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桦 ‖ 明清府州县官的经济收入
迪丽瓦拉
2025-10-24 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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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柏桦,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双聘教授、澳门科技大学社会和文化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明清府州县官的经济收入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明代建国之初,收入以俸禄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俸禄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许多补贴,使他们的生活不会因为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在白银货币化以后,因为征收加耗,有了一些羡余,额外收入也因此增加。实行“一条鞭法”以后,除了耗羡之外,还有征收钱粮的提成,府州县官的经济收入也因此增多。清雍正时,耗羡归公,增加养廉银,穷困地区的府州县官经济收入有所增加,富裕地区则明显减少。耗羡归公涉及的主要是田赋的征收,田赋以外的各种税收却很少涉及,由此产生许多陋规,这种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则成为府州县官的重要经济来源。

一、俸禄与补贴

俸禄是在职官吏的固定报酬,俸是货币,禄是粮米,二者系基本收入,与官吏的级别密切相关,典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如明代正一品岁俸1044石,从九品岁俸60石,差额约17倍强;清代京官一品年俸银180两,从九品年俸银31两,差额已经不足6倍。级差不大,也就导致俸禄相差不多。知府是正四品(清改为从四品),知州是从五品(乾隆三十五年改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知县是正七品。按照俸银规定,清代知府年俸银105两,知州年俸银80两,知县年俸银45两。

明代早期,府州县官俸禄是以米为单位,实际发放时要折支。如北直隶雄县,知县月俸七石五斗,其中米二石二十五升,钞一百五贯;县丞六石五斗,其中米二石,钞九十贯;教谕、训导三石,不折钞;典史三石,其中米二石,钞二十贯。这里提到学官不用折钞,其余官员均要折钞。也有记载往往仅讲俸米,不提折钞,如南直隶江阴县,知县一员,正七品,月俸米七石五斗;县丞一员,正八品,月俸米六石五斗;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俱未入流,各月俸米三石,全支。各级府州县官俸米大致相同,即便是有差额,也不多,如浙江太平县,“县丞二员,秩正八品,月俸六石四斗”,比其他县少一斗;浙江新昌县,“典史一人,月俸二石”,比其他县少一石。没有记载折钞,并不意味不折钞,按照规定,“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除学官不折钞之外,其余府州县官员都要折钞,而钞是不断贬值的。明初官价,一贯钞值银一两、钱千文,到万历时,一贯钞仅值银二厘左右。如浙江平湖县,嘉靖年间应缴纳军资库钞,“每贯折银二厘”。按这种价格,知县折钞105贯,值银也就二钱多,远低于应得的米价。

折钞直接影响到府州县官的收入,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行,折钞逐渐改为折银。如福建永安县折色米2080石有零,折银1040两有零,“给官库俸粮”。这是按照常例折算,每石折银五钱,而实际上官俸折银往往高于此数。如浙江平湖县俸给仓,“每石折银八钱” ,折银高于当时的米价。而随着白银货币化,通货膨胀也加剧,折银也渐渐低于米价。

折色总体上对官员有利,若是遇上灾荒,米价腾涌,折色就不如给米了。例如在边疆驻守的军士,“止靠月粮度日,别无生理,矧父母妻子之所赖,衣服日用之所需,皆仰给于此,而月粮折色给银七八钱,米价腾高则止籴四五斗,自给不暇,遑恤其他”。军士如此,府州县官也难免受到影响,而不断出台的《处分则例》,使府州县官动辄得咎,罚俸几乎成为常态。本来《大明令》规定,罚俸只是罚俸钱,不罚禄米,这样可以保证官吏的基本生活,而实际上“户部行令将月俸,不分钱米,尽行住支。况迩因水旱灾伤,仓粮数少,即今各官月俸止支本色米三分,折色钱钞七分,若不分钱米,全不关支,妻子无所养赡,未免啼饥,大官犹可,小官何以度日”。罚俸不分本色与折色,俸钱与禄米全罚,府州县官也就很难指望俸禄来维持生活,各项补贴与陋规则成为其俸禄之外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

