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大历史系学生的新课题:清初巡抚制度探秘
在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一位大学生在研究清初年历史时,发现江西省曾同时存在江西巡抚和南赣巡抚两个职位。这引发了一个有趣的疑问:这两个巡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他希望有专业人士能详细解析清初各省巡抚的设置情况,以及他们在职权和分工上的区别与联系。
业余历史爱好者的酒后探索
虽然只是历史爱好者,但面对这个专业问题,笔者还是决定尝试解答。俗话说酒壮怂人胆,晚饭时小酌几杯后,便坐在电脑前开始整理思路。这篇文章可能算不上严谨的学术研究,更像是一份轻松的科普读物,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历史知识的趣味解读。
鲜为人知的区域性巡抚
区域性巡抚这个概念在本文中首次提出,由于比较冷门,平时很少被讨论。熟悉明末历史的读者可能知道,明代很多省份的巡抚并不以省名命名。比如山西省就有宣大巡抚、大同巡抚等,这些巡抚的职能往往偏重军事管理。清初沿袭了明制,多数省份只设一个省级巡抚,但在江西、山东、江南等地区,却同时存在多个区域性巡抚。这些巡抚各自管辖特定区域,都配有绿营部队(即抚标),负责军政事务。
省级与区域巡抚的平行关系
省级巡抚和区域巡抚是平级关系,互不隶属。以江西为例:江西巡抚管理全省大部分府、州、县;而南赣巡抚则专管赣州府、南安府及周边四省交界地带。南赣巡抚的全称是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驻地在赣州,主要任务是维护治安,特别是清剿匪盗,确保地方稳定。
设立南赣巡抚的深层原因
清廷之所以设立南赣巡抚,是因为当地盗匪猖獗,治安混乱。为安抚流民、强化统治,朝廷赋予南赣巡抚极大的军政权力。但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随着总督制度改革,每省设立一名总督,导致巡抚权力大幅缩水。此前巡抚兼管军政民政,改革后总督主抓军事,巡抚则逐渐转向民政管理。
督抚权责的演变与误解
很多人误以为总督专管军政、巡抚只管民政,其实这种划分并不准确。即便到清朝中期,许多巡抚仍保留提督军务头衔,说明他们仍有一定军权。顺治十八年后,区域性巡抚的实权逐渐削弱。以南赣巡抚为例,其原有的军政职能被总督取代,最终名存实亡。
区域性巡抚的消亡
康熙四年(1665年),南赣、宁夏、凤阳等地的巡抚被裁撤。到康熙六年(1667年),随着江南、湖广等地的分省调整,清朝确立了每省设一名巡抚的制度。此后除三藩之乱时短暂恢复郧阳巡抚外,区域性巡抚再未重现。
康熙五十四年,直隶巡抚加总督衔;雍正五年,浙江巡抚也获得总督衔,这些都是特殊时期的临时安排。从清初到乾隆年间,督抚制度经过多次调整,直到乾隆十八年(1753年)甘肃巡抚裁撤,由陕甘总督兼任其职,标志着八督十五抚的格局最终定型。
巡抚品级的演变
一般认为清代巡抚原为从二品,若兼兵部侍郎则为正二品。但实际上其品级历经多次变化:清初由兼衔决定——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为正三品,兼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由内阁学士等官员出任巡抚者均加右副都御史衔。
雍正八年(1730年)后,巡抚固定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则升正二品。乾隆十三年(1748年)改革后,除非由侍郎升任,否则巡抚均兼右都御史衔。到中期,多数巡抚加兵部侍郎衔,品级基本固定为正二品。
巡抚的其他兼职与职能
除常规职衔外,巡抚还有特殊兼职。雍正年间,无总督驻省的巡抚常兼提督衔。如雍正九年(1731年)山西巡抚、乾隆五年(1740年)河南巡抚都获此衔,后来山东、贵州等地巡抚也陆续增加类似职务。
就职能而言,巡抚主要负责综理教养刑政——管理教育、司法和行政事务。他们还要考核地方官员,每三年主持全省科举,并管理关税、盐政、漕运等经济要务。可以说,巡抚是地方治理的核心角色,其职权范围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