用于穆斯林。根据穆斯林法律,非穆斯林没有享受穆斯林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特权。他们在法律上不被视为与穆斯林平等,被称为“吉米”。他们的证词在法院对穆斯林时不可接受。他们必须缴纳一种额外的税叫做“吉兹亚”,至于其他正常税,他们也要支付穆斯林所付的两倍税率。

伊斯兰法的特殊之处在于,伊斯兰刑法将刑法视为私法的一个分支,而非公法的一个分支。该法律所依据的原则更倾向于在民事事务中为受伤害的人提供救济,而非对所犯的罪行施加惩罚。由私人动用国家机器来对付这些罪行,而国家不会主动对此采取行动。

法律渊源

古兰经 / 维基共享资源

伊斯兰法的最主要来源,即沙里亚,是《古兰经》和圣训(或称哈迪斯),指的是被认为是最能解释《古兰经》的先知的实践和传统。在《古兰经》保持沉默的所有问题上,圣训(或称哈迪斯)被视为至高无上的权威。除此之外,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的穆斯林社会的需求,另外两个不可避免发展起来的来源是:伊玛目——即《古兰经》中学者的共识;以及قیاس——类比推理,需顾及穆罕默德的教义。随着社会的进步,由于杰出的穆斯林法学家对《古兰经》的不同条款持有不同的观点,穆斯林社会的不同部分逐渐承认了四个明确的分支或学派。它们是哈乃斐学派、马利基学派、沙菲学派和罕巴里学派。

国王

司法管理是国王的主要职能之一。君主是司法组织的首脑。根据伊斯兰法学,正如在印度教法学中的地位一样,统治者构成最高法院。维护和执行刑事法典是国王的重要职能之一。作为国家元首,他是其王国中司法的最高权威。

法庭

印度现代最高法院 / 维基共享资源

不同的法庭被设立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中央首都和省、区、帕尔加纳总部都设立了法庭。在苏丹时期,迪万-艾-穆尔兹姆法庭是刑事上诉的最高法庭。为了处理叛乱者的刑事起诉和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的案件,设立了专门的迪万-艾-西亚萨特法庭。司法和警察部门被置于首席萨德尔的管辖之下,这两个职位通常由同一个人担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立了一个卡齐的等级制度来处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投诉案件。在每个省总部,阿达拉特卡齐-艾-苏巴被授权审理任何类型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从区法院受理上诉。同样,在区和帕尔加纳总部也有法庭。从帕尔加纳卡齐、科特瓦尔和村帕查亚特的判决中,向区法院提起上诉。琐碎的刑事案件提交给科特瓦尔,他是城镇的主要行政官员。

谢尔沙·苏里对法院系统进行了多项改革。在帕尔加纳地区,设立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此前拥有相当于城市科特瓦尔(Kotwal)权力的什卡达尔(Shiqahdar)们,在帕尔加纳地区获得了司法权力。他们继续负责地方警察工作。

在莫卧儿王朝统治期间,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mahukma-eadalat),负责监管并确保司法得到正确执行。司法通过从村议会(Panchayat)到帕尔加纳、萨卡尔和省级法院,最终到首席沙迪-兼-卡齐以及皇帝本人的法院体系逐级审理。皇帝的法院有权审理原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穆塔希布-艾-穆马利克或首席穆塔希布(类似于今天的印度总检察长)协助皇帝。为了审理上诉案件,皇帝主持由首席大法官及其法院的卡齐组成的合议庭。公众被允许向皇帝的法院提出陈述和上诉,以获得他的公正判决。帝国第二重要的法院是首席大法官(Qazi-ul-qazat)的法院。该法院具有原始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并受理上诉案件。 需要监督各省首府的省法院、由 Qazi-e-subah 主持的省高等上诉法院的工作;该法院除了审理上诉案件外,还具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原始管辖权。在每个区,由 Qazi-e-sarkar 主持的区主要民事和刑事法院是区的首席司法官员。Qazi-e-parganah 主持的 Adalat-e-parganah 必须处理所有发生在 parganah 管辖范围内(包括村庄)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乡村司法体系

印度村民与潘查亚特及其萨潘奇 / 维基共享资源

在印度穆斯林统治时期,村庄仍然是政府的最小行政单位。每个帕拉加(paragnah)由一组村庄组成。每个村庄组都设有一个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五人领导组成的村庄潘查亚特(Panchayat)。潘查亚特的首领被称为萨潘奇(Sarpanch)。从古至今,村庄委员会(潘查亚特)被授权管理所有琐碎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印度穆斯林统治时期,作为印度教时期存在的潘查亚特制度并未受到触动。潘查亚特的权利得到了认可,并在穆斯林统治时期继续决定纯地方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村庄潘查亚特大多受其习惯法的管辖。尽管潘查亚特作出的决定基于当地习俗,并不严格遵循王国法律,但并未干涉潘查亚特的工作。通常情况下,潘查亚特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允许对其决定提出上诉。这些潘查亚特大多决定发生在占人口多数的印度教徒之间的案件。 因此,穆斯林统治者治下的司法管理并未覆盖其约四分之三的臣民。