清代府州县官俸禄完全是按银支付。如康熙时期,上犹县知县年俸银45两,典史俸银31.52两。地方志所载的俸银,并不是全部俸禄,因为清代废除俸米而以柴薪为名,故此称为薪俸、薪水、薪金。如新会县知县年俸银27.49两,薪银36两;麻阳知县年俸银27.49两,薪银30两,心红纸札额银20两,油烛额银10两,修宅家伙额银20两;新宁知县年俸薪63.09两,后裁为45两。典章制度规定知县俸禄为银45两,没有讲地区差别,实际上还是有差别的。如陕西南郑县知县年俸银24.27两,府谷知县年俸银18.92两,山东大部分知县年俸银为19.25两,其余省份也多类似。清代的处分更加严苛,仅《吏部处分例》就有231款3000余条之多。府州县官动辄得咎,“常有在任一二载,罚俸五六年,甚至十余年者”。可以说他们很难依赖俸禄来维持生活。

明清府州县官的各项补贴是相当可观的,特别是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各种名目日渐繁多。如瑞金县知县项下,除了俸银之外,有心红纸张油烛银30两,薪银36两,油烛银20两,修宅家伙银20两,迎送上司伞扇银10两,此外吏书、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灯夫、看监禁卒、修理仓监、轿伞扇夫、库书、仓书、库子、斗级等人的收入中,都有知县的补贴,各项合计俸薪1125.09两。再如,江苏宜兴县,知县名下有薪银18.49两,纸张银20两、遇闰加1.666两,修宅家伙银20两,送上司伞扇银10两,此外吏书、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灯夫、禁子、库书、轿伞扇夫、仓书、库子、斗级等各有工食银,都有知县的提成。此外,几乎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有补贴,诸如米粮、鱼肉、菜蔬、酱醋、茶果、柴炭、油烛、马料、布帛、缎匹、丝绵等,数额相当可观。如茶果一项,知县每年的补贴就是八百两银。很显然,各项补贴远远超过俸禄收入,而这些收入不在罚俸的范围,足以使府州县官们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故此谢肇淛认为:“今外官七品以上,月俸岁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盈余,何至敝车羸马,悬鹑蔬粝而后为廉吏也。”在谢肇淛看来,所有的廉吏都是伪装的,因为各种补贴已经不少,况且还有许多补贴之外的收入。诸如专项的公用钱供官府借贷收息,专门的职田供官府收租,这些利息和租粮除由各级官府长官特殊支用之外,大部分发放给本部门的官吏,也是官吏收入的补充。

补贴并不是朝廷统一规定的,多寡来自陋规,特别是耗羡,故此富裕与贫困的府州县差距很大。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提出将耗羡“提解存公,将阖省公事之费,及上司下属养廉之需,咸取于此。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经雍正帝认可,此建议通行全国,各官统一发放养廉银,知府年2500两,知州年1500两,知县年1000两,意在统一补贴,贫困地区的府州县官收入有所增加,富裕地区的府州县官收入则明显减少。即便如此,也可见补贴收入要超过俸禄数倍,甚至数十倍。

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减免赋役的收入。明清对官吏有优免赋税的待遇,实际上也给官吏增加了收入。如嘉靖二十四年《优免则例》规定:“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粮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粮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粮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粮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粮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粮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府州县等外官参照此标准,优免各减一半。因为有了这些优免,官吏们就可以荫蔽户口,虚占田土。《儒林外史》所讲的范进中举以后,“有许多人来奉承他;有送田产的,有人送店房的,还有那些破落户,两口子来投身为仆,图荫庇的。到两三个月,范进家奴仆丫鬟都有了,钱米是不消说了。”送房、送地、投身,都是为了免赋役,使官吏们增加许多额外收入。

清代府州县官的补贴在地方志中多有记载,那是可以报销的部分,此外还有许多不用报销,本府州县可以自主支出的费用,因此实际的补贴更难以统计。如湖南湘潭县,不用报销的各项开支有万余两,其中“提解道府公费银两千两,门包三百十六两八钱。道府漕规并门包千四百六十四两。通判粮库厅共百五十两。上司首领官节礼七百余两。各处漕馆五百两。委员及上司书吏例差七百余两。驿站两号每月各发钱三百千,除坐支外,应补不敷银约三千两。屯户粮三房书吏办漕工食银一千两”。

