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6世纪晚明时期,中国财政税收领域经历了白银货币化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在《万历会计录》中得以详细记载。田赋征收的折银情况揭示了明代财政结构的重要变化。以山西为例,万历六年时,其田赋白银货币化高达32%,相比嘉靖前的随意折银,是一次显著进步。此外,山西还对其他税项征收银两,推动了白银货币化的进程。随着万历清丈和一条鞭法的实施,白银货币化更加深入,国家财政体系得以逐步转型。这一变革既满足了国内经济发展需求,也契合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趋势。尽管过程曲折,但白银货币化以不可阻挡之势推动了中国财政史的发展。
晚明时期财政与税收领域的这场深刻变革不仅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的重要篇章,也为我们理解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基于此, “IMI财经观察”特推出此文,以飨读者。本文为下篇,主要分析山西布政司田赋货币化分析和后续改革。
财政视角下的明代田赋折银征收——以《万历会计录》山西田赋资料为中心(下篇)
三、山西布政司田赋货币化分析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中,田赋制度建立在实物财政的基础之上。然而,征收实物并不能满足政府的需求,于是就有了田赋征收“本色”与“折色”的设计。洪武九年(1376)四月明太祖令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税粮。”王圻《续文献通考》载:
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匹准米一石,苎布每匹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匹重十八两。
此为洪武十八年(1385)事。洪武三十年又有了逋赋折银的征收记录:“凡各处积年逋赋,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银一两折二石。”逋赋折合是用轻便价高的物品折换实物田赋,被称之为“轻赍”,并不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从明初征课以米麦丝绢等实物交纳,到用白银折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间充满了矛盾和争议。反对折色,主张赋税征收本色的代表人物丘濬曾说:
盖粟生于地,非一日所能致,钱出于人力,可旬月间而办也。自古识治体者,恒重粟而轻钱, 盖以钱可无而粟不可无故也。后世以钱物代租赋,可谓失轻重之宜,违缓急之序矣。故为国家长久之计者,宁以菽粟当钱物,使其腐于仓庾之中,备之于无用,不肯以钱物当菽粟,恐一旦天为之灾,地无所出,金银布帛不可以充饥,坐而待毙也。
在倡导折色者中,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反对折银而主张折钞,其理由是:
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有司收纳既重,其权衡以多。及其交官,又杂铜铅以为伪。民既受其言(害),而官又受其弊。臣请自今凡本色折收之例,一遵旧典。
总的说来,明宣德、正统之前的田赋折银,大多是属于临时性的。有宣德末年周忱改革江南税粮变卖银两之说,成为正统以后逐渐形成的金花银的起源。成化、弘治以后,各种田赋折银明显增多。到嘉隆万年问,随着一系列的赋役改革和一条鞭法在全国各地的展开,从而使白银在田赋收入中占居了主导地位,可以说,田赋的白银货币化至此基本完成。
根据梁方仲的研究,一条鞭法初施行于嘉靖初年,至嘉靖末年转趋积极,于万历二十年(1592)以前在全国通行。一条鞭法推广至全国前的一系列赋役改革,虽同称一条鞭,但内容不一。明人于慎行云:
夫条鞭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如粮不分廒口,总收分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鞭;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鞭;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丁之条鞭;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鞭。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敞邑所谓条鞭者,税粮不分廒口,总收起解;差役则除去三等九则之名,止照丁地编派;丁不论贫富,每丁出银若干;地不论厚薄,每亩出银若干;上柜征收,招募应役,而里甲之银附焉。此敞邑条鞭之略也。
万历中后期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工科右给事中曲迁概括为:
条编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这是比较中肯全面的总结。
就山西布政司而言,将万历六年田赋折银计算整理,可以得到山西田赋货币化比例,见表3。
表3 万历六年山西省田赋货币化比例表
从上表可看出,夏税已经标明折银标准的折银总数为80362.9两;没有标明折银标准的为 342408.11两,白银货币化程度为19%。
秋粮中,粟米已经标明折银标准的折银总数为537870两,没有标明折银标准的是933873.52两,白银货币化程度为37%。;马草已经标明折银标准的折银总数为142290. 16两,没有标明折银标准的为56169. 60两,白银货币化程度为72%。两者合计计算,秋粮已经标明折银标准的折银总数为 586952. 70两,没有标明折银标准的折银总数为1108618. 24两;白银货币化程度为35%。
将夏税、秋粮加总计算,已经标明折银标准的折银总数为667315. 60两,没有标明折银标准的 1451026. 35两,白银货币化程度为32%,实物征收额为68%。该比例与起运存留39%与61%之比似有较高依存度。为直观显示夏税秋粮货币化程度,绘制柱状图如图4。
图4 山西布政司万历六年货币化程度
考虑到明代山西人从事商业贸易的人数众多,并形成了闻名天下的晋商群体,这个比率似乎与山西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很不相称。众所周知,山西商人和徽州商人是明代后期商界的两大群体,他们以雄厚的财力称名于时, 明人谢肇淛曾形象地写道:
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银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
