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夜色下,诡案频发,奇案迭起。近期热播电视剧《唐朝诡事录之长安》以其瑰丽奇诡的盛唐风貌和扣人心弦的探案故事,吸引了无数观众。当我们拨开剧中的案件迷雾与精怪传说,会发现许多案件的核心,始终指向对“公道”与“正义”的追问。然而,剧中人物那些看似“正义”的行为若置于现代法治社会,是否将站上不一样的审判台?
今天,跟着小编走进“通法君观剧”,让我们一起用现代法理,探寻古代奇案。
玉女粉配方风波:
古法秘方能否界定为商业秘密?
剧情回顾
《成佛寺的哭声》单元中,面脂店店主赤英大娘研制了一款“神仙玉女粉”,称可以祛斑除刺,增加皮肤光泽。产品风靡全城,面脂店生意火爆,导致许多人对其配方虎视眈眈。“神医”费英俊获得“神仙玉女粉”后,“嗅出”了配方,并对其加以改良,称改良后的产品效果会更好。
赤英大娘研制的“神仙玉女粉”配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费英俊取得神仙玉女粉后未经允许自行改进秘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故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特征。“神仙玉女粉”由面脂店老板赤英研制,未公开配方,具备秘密性。即便有人花费重金购买该配方,赤英也不愿意向他人出售该配方,说明该配方被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的要求。此外,“神仙玉女粉”受到了众多坊间女子的喜爱,销量颇高,时常售罄,这是该配方经济价值的体现。故“神仙玉女粉”的配方满足商业秘密的三个特性,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不应被其他经营者所侵犯。
费英俊通过闻赤英大娘赠送的“神仙玉女粉”,并进行改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费英俊系从公开且正规的渠道获取的“神仙玉女粉”,并通过自己高超的医术分析出其原料及配方,故其对配方进行升级的做法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韦葭的困境:
屡遭丈夫欺凌,人身安全谁来护?
剧情回顾
在《去天尺五》单元中,出生高门士族的韦葭下嫁商人何弼。何弼生意失败后,为巴结富商史千岁,竟将妻子韦葭迷晕后送给对方欺辱。韦葭醒来得知真相后精神崩溃,何弼反而变本加厉,将她作为敛财工具,不仅对韦葭进行监禁殴打,还多次将其迷晕后供金光会的其他商人凌辱。后精神失常的韦葭跑回了娘家,韦葭的哥哥韦韬将其护在家中,何弼则多次上门要人。
在这种情况下,韦韬作为韦葭的家人可以如何保护韦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何弼监禁殴打甚至多次给韦葭下迷药,给韦葭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甚至容忍其弟何乾伤害韦葭,该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甚至构成了虐待罪。
韦葭被虐待至精神错乱,其已然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更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在此情况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故韦韬作为韦葭的哥哥,可以代韦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何弼实施家庭暴力,甚至申请禁止何弼接触韦葭,并要求何弼迁出韦葭的住所。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何弼对韦葭进行打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妻子韦葭,导致韦葭精神失常,情节恶劣,已经构成虐待罪,可以追究何弼的刑事责任。
胁迫之下的手印:
柳俊签下的借条,法律效力如何算?
剧情回顾
在《盛世马球》单元中,作为雍州司马的柳俊在酒楼沉迷声色犬马,盔勒国细作鱼马童在多次主动为其买单后,以武力强迫柳俊在巨额账单上摁下手印,以将其告到御史台为要挟,胁迫柳俊为盔勒国提供情报并协助他们策划马球赛恐怖袭击的阴谋活动。最终,通敌叛国的柳俊被抓获惩处。
鱼马童替柳俊结账大量费用后,以武力强迫和披露威胁的方式迫使柳俊与其签订借条的行为效力如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手段包括威胁和强迫。鱼马童以暴力行为强迫柳俊在账单上画押摁手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强迫;鱼马童还声称如果柳俊不受其控制,便将账单交到御史台,这使得柳俊内心的恐惧得到了加深,该行为属于威胁。故鱼马童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胁迫手段,柳俊作为受胁迫方,作出了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柳俊可以请求撤销被迫与鱼马童签订的借条。柳俊提出撤销借条请求的时间,应当为自胁迫行为终止的一年内,否则其撤销权消灭。
从“以牙还牙”的私力复仇,到依靠证据与程序的公力救济;从权力凌驾于法律的恐惧,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我们走过的,是一条漫长而伟大的文明之路。古代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如今我们有更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保护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正义。看剧之余,我们更应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用法律准绳约束自己,让公平正义如长安之灯火,始终温暖人心、照亮前路。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