明清府州县官的俸禄不是主要收入,即便有众多名目的补贴,也仅仅能够维持生活,却不能够应付日益增长的各种开销。明嘉靖以后,府州县官们不但要供养父母妻子,还要支付幕宾的薪水及聘用家人的工食。除此之外,还有送往迎来,孝敬上司,经营政治关系网,贿赂权贵等难以估算的开支,更为养老与子孙计,而满任回乡,“连十舸,盈百车”。由此可见,府州县官显然还有俸禄和补贴之外的其他收入,虽然会有犯法违规的所得,却也大部分在制度允许的范畴。

二、耗羡与陋规

所谓耗羡的“耗”是指在征收赋税时,以各种消耗为名的额外加征;“羡”也称为“羡余”,是征收各种税课时的附加税,系陋规之大项,却不能够包括所有的陋规。所谓的陋规是由王朝默许,听任官吏们赚取的行政费用和经济收入,介于非法与合法之间,属于“政治畸形儿游荡在神州四海之内,润滑于京内外各衙署和大官小吏之间,其所以见怪不怪,视祟非祟,实因其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和赖以依存的社会政治基础”。陋规的名目见于典籍者有数百种,多者成千上万,少者至于分厘,数额相当可观。

耗羡是府州县重要的财政收入,典籍多不记载其数额。府州县在征收钱粮的时候,粮米要加耗,其名目繁多。如交粮以不干燥为名而加“湿耗”,晾晒则加“雀耗”,扬场加“扬耗”,运输加“运耗”,入仓加“仓耗”“霉耗”“鼠耗”等,这七耗、八耗在朝廷规定可以加收耗米二三成的基础上,地方官加至四五成为常态,加至七八成甚至超过正项者亦有之,除起运上司之外,余下的为“羡余”,地方官可以自由支配。如明弘治二年刘大夏到任广东布政使时发现,“广中官库有一项羡余钱,自来不上库簿,旧任者皆公然取去,以充囊箧,相袭以为固然”。刘大夏要将这笔羡余附入簿册,“库吏以故事白,云不当附库簿”。为此事,刘大夏沉吟良久,“乃命吏悉附簿,作正支销,毫无所取云”。廉洁之官可以将羡余纳入正项开支,一般官员则不会如此。在征收银时,则加有火耗,“百姓火耗,有加三、加二、加一不等,其包纳火耗,亦不为减”。加二三成火耗算是正常的,加四、加五也是常态。如万历二十年,湖广巡抚郭惟贤“见湖省百姓,拥道号呼,告者接踵”,询问原因,都是因为征收时,“有谓官较书办各役,勒取使用者;有谓官较多索火耗,每两额外加四五钱者;有谓银已收入,因银数未足,次日径不认发收票者”。清雍正初年,汪景祺“近闻山东火耗每两加八钱,民不聊生,河南亦然”。加耗使民众已经苦不堪言,地方官还有其他额外的盘剥,如“官收之时,法重有秤头之积出,较阅有火耗之羡余,券票有纸笔之需伺”。这些收入既关系到应付上司、过客,又要支付本府州县的各种公费开支,还要满足地方官自己的私欲,朝廷意欲收回,又不能够解决地方开支,只好听而任之。

按照制度规定,地方官吏征收赋税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提成,这就是耗羡的分配。海瑞曾提及知县常例:“收各项钱粮,每一百两取五两。”知县可以得到5%提成,佐贰官可以得到3%提成,然后按照比例给知府5%,府佐贰官3%,府辖县多,故此知府所得也多,但其也要按比例交给省里,各省按比例送给相关部院。这些提成名义上是用于行政经费,但府州县官有自由支配权,故此据为己有也不算是违法,廉吏多以之用于地方公益,贪官则以之纳于私囊。

除了耗羡之外,地方各种名目的陋规繁多,亦可归入府州县官的收入。如海瑞在淳安县革去大量的陋规,其吏属有:新官到任迎接、新官报到、参谒上司、朝觐、吏农花红、书手工食、房科纸笔、上官盘查吏书银、农吏上班、比较文簿等10项;知县每年常例,有夏绢、夏样绢、农桑样绢、折色粮银、清军匠银、农桑绢银等22项;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阴阳官、医官等也有各种常例;还有六房吏每年常例的顶头银、考吏银、词讼银等30余项。这些被革除的陋规,是地方官吏额外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因这些陋规被革除而影响官吏的生计,因为“衙门愈大,其常例愈多” ,涉及的范围愈广,更何况海瑞革除的仅是部分常例,更多的常例并没有被革除。

