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春秋和西周“婚礼有六”的传统观点影响很大,春秋以及西周婚礼唯三礼,即聘(又名委禽)、纳币(又名成昏,昏即婚,下同)和逆(即迎)女,相当于《仪礼》和《礼记》中“六礼”的纳采、纳徵和亲迎。商代即有三礼的萌芽,至战国、两汉婚礼仍然是三礼。西汉各种今古文本《仪礼》,均无“六礼”,今本《仪礼》和《礼记》的“六礼”大概出现在东汉末,可能与熹平石经和郑玄有关。
关于周代婚礼,有两种说法。《榖梁传》言“礼有纳采,有问名、有纳徵,有告期,四者备而后娶”,据此,则婚礼有五。然而,据《仪礼》和《礼记》,却有“六礼”。《仪礼·士昏礼》在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之后,是男子乘车至于女家“门外”迎女;《礼记·昏义》言“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父亲醮子而命之迎”。
《縠梁传》的五礼说默默无闻,而《仪礼》、《礼记》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之说广泛流传,影响深远。六礼的具体内容,郑玄释为:纳采,“纳其采择之礼”;问名,“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曰:“问女之姓氏;”纳吉,“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纳徵,“使使者纳币以成昏”;请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亲迎,“大夫以上亲迎”,至“妇家大门之外”。
郑玄之后,六礼被公认为周代婚礼的六种规范仪式,而且是周代社会各阶层通行的婚礼——“其昏礼有六,尊卑皆同”。《诗·大雅·大明》:“文王嘉止,大邦有子。大邦有子,倪天之妹。文定厥样,亲迎于渭”,不过叙写周文王定吉日亲迎之事,孔颖达则完全套用六礼来解释。陈顾远先生也以此诗为据而断定“则在文王之世,六礼已肇其端也可知”。陈鹏先生肯定“六礼为周之遗制,春秋时诸侯大夫嫁娶,颇沿用之”。叙及古代婚礼的文章或专著,也一直习惯性地以“六礼”论之。
不过,也有少数人对“六礼”有所怀疑。陈东原先生认为“像《昏礼》所说的‘六礼’那样整齐合拍,孔子时代,一定还未通行——或已行于一邦,尚未行于列国;或曾行于贵族阶级,而未行于全民。
真正实行‘六礼’的,是起于汉代——战国以后人已把各处流风搜集起来载入《仪礼》之后。杨伯峻先生在其《春秋左传注》中有意识地将《春秋》经传出现的婚仪与六礼比较,也发现不合,不过结论颇有些矛盾,他们或对六礼在春秋时已在各国各阶层中普遍通行表示怀疑,但是,由于未暇从《仪礼》、《礼记》之外对周代婚礼进行详细考证,因而结论为推测性的,甚至前后抵悟。
那么,周代婚姻的缔结是否真有《仪礼》和《礼记》所谓“六礼”?《左传》为我们探讨春秋婚礼提供了虽然有限但是可靠的记载,如果弄清楚春秋婚礼,即可了解西周婚礼的基本面貌。我们发现,《左传》中出现了如下五个婚礼用语:成昏、纳币、聘、委禽和逆女。将这五个用语的意义及其与《士昏礼》、《昏义》“六礼”的异同探讨清楚,就可以明了春秋以及西周时期婚礼的真实面目。
成昏和纳币的含义,注家说法不一。《左传》中有三件婚事出现成昏和逆女二礼,显然,逆女之前非成昏即纳币。孔颖达认为成昏即聘。杜预以纳币同于聘。杨伯峻则将纳币、成昏与聘三者视为一礼,即六礼中的纳徵,认为“纳币即纳徵。纳币之后,婚姻即定。古谓之聘……此言‘成昏’,即男家已向女家纳币”。从逆女之前不是纳币就是成昏的情况来看,纳币与成昏是同一礼仪的两种称谓,相当于“六礼”中位于第四的纳徵——郑玄所谓“纳币以成昏”之说可信,然而,我们有理由认为,聘是纳币或成昏之外的另一种不同的礼仪。
