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56年
2月20日—3月7日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法院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对我国司法实践起到重要指导和统领作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3月17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推动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土地农民所有向合作社集体所有转变。到12月底,我国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4月25日、5月2日毛泽东先后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最高国务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报告。在论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时指出,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
4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先后于1980年、1988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该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的经济贸易争议及国际投资争端。
5月25日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国务院还公布、批准了《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等行政法规。
6月9日—7月2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铃木启久、武部六藏等45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依法判处各被告人8年至20年有期徒刑。这是第一次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对外国侵略者进行的独立审判,是二战后国际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见证。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6月21日、7月18日、8月21日分3批对在押的1017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
7月6日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中央交办的工作,研究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部门的分工制约等问题,不受理具体案件;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直接对中央负责。此前,1955年12月7日,董必武写信给刘少奇并报毛泽东,建议在党中央设立法律委员会或法律工作组,以加强党中央对国家法律部门的统一领导。
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律师的任务、律师组织的性质和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条件等。新中国的人民律师制度正式确立。此前,司法部于1954年7月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办律师工作。
同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公证的性质、公证机关的设立和建制等。
9月15日—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指出,社会主义改造已取得决定性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上建立。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大会同时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大会着重提出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问题,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党在全国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新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许多新的规定,对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增加所有党员都要“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等内容,对党的组织机构等也作了若干新的规定。
随后于9月28日召开的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董必武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必须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