陋规之大项耗羡,于雍正二年开始归公,其主要原因是“各省从前办公,无项可动,上下共相捐应,官民并受其累。”归公以后,“派给养廉,俾公事私用,咸足取资”。雍正帝认为:“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殊不知耗羡归公以后,以养廉银的形式发放给各级官员补贴,将原本介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收入,变成合法了,而府州县能够自主使用的经费减少,影响了地方公共事务的开展。“自归公之后,民间之输纳,比于正供,而丝毫之出纳,悉操内部。……每地方有应行之事应兴之役,捐己资既苦贫窭,请公帑实非容易。”此外,地方公费开支及个人收入,更是不得不依靠各种陋规,从而导致旧规归公,新规迭出。以下仅以典当陋规为例,则可见陋规收入之一斑。

明代自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典当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如南京“猾者开张当铺,违禁取利,不下数千百家”。江南的府州县都有当铺,甚至乡镇都有开设,如嘉兴府青镇有8家,乌青镇有13家。清代典当铺的数量更是惊人,如康熙二十年,常熟县具有确实牌号和东主姓名的当铺即有37家;乾隆九年,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铺一直呈增长之势,至晚清光绪十年,山西省经布政司钤印领帖,交纳当税的当铺即有1793家;道光时期,广东省广州府有1305家。其他各省府州也大体如此。当铺每年向地方官赠送一定的例银,如雍正时期,直隶各县“当铺每家送银四两,系前督臣李卫奏明留为地方办公规礼,每年奏报有案”。此外,各种额外非法的孝敬银往往更多,如乾隆元年,湖北省监利县知县陈济芳,“自到任起至被参止,共收过(当商们送的)贺礼一次,寿礼一次,节礼五次”;而当商们供称:“那规礼原是奉禁革的,因陈知县吩咐叫送,他是本地父母官,商人们无奈只得照旧送去,后又屡次借银子。”如果不是知县陈济芳恣意勒索,此事也不会败露,因为在清代,视收取规礼为当然,当铺为维持运营,提高利率勒索也在所难免,“自来州县等官视(典当)为鱼肉,凡新开设一当铺,上下衙门费至数千金或千余金,至少亦数百金。……如河南一当铺,岁必应官千金或七八百金,他省多少不等。兵燹之后,即偏僻各省,每铺亦年费七八十金。州县城内,合县当铺专设公寓,随时应各衙传唤。不止此也,一官到任及平时需用,随意勒借银钱,有生息者,提本借用,令当铺出利,及去任日,多不清还,又以微物勒当重价。间有自爱或不勒借、勒当,而季规、节礼等项通行索取,当商无敢迟吝。”

陋规是地方官的主要收入,其数额相当可观。清代“自督抚以及州县,皆由陋规优厚耳,不必例外求赇也”,以此之故“各官养尊处优,视为固有,能守此,即已名‘操守廉洁’矣”。“很明显,官员的额外收入通常比固定收入要高很多,但额外收入的实际数字却没有记录下来。”因为没有记录,府州县官的额外收入也难以估算。据清人所讲,自乾隆中叶到咸丰初年,地方官肥瘠不一,两江总督一年所得三十万两,其次是两广、四川。巡抚以广东、广西为最,一年所得在十万两以上,浙江六万两,江苏四万两,不及四万两的福建竟然成为苦缺。布政使江苏、浙江是五六万两,四川、河南、山东、山西也多在此数。按察使的优缺是四川、河南、山东、安徽,一年所得总在三四万两;道员优缺是陕西督粮道、福建台湾道,一年所得三十万两,与两江总督持平,天津道一年所得二十余万两,以下依次是上海道、宁绍道、登莱青道,都是十余万两的优缺,汉口、九江、常镇等一年所得也达十万两。府的最优缺是四川夔州府,一年所得二十万两,以下依次是广州府、潮州府、浔阳府、梧州府,一年所得均十万两以上,即便是当时穷困地区的贵州铜仁府、甘肃庆阳府,一年所得也有二三万两,可证“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语不虚。县的最优缺是江苏的上海、江宁、嘉定、宝应,每年所得皆十数万两,“浙江则有‘金平湖、银嘉善’之谣”。其余稍微富裕地区的知县所得也相当可观,“不贪不滥,一年三万”的谚语也应该是有据的。