确切地说,聘在纳币或成昏之前,是春秋婚礼的第一礼。鲁大夫穆伯娶莒女戴己及其娣声己,戴己卒,他又“聘于莒”,被莒人以声己辞,他就为其同族兄弟襄仲“聘”。显然,莒人不会直至他纳币以定婚时方予以拒绝,而他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越过前三礼——如果春秋真有的话——转而替其兄弟纳币成婚。只有一种可能,聘是婚礼的第一礼,穆伯在行缔结婚姻的第一礼时即遭到拒绝,就改为替其族兄襄仲聘。
聘的含义自汉唐以来一直是笔糊涂帐,不仅各种说法不一,而且同一个人之说也前后矛盾,出现了聘、纳币、归三项礼仪,也即聘、纳币、逆女三礼——因为归是从女方角度着眼,从男方而言则为逆女。孔颖达日“此华元来聘,则彼《昏礼》所谓下达者也”,一反此前将聘视为成昏之说。杨伯峻先生前注,以聘与纳币、成昏同义,此处大概是看到聘于春季而纳币于夏季,很难将聘与纳币当成同一礼仪,因而取孔疏谓聘为《士昏礼》的“下达”,即“在六礼之前,男方遣媒向女方表示通婚之意”。
这里,我们不能不先将“下达”考察清楚。至宋代朱熹《家礼》,对“六礼”多加合并改革,也保留了“下达”这一预备礼。但是,考察《左传》,聘确实是婚礼的第一礼,聘之前也并无“下达”这一预备性婚礼。聘如果是《士昏礼》“六礼”之外的下达,则表示聘并非正式婚礼,然而,春秋人的婚姻事实表明聘是一种重要的正式婚礼。
鲁声伯之父未对其母行聘礼,其母因而受鄙视,她姓穆姜扬言“吾不以妾为姒”,可见聘礼之重要。前述鲁穆伯“聘”莒女,莒人不许,他就转为替襄仲“聘”,如果有预备性的“下达”一礼,那么,穆伯必在“下达”时就会被拒绝,莒人不可能议婚时已同意,到对方聘时方变卦。《士昏礼》的原意应该是“下达纳采”为一礼,郑玄的注应是一种误解。只有《士昏礼》中的“下达”“纳采”为一礼之时,聘方可视为“下达”,因为《左传》中的聘与《士昏礼》“六礼”的“纳采”一样,皆婚礼的第一礼。
委禽的内涵注家的看法比较一致。委禽相当于《士昏礼》的纳采,而且是婚礼的第一礼,然而,聘才是春秋婚礼的第一礼,是否意味着委禽与聘是一礼之二名呢?正是如此。郑国大夫徐吾犯之妹美,引起两位大夫争婚,“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
委禽与聘并列,委禽是婚姻成立的第一项正式礼仪,聘也如此。如果聘不是正式向女方求婚而仅仅是议婚的所谓“下达”,那么公孙黑在公孙楚聘之后委禽就不必“强”,而且也不会使徐吾犯“惧”而报告执政子产,子产也不会将此视为“国无政”这么严重的事件;如果聘是纳币成婚之礼,那么,就难以解释公孙黑为何此前不及时作出反应,为何行动如此迟缓。聘既非婚礼之前的无关紧要的一个环节,也不是纳币或成昏,而是与委禽名异实同,是婚姻得以成立的第一礼。
逆女,与《仪礼》和《礼记》的亲迎一样,是婚礼的最后一项。《左传》一般称为“逆女”,如“公如齐逆女”、“公子遂如齐逆女”,有时也称为“逆妇”,如“逆妇姜于齐”。
《左传》的“逆女”与《仪礼》、《礼记》中的“亲迎”虽然都是婚礼的最后一项——迎娶女子以归,但是,后者要求男当事人亲自去女方家迎娶而前者无明确规定。汉唐诸儒对亲迎之说颇为信从,然而,宋人对亲迎深感怀疑,他们反对亲迎之说——“迎于其所馆”根本就算不上是亲迎——虽然主要是推测,但是从春秋以及西周的道路、车骑条件来看,却也合乎情理。尽管如此,仅凭推测,毕竟缺乏效度和信度。我们有必要对《左传》的有关事项作一细致分析,看看诸侯以及大夫是否为自己的婚姻而出境亲迎,这可能是认识春秋时期迎娶之礼的真实面目的踏实可靠的途径。
从国君迎娶夫人的情况来看,有三种方式:国君亲逆,卿为君逆,大夫为君逆。春秋时期卿为君逆方符合礼制,而国君亲逆和大夫代逆都与礼制相违,而且,卿为君逆既非迎于城外的所馆,也不是出于国境即可,而是远适女家迎娶。
卿大夫以及公子的迎娶方式有两种:一是兄弟代逆,二是亲迎。穆伯代兄逆妇当是变例,亲迎才是大夫和公子婚娶之礼——当然,必须到女家方为亲迎。
