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南北,人分四等
曾经被收录在高中历史中,如今却已经从教材中删除了。元朝是中华民族一直不愿提起的历史,或者讲是许多汉人不愿提起那段屈辱的历史,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文学作品,元朝出现的次数都屈指可数,只因那段历史的确充满了屈辱,是汉民族最为黑暗的时期之一,然而这些毕竟都是历史,民国时期的学者通过大量研究元朝历史后,得出了一个四等人制度。
元至元十六年(1279),元军攻破临安(今浙江杭州),又在崖山大败宋军,统一南北全境,结束了几百年的分治与战乱。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起来的政权,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在灭亡金朝后,在其境内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灭亡南宋以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蒙古人作为统治阶级,治理下的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蒙古统治阶级采取一切措施来维护蒙古人的特殊利益,稳定政权。
忽必烈承继汗位之初重用汉臣,曾委任汉人王文统掌管财政大权。忽必烈曾想将其立为丞相,因臣下进言王文统学术不正作罢。元中统三年(1262),王文统的女婿李壇发动叛乱,忽必烈认为是王文统教唆李壇叛乱,愤而杀掉王文统。
此后,忽必烈转而重用色目人(西北、中亚及欧洲来华的人),委任商人出身的阿合马为丞相达十二年之久。阿合马仗着忽必烈的宠信为所欲为。忍无可忍之下,元至元十九年(1282),益都千户王著以铜锤击杀阿合马。阿合马死后,百官士庶都拍手称快。
事后,忽必烈知晓了阿合马生前罪行,感叹王著确实应该杀了他。但是,王著等人在此次事件中表现出的团结果敢,却使忽必烈对汉族臣民更为忌惮。不久,忽必烈确立了种族歧视意味颇浓的四等人制度:第一等为蒙古人;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为长江以北原金朝统治区内的女真人、契丹人、汉人;第四等为原南末辖区内的汉人。
四等人泾渭分明,以汉人的地位最低。不仅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还不能还手,凡是还手的、事后寻仇的都要严刑断罪。朝中的重要职位也都换成了蒙古人。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元朝的这种民族政策,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
相关历史资料佐证,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而且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在元朝五世十一帝,九十八年的统治中,虽然有着以四等人制为基石的严格社会等级划分,但是元朝不禁异族通婚。也就是说四个等级之间的人们是可以相互通婚的。这点可以从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的一款看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其次,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然而在实际上,元朝并没有把四等制度做硬性规定,实如果你只看元代法律条文的话,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制度,它与其说是个制度不如说是在元代社会中一个几乎公开化的潜规则。作为统治者的蒙古人,在面对文明和社会制度都高于其的汉人阶层时,防范之心是必不可少的。《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何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专家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文献能证明,元朝四等人制度真的存在,也就是说四等人制度并没有记载在官方书籍上,没有确切来源,专家的回答中正平和,有理有据,元朝官方没有明确记载四等人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却真实的存在于元朝,元朝时期汉人地位低下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民族不能只有光鲜亮丽的历史,还要有黑暗血腥的历史,只有正视屈辱带来的伤痛才能更好的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