三、公费与经商

公费是行政经费,属于官府的费用,按照制度规定是不能私用的,而拥有权力的府州县官基于个人利益,把部分公费当作自己应酬和生活开支,化公费为私的现象非常普遍。明清府州县公费开支都有两笔账,一是用于上司核查的各项公费开支,账目相当细致,是预算内的资金,由朝廷预留,称之为存留;二是用于无名支出,账目不公开,是预算外的资金,由各地方自行创收,称之为陋规。

府州县公费存留各项,大多数地方志都明确记载具体额度,看上去并不多。如明万历时浙江黄岩县公费银2510余两,并罗列出各项支出种类,如药材等共计69项,每项都有具体数额,有些竟然精确到“毫”。这些支出都是账面上的,造假明显。对此,王夫之讲到税粮分派,有司上报数字,升之下有合、勺、抄、撮、圭、粒、粟等虚立之名,“勺、抄以下,无此量器,何从而为之名?十粒为圭,千粒为抄,谁为历数?粒下有粟,岂剖碎稻麦为十粟耶?凡此,皆可资一笑。乃徒以爚乱人之耳目,而施之以利析秋毫之教,非小失也。”而且账面上的开支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如浙江黄岩县役银项下有“兵巡道交际银三两,兵巡道纸札银四两五钱,兵巡道坐司家火银二两”,合计不过9.5两,而同时期的李乐为福建按察司佥事,即巡道,巡视地方在驿站住了一个月,除了吃喝支取钱财之外,还得到九两旧规,而驿站竟然以此为由报销四百两。

各府州县都有接待来往过客的专项费用,“经过使客各项交际、新官到任祭礼,府银三十六两,县银九十六两”。在交通要道及有名胜古迹的地方,这些银两即便全部用于接待使客,也应该是不敷使用的,因为来往过客很多,府州县官往往疲于接待。如万历时刑部员外郎王临亨前往广东虑囚,路过罗浮山,原本不想叨扰地方官,只身前往游览,“已出城,则担供帐而往者踵相属矣。时过一聚,田畯释耜而来舁余者动数十百夫矣,荷锄而为余除道者且先余矣。余念有司意良至,亦以此自愧。”一个与本县毫无关联的出使人员游览名胜古迹,县主簿亲自陪同,还动用百余人,开销应该不少,实际支出则并非由公费开支。王临亨见百余人为他风餐露宿,曾经问县官为什么不给他们餐饭,县官回答:“往事乃尔。”也就是此前旧例,该县不出分文,所有的支出全派给里甲。

公费虽然不能作为官吏个人的收入,但也有增加收入的效果。如明代规定,知县有15两买办日用器具的银钞,这“银十五两倍收入己囊橐,去任时可带者尽数带回,不可带者又取之以与下人并所厚士夫”。在府州县官名下的心红纸札、茶果、柴薪等项,名为公费,实际上是私费,因为可以自由开销。至于各种采买收取回扣,自用则压低价格,公用则抬高价格与商人分润,更是司空见惯。府州县官通过这种途径增加的收入则难以估算。

明清两代官吏吃喝成风,大量靡费公款,是官场痼疾,实际也是公费私用。“各上司按临,例有迎风饭、下马饭、阅操酒、送风饭,动以数金计。”这仅仅是常规,若是地方官别有用心,也会提高规格,以至于“每席用嗄饭四十味,糖食四十味,果品四十味,而攒盒暖盏之类无算”。按照古代制度,天子用膳120道膳食,宰相81道膳食,尚书、侍郎及地方大员40道膳食。这里每次40道,前后120道,既不违反制度,还使之有天子的感觉。万历十八年,华亭知县杨东野首创宴客动辄百金之例,“时五月,有肥紫蟹重斤余者,鲜鲥鱼五六斤者”。面对这种超规格的招待,风宪官们不但吃得坦然,而且“按院啧啧叹赏曰:‘两年兄莅兹土,不可谓福人哉!’”他们当然是“争以杨令为能”。吃吃喝喝已经所费不赀,问题是还要行贿。如李乐巡按南直隶,在松江府,知府、同知、通判、推官除了一起宴请他,还分别宴请,“凡为盛筵者十,以一倍十,所费不赀。每送下程,用燕窝菜二斤一盘,郡中此菜甚少,至赂节推门子,市出而成礼焉。”府州县官超规格接待上司,实际上都基于私利,华亭知县杨东野因此得到保荐,得以升迁,松江府各官得以确保美缺不失。