那么,天子的婚娶与诸侯、大夫有无不同的制度呢?天子卿士按周制相当于诸侯,然而,卿士为天子逆与卿大夫为诸侯逆在春秋时期并不能显示出天子的独尊。如果说天子在婚娶方面还享有特权的话,那就是杜预所说“天子娶于诸侯,使同姓诸侯为之主”。周桓王娶纪季姜,由鲁主婚,故周卿士祭公先来鲁受命,然后去纪国迎娶。周惠王娶陈妫,由虢公、晋侯、郑伯主婚。
与天子娶后相同,天子嫁女也由诸侯主婚。天子嫁女给齐襄公时由鲁主婚,先是天子卿士单伯送王姬于鲁,居于鲁国特地修筑的“王姬之馆”中,再从鲁“归于齐”。周共姬嫁齐桓公,也是鲁主婚,齐桓公还到鲁国亲迎。
因此,《士昏礼》所谓“亲迎”不是春秋通常的婚嫁仪式,当时的婚仪视人们的地位等级的不同而异。天子娶后由卿士代逆,娶后嫁女皆由诸侯主婚;诸侯娶夫人,卿大夫代逆;卿大夫、大夫以及公子娶妇,则本人亲逆。《左传》用“逆”而不用“亲迎”作为春秋婚礼最后一项大礼的名称,既确切又有广泛的概括性。
综上所述,《左传》中出现的婚礼实有三项:聘,又称委禽;纳币,又名成昏;逆女。三礼相当于《士昏礼》“六礼”中的纳采、纳徵和亲迎。六礼中的问名、纳吉和请期之所以不见于《左传》,有两种可能:其一,春秋虽有此三礼,然于六礼中较不重要,故《左传》不屑涉及或无由涉及;其二,春秋本无此独立的三礼,唯有聘、纳币和逆女三礼,《左传》中自然不可能出现。
两种推测相比较,第二种可能性更大,更接近历史真实。首先,问名、纳吉、请期即使是婚礼的次要礼仪,但《左传》中所有直接或间接记载的婚姻事件均无一涉及,就令人不得不怀疑它们的存在,至少可以肯定它们的存在缺乏根据。其次,从时间考察,则可以肯定没有问名、纳吉、请期三礼。宋共公娶鲁伯姬,于成公八年春来聘,夏纳币,次年二月逆之,聘后紧跟着纳币,两季之间不可能再有问名、纳吉的两批使者往返于齐鲁的时间——从鲁卿季文子于成公九年二月如宋致女而至夏方回可知。
纳币到逆女一般间隔较长,或如此例相隔二季,或如鲁桓公娶姜氏相隔一季,其主要原因当是娶亲的各方面准备工作甚繁,即使如鲁庄公、文公从纳币到逆女间隔一年多,也不能表明其间还有请期一礼,因为很可能有婚姻之外的原因。晋平公娶少姜,于昭公二年春如齐纳币,夏四月如齐逆女;少姜死后娶继室于齐,于昭公三年春“成昏”,夏如齐逆女。晋、齐相距大约三倍于鲁、宋,鲁季文子春二月送女于宋至夏方回,晋人春如齐纳币夏即逆女,这样的时间长度足以证明纳币与逆女之间不存在专门的请期一礼。
其三,春秋时期由于交通工具和道路建设的条件限制,仅聘、纳币和逆女就得让不少使者为国君、大夫的婚姻,不少大夫为个人的婚姻而劳碌奔波于路途,如果再为问名、纳吉和请期而派遣三批使者,那么,一桩婚事必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春秋时期不具备这样的物质基础一从鲁庄公为娶夫人而在桓公庙的梁柱上涂红漆、在椽子上雕花,就被臣下批评为“侈”,“大恶”,可见一斑。
春秋婚礼只有聘、纳币和逆女三礼,没有所谓问名、纳吉和请期,不仅史实如此,揆之情理,亦属必然。问名单独作为一礼,可以说完全没有道理。很难想象,男方行聘礼之时不问女之母为谁氏以及年龄诸情况,而于聘礼之后专门遣使者去女方家询问。
唐人大概也考虑到这一点,故孔颖达说“此二礼一使而兼行之”,贾公彦也说“此之一使兼行”。既然一使兼行,又怎能当成二礼?纳吉、请期当与纳币同时,就是说,男方行聘礼回国即卜于庙,若吉,随即卜婚期,之后,便向女方告吉,同时纳币定婚期。没有必要在纳币之前专门派使者去告知卜吉,也没有理由在纳币定婚之时不将婚期告知女方而又另遣使者告婚期。
尽管从春秋社会文化风习和情理揆之,一件婚姻的成立,不可能不问女子的名氏,不可能不占卜,也不可能不告女方婚期,但是,三者未成为独立的三礼,问名寓于聘礼之中,纳吉和请期在纳币礼中完成。
参考文献:《礼记》《左传》《仪礼》《春秋婚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