警察

城市和镇的治安由科特瓦尔负责,乡村的治安由法乌贾达尔负责。司法和警察部门由首席萨德和首席卡齐领导,这两个职位通常由同一个人担任。莫卧儿人在城市建立了科特瓦尔制度,在农村建立了哨兵制度。法乌贾达尔法庭审理涉及安全和可疑罪犯的轻微刑事案件。科特瓦尔也被授权决定轻微刑事案件。

监狱

审判中的囚犯在印度穆斯林时期被关押在监狱里。科特瓦尔的职责是检查监狱中的人数,并确认他们对所指控的答案。伊斯兰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将监禁作为惩罚,因此通常不需要将监狱作为刑罚工具。但由于该法律规定了代偿金(diya),许多囚犯在判决后因无力支付补偿而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余生。此外,卡齐被授予在非哈德、基萨和代偿金范畴内的罪行中判处监禁的裁量权,如果他愿意,他可以这样做。

犯罪与刑事诉讼程序

与印度教法下的实践相反,伊斯兰刑法中并非所有犯罪都被视为对国家的伤害。这些罪行被分为三类,即:(i) 对神的犯罪,(ii) 对国家的犯罪,以及 (iii) 对私人个体的犯罪。

对上帝和国家的犯罪被视为危害公共道德的罪行。其他犯罪被视为危害个人的罪行;由个人向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国家不会主动介入。在现代法律中,谋杀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但在当时被视为危害个人的罪行;而饮酒则被视为对社会非常严重的罪行。

在刑事案件中,投诉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提出。每位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一位名为 Mohtasib 的公共检察官。他在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有权立即传唤被告并开始审理案件。刑事程序要求在被告面前提出有效的指控,被告可以直面他的控告者,并有权审问他、交叉审问他,并要求他宣誓。证明指控的责任始终在控告者身上,指控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刑事审判并非设计为让国家与被告对抗的过程。受害者-控告者直接参与该过程。

通常情况下,判决是在公开法庭上作出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判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被告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判决将不会在公开法庭上宣判。

证据根据哈乃斐法学被分为三类:(a) 塔瓦图尔,即完全的相互印证;(b) 埃哈德,即单一个人的证词;(c) 伊克拉斯,即包括自白的承认。用于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法规定非常技术化。穆斯林刑事法下遵循的一些证据规则如下:

  •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一个穆斯林犯有重罪。
  • 在其他情况下,一名穆斯林人的证词被认为等同于两名非穆斯林人。
  • 两名女性的证词被认为等同于一名男性的证词。
  • 证词应该是直接的,即仅限于目击者的证词,而不应该是间接的,并且必须指定一定数量的目击者才能确保证据成立。例如,为了证明强奸罪,不仅需要目击者,而且必须坚持要有四名这样的目击者。
  • 女性的证词在证明谋杀指控和所有哈德或基萨案件中均不可接受。

刑罚

各种罪行的刑罚分为四大类,即:(a) kisa,即报复,原则上以命抵命、以肢抵肢;(b) diya,即向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支付血钱;(c) hadd,施加于犯下亵渎神灵罪行的人;(d) tazeer,即不属于 hadd 和 kisa 的案件的刑罚。此类刑罚包括监禁、肉刑、流放或任何其他羞辱性待遇。

应施处的处罚类型和程度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在刑事案件中,他们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在判处刑罚时考虑了各种因素。规定的刑罚非常残酷。身体残害是导致极大痛苦和逐渐死亡的刑罚类型之一。

惩罚的一个特殊特点是迪亚,即血钱。这适用于某些犯罪案件,包括属于基萨的案件。血钱会按照固定比例授予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继承人。在属于基萨的案件中也,有权对犯错者施加伤害的人可以通过接受迪亚放弃他的权利。如果其中一位继承人接受了基萨并给予宽恕,其他继承人除了接受他们应得的血钱外别无选择。根据1791年3月颁布的一项法特瓦,一个名叫蒙戈尔·达斯的人杀害了他的妻子,其中一位继承人给予了宽恕,因此其他继承人无法在他们的要求下施加死刑,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迪亚。穆斯林刑事法的另一个特殊特点是,死刑必须由死者的继承人执行。

律师制度

诉讼当事人由专业的法律专家在法庭上代表。他们被称为 Vakils。在穆斯林时期,法律行业蓬勃发展。律师在司法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两部穆斯林印度法典,即 Fiqh-e-Firoz Shahi 和 Fatwa-e-Alamgiri,明确规定了 Vakil 的职责。伊本·巴图塔,在穆罕默德·图格鲁克统治时期担任法官,在他的书中提到了 Vakils。有时他们被任命为贫困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Vakil 在法庭上有出庭的权利。人们期望 Vakil 能够保持高标准的专业知识和行为。

结论

也应当指出,首席大法官和其他高级法官由皇帝任命。有时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是从杰出的律师中任命的。同样,省和地区的卡齐也是从律师中任命的。卡齐的选拔通常是在在法院执业的律师中进行的。如果必要,政府官员的失职会通过调查委员会进行彻底调查。腐败的司法官员会受到惩罚并被解雇。为了保持司法机关的高标准,付出了所有可能的努力。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印度穆斯林统治时期,刑事司法系统与印度教时期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强调了对不同法院的宪法和工作机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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