人们习惯在一般交往过程中,用土产作为送人的礼品,谓之“土仪”,吊唁丧事送礼为“奠仪”,恭贺喜事送礼称“贺仪”,答谢别人帮忙送礼为“谢仪”,送人远行有“程仪”,新春佳节送“年仪”,谈婚论嫁有“聘仪”等。若礼品贵重谓“重仪”,礼品平常谓“菲仪”。这种风俗已经根深蒂固,所以明清律例规定互赠土仪不为罪。雍正、乾隆时期曾经以条例、谕旨的形式禁止一切馈送礼仪,但也只是局限于风宪官及督抚大员,对府州县官却网开一面。府州县官拥有实权,三节两寿收取下属及士绅“土仪”也是司空见惯的。他们也要向上官送“土仪”,“每一上官,每岁四节,每节除下程外,大币八,小币十二,应费若干;三五上官,应费又若干。”杂费不算,仅年节礼的“大币八”,一次就是四十两;“小币十二”,一次就是一百五十两;一个上官的年节礼就将近八百两,监司部使数十人,其费已是不赀,都是“百姓之膏血也”。“土仪”出自陋规,不在上司核查的公费账目。这些“土仪”收入算不上贿赂,数量却相当可观。

公费开支各项,府州县官的膳食占很大比例。如清代府州县官上任,要带去幕友、长随、家人乃至亲戚(少爷或老爷、姑爷、舅爷为“三爷”)等前往,少者数十口,多者数百口,吃喝拉撒睡都要由府州县衙门负责,其开支已经可观,再加上这些人在消费过程中,不遵守价值规律,甚至强行摊派,增加人民的负担。如明人何良俊所见:“南京有印差道长(御史)五人,与巡视京城道长俱与上、江二县有统属。凡有燕席,俱是两县坊长管办。有一道长请同僚游山。适坡山一家当直,是日十三位道长,每一个马上人要钱一吊,一吊者千钱也,总用钱一万三千矣。尚有轿夫抬扛人等,大率类是。虽厨子亦索重赂,若不与,或以不洁之物置汤中,则管办之人立遭谴责。且先吃午饭,方才坐席,及至登山,又要攒盒添换等项。卖一楼房,始克完事。不一月而其家荡然矣。继此县家定坊长一人自系死,一人投水死。国家之事,可为寒心。”厨子出外采买,压低价格还不算,甚至直接要里甲承办,各村社还要进贡,而无须府州县官开支,等于是地方官的变相收入。

既可以用于公费开支,又可以成为私费的,当属官田及公费营息。如嘉靖时,北直隶蠡县有官地6.5796顷,河南太康县有官田10.919顷,南直隶沛县有官地40.015顷,泾县有官田536.41674顷,宁国县有官田164.42743顷、官地76.70427顷、官山136.3066顷、官塘0.73317顷。这些田土的租金收入可以用于学校、养济院、惠民药局等地方事务的运营,更多的是用于官府开支,属于府州县官可以支配的地方公费,也是他们收入的来源之一。

官商勾结是府州县官将公费转换成私费的重要途径。以盐业营销而论,盐商“完课一项,实不过十分之一二耳。商人服食奢靡,积惯成习,身家所费,已无限量,而各衙门额规,千头万绪”。海瑞革除的官盐营运陋规有“经过盐每百引银一钱,每年约有五万引。住卖盐每一百引银一两,每年约有七千余引”。此处折算下来,经过盐的收入约50两,住卖盐的收入约70两,两者合计120余两。明清“天下第一等贸易为盐商。故谚云:一品官,二品商。商者,谓盐商也,谓利可坐获,无不致富,非若他途交易,有盈有缩也”。正因为经营盐业可以获利,官府也视盐业为利薮。如乾隆时的福建盐课内,“颇有苦累商民之处,盖有司于应征银两外,辄以杂费无出,借端加派,习以为常。……以上各项,皆巧取陋规,不便于商民者”。广东“正盐外,有正额余盐、额外余盐、子盐、耗盐、花红余盐等项。课饷外,又有正场盐羡、余盐场羡、埠羡、额外余盐、场盐、八折埠羡、三封挂一、盐价子盐、京羡、花红、额溢羡余等项,名目既多,弊混自易”。本来陋规就已经很多了,一些府州县官还不时额外勒索。如“广州府属之清远县,系盐艘必由之要口,该县藉盘诘私盐验看程引名色,凡盐船经过每引一封,知县得规礼银三两,家人九钱,书办八钱”。按照这个规礼额度,清远县行盐额引7979道,那么知县就应该得规礼23937两,家人得规礼7181.1两,书办6383.2两,总计37501.3两,但清远县知县陈本覆却认为“此项陋规实系相沿日久,并非抑勒”,仅“情愿将任内收过各商引规银一千三百三十五两五钱,出具认限,解缴道库”。如此算来,还有36165余两没有解缴。

除了官商勾结之外,许多府州县官还经营商业,乃至于有无官不商之说。明清官员经商,有让亲友或仆人经营者;有借贷商贾,收取高额利息或红利者;有利用自己权力为商贾提供便利,收取回扣者。清人屈大均认为,广东“无官不贾,且又无贾而不官,民畏官亦复畏贾。畏官者,以其官而贾也。畏贾者,以其贾而官,于是而民之死于官之贾者十之三,死于贾之官者十之七矣”。因此,官员普遍经商,染指各种赚钱的行业以获得高额利润,也就成为府州县官的重要收入来源。

余论

明清府州县官的俸禄在典制中有明确规定,犹如现代的基本工资,在制定之初是根据当时的物价及消费水准而设定的,至少能维持官员基本生活,并且高于一般民众的水平。清代史学家赵翼考证明代米价,在正统以前银一两易米七八石,正统的时候银一两易米四石,后来涨到一两三石;在弘治时,因为榆林水灾,调外地粮米,每石取值八钱,运送到边境者,粮一石费银一两,丰年的时候粮八九石方易银一两;明代中叶以前,米的价格基本稳定,到了崇祯年间,“山东兵荒,米石二十四两,河南乃每石一百五十两”。清初的物价也比较低,如康熙二十五年,上海县“鲜肉每斤二十二文,枣每斤十二文,桃二十文、糖二十文、栗十五文、橘十五文、桂圆四分,不满千文而货一担。物价之贱,从未有也”。康熙至乾隆年间的米价,随灾情稍有变化,但至丰年即可恢复:“康熙四十六年,苏、松、常、镇四府大旱,是时米价每升七文,竟长至二十四文。次年大水,四十八年复大水,米价虽较前稍落,而每升亦不过十六七文。雍正、乾隆初,米价每升十余文。二十年虫荒,四府相同,长至三十五六文,饿死者无算。后连岁丰稔,价渐复初,然每升亦只十四五文,为常价也。至五十年大旱,则每升至五十六七文。自从以后,不论熟荒,总在廿七八至三十四五文之间,为常价矣。”当时一两银的官价是千文,官员们的俸禄虽不高,但满足较有体面的生活,乃是绰绰有余。

明清官员的俸禄五百多年没有调整,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自然会影响到官员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并没有适当地调整俸禄,却以各种补贴来增加官员的收入。补贴不在国家财政范畴,基本上是各级官府自筹,则难免贫富不均,故此时人普遍有低俸助贪的认识。如明人李贤讲:“今在朝官员,皆实关俸米一石,以一身计之,其日用之费不过十日,况其父母妻子乎?臣以为,欲其无贪不可得也。”顾炎武也讲:“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清代官员“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若是“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即使发放养廉银,“官之室家赖之,亲友赖之,仆从赖之,而又以延幕宾,以恤丁役,以奉上司,以送迎宾客僚友,而又有岁时不可知之费,计其所需,岂止一端。”“今俸入不堪,吏莫能自养。其始也,亏替公费,耗没祭祀、学校、夫马、铺递、民快之资以自入,而一责之民。”概括起来,则是廉俸太低,贪污“有理”。平心而论,这种俸禄加补贴的方式,确实影响到小官及大部分京官的生活,府州县官却因此富有,从而导致官场认识的变化。如明代初年进士出身者都期望得到京官,一旦被选为地方官,“若鵷鸾之视腐鼠,一或得之,魂耗魄丧,对妻子失色。甚至昏夜乞哀以求免”。到了万历之时,进士选为外官,“绾墨绶出京者,同年翻有登仙之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地方官升迁之路拓展了,很大程度还是府州县官收入颇丰。

明清府州县的各种陋规,主要目的是用于地方办公,开展基本建设及发展地方经济,但因为没有制度规范,反而成为增加地方官吏收入的主要途径。瞿同祖认为:“H.B.莫尔斯曾精辟地指出,中国的规费制度并不是独有的,类似的惯例在欧美也有过。这种陋规在中国可能更普遍,它一直原原本本地保持到了清末。朝廷并未做什么认真的努力去废除它。因为它明白,除非像郑观应(生于1841年)曾建议的那样将办公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否则这种收费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增列预算就会减少朝廷的岁入,除非政府相应地提高税率,但它又不愿这样做。”郑观应的提议是,“所有文武廉俸,必照旧额倍给,并分别酌给办公之费,使无支绌之虞”,并且将“一切陋规悉为裁撤”,如果增加廉俸和公费的巨款无所筹,“莫如裁汰冗官,将其额禄并归必不可少之员”。这里的增廉俸、裁陋规、给办公费、汰冗官,均涉及政治改革问题。在人口日益增多,事务愈加繁琐的情况下,裁减管理人员并不是最佳选择,广开财源才是出路。明清王朝反对增加人民的税收,一直保持比较低的征税标准,因此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日益扩大的官吏薪金,支付日益增加的行政开支,实际上是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失控,反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清代耗羡归公,发放养廉银,既有大利,也有大弊。其大利是“自耗羡归公之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其大弊是“自归公之后,民间之输纳,比于正供,而丝毫之出纳,悉操内部。地丁之公费,除官吏养廉之外,既无余剩。官吏之养廉,除分给幕客家丁之修脯工资,事上接下之应酬,舆马蔬薪之繁费,此外无余剩,每地方有应行之事应兴之役,捐己资既苦贫窭,请公帑实非容易”。得不到公帑,却要“一丝一忽,悉取公帑。有司每办一事,上畏户、工二部之驳诘,下畏身家之赔累,但取其事之美观而无实济者,日奔走之以为勤”。面对这种情况,有人提议“冲繁州县,量设公费,使廉吏可以不浮取于民,而无赔累,是一举而公私皆得,众美毕具”。殊不知公费即私费,“今日之百姓诚苦矣,苦于有司之剥削也。今之下吏亦苦矣,苦于大吏之诛求也”。耗羡虽归公,陋规却依旧,却也不是朝廷所能够管控的了。

明清府州县官级别虽然不高,却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借助权力而染指工商业,获取高额利润。官员经商危害性极大,不但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导致吏治腐败,更败坏社会风气,其弊端是明显的。正如学者所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没有完善的法律监察制度而禁止官员经商的法令本身又有许多漏洞;另一方面也是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权力支配一切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制度”。

补贴、陋规、公费私用、经商,使明清府州县官有了高额的收入。即便是高额收入,也不能够满足府州县官们的贪腐之心,贪官污吏还是普遍存在的。有相当多的府州县官,“不以民事为重,易办之事,则视为无关紧要也,难办之事则又设法推诿矣。一入官衙,惟知打算每年出息若何,至于民生休戚,则始终不曾念及;一遇民事,惟思迎合上司喜怒如何,至于小民利害,则前后更不暇计;只觉眼前官职不甚尊荣,全忘治下子民曾否得所”。他们一边毫无止境地贪污,一边不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将手中控制的社会资源当作交易资本,在权钱交易过程中,破坏了社会经济,浪费了国家财政资源,还毁坏了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的各种资源。

(责任编辑:郝红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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