冯梦龙在“三言"中,记载大量的使用银两的情节,其中描述山西平阳府洪洞县商人沈洪“拿有整万的银子,来北京贩马”,尤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然而,晋商的商业活动只是民间交易而已,江南“民间交易惟用金银”与地方官员推行赋役折银改革相得益彰,而在江北则未必行得通,原因在于明代南北气候、土质、亩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官民对赋役折银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对此,顾炎武有中肯的评论:
盖条编主田为算,而每丁折田二亩。江南地土渥饶,以田为富,故赋役一出于田,赋重而役轻,以轻丽重,且捐妄费,安得不利!齐鲁土瘠而寡产,其富在末,故赋主田而役主户,赋轻而役重,以轻带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山西比之山东,尤为土瘠少产,更是富在商业。主政北方诸省的地方官员,在万历之前,鲜有赋役折 银改革之举。即使有此举动,也很难推广开来。梁方仲认为,推行条鞭法最有功绩的都来自国际贸易较盛,有大量银元输入的南方沿海各省,如蔡克廉、潘季驯、周如斗、刘光济、王宗沐、庞尚鹏和海瑞。而反对条鞭法的多是北方人,如葛守礼、于慎行。嘉靖、隆庆时期的王宗沐,先后在任江西提学副使、山东左布政使时,推行一条鞭的赋役折银改革。其在江西的改革虽不甚顺利,但最终在隆庆时期刘光济主政江西时获得全面成功,而王宗沐在山东的改革则以失败告终。对此,明人黄景昉总结如下:
一条鞭赋法,议始于庞尚鹏,远迩称便。而葛端肃乃极非之,诋为宽富累贫,徒滋吏弊。览于东阿《笔尘》,亦言条鞭即唐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其弊至商宽农困,岂南北俗殊耶?抑或奉行之过。
上文提到的“葛端肃''即隆庆时户部尚书葛守礼,“于东阿”即万历时礼部尚书于慎行。
不仅如此,明代南方诸省白银货币化程度高于北方诸省,与其多银矿和得外贸之白银大量涌入亦有很大关系。隆庆之前,银矿的开采主要集中在云南、浙江、福建、四川等省。其中尤以云南产量最大,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下云:“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白银货币化迅速发展,产生巨大的内部需求,嘉靖年间白银在流通领域取得主币地位,拉动了外银的大量流人。明代后期美洲白银大量流人中国,加之政府在税收中征收白银的政策,致使白银在交易和政府财政上起着纸币和铜钱无法取代的作用。南方诸省赋役的普遍折银,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隆庆开关之后,对外贸易量猛增,大量的贸易顺差使得原产日本、美洲白银输入中国。据梁方仲先生估计,自万历元年至崇祯十七年(1573—1644),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由于同中国贸易输入的银元,至少在一亿元以上。吴承明先生谨慎估计,16世纪后叶和17世纪前叶流入白银近1.5亿两。据万明估计,在1540—1644年的一百年间,如果以平均每年75吨计算,那么从日本流入的白银有7500吨左右;1570—1644 年,美洲白银总共约有12620吨流入了中国。南方诸省银矿的开采更兼海外银元的大量输入,为赋役折银的改革提供了成熟的条件。例如广东“银多从番舶而来”,广东赋役得以普遍折银。
更有甚者,山西布政司在田赋折银过程中,不能像江南征收金花银地区那样得到折纳金花银的好处,反而存在着损害百姓利益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明代粮食市场的市价高于税粮的折银价,市场粮价愈高,如果金花银折粮价不变,或变动后折价银低于市价,纳税者实际负担就会减轻。成化十六年(1480),山西行省市场粮价一石仅值银三四钱,但闻喜县百姓“岁输阳曲、灵丘、怀仁、山阴四王府并各镇国等将军禄米,每一石勒银三两”。这必将桎梏田赋折银的推广和百姓缴纳银两的积极性,以致户部“令自成化十七年为始,悉依旧例收纳,不许折银及倍收巧取”。
尽管如此,万历六年山西全省的田赋白银货币化程度毕竟已达到32%,这与嘉靖之前山西田赋折银的偶发性、随意性相比,显然有了进步。应该指出的是,此时田赋以外,山西对其他各种徭役、商税、杂税普遍征收银两或纳银代役,白银已越来越深地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从万历清丈到一条鞭法——山西田赋折银改革的继续
明代嘉靖至万历初年,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财政经济的角度看,一方面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以田赋折银为核心的货币赋税的发展;另一方面,边镇粮饷耗费巨大,皇室贵族的奢侈消费恶性膨胀,土地兼并严重,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以至于社会矛盾空前激化。这是张居正在全国进行清丈土地和推广一条鞭法改革的经济原因,目的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此阶段,《会计录》所见山西白银货币化程度虽不算高,社会上商品货币经济却有了长足发展,城市繁荣,百姓竞奢。例如“九边如大同,其繁华富庶不下江南,其妇女之美丽,什物之精好,皆边塞之所无者”。又如平阳府之曲沃县,“其齐民服饰恣所好美,僭侈无度,男子冠巾丝履,女子珠翠金饰, 但有财尽能索矣”。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三镇三藩之赋,已成为广大人民的沉重负担。《会计录》卷七云:
今边饷日广,宗室日蕃,一切供亿自民输外,则仰给于河东之盐课,不足岁发内帑百余万,以充边储费用孔殷,后将难继。近议修屯政,纾民力,诚为良策。若当事诸臣实心干理,持之有终, 核荒占、抚流移、宽征敛,行之数年,即未能如国初之旧,三晋之民亦庶乎其息肩有期矣。
可见,户部认为“核荒占、抚流移、宽征敛”、“纾民力”亦是解决山西财政矛盾之良策。
由于前述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更由于改革人物的缺乏,山西的赋役折银改革在万历八年 (1580)之前一直裹足不前,史籍上也鲜有记载。而在南方,江西、浙江、南直隶实行一条鞭法的同时, 即嘉靖末年至隆庆三、四年,福建和两广在万历清丈前也已实行。张居正执政时期,整顿吏治,抑制豪强、编查户口、清丈田地与一条鞭法相互配合,河南、山东、湖广、北直隶推行了一条鞭法。万历十五年至十七年(1587—1589),贵州、云南、四川、陕西、山西及甘、肃二州卫相继在清丈的基础上普行条鞭法。山西终于赶上了最后的班车。
如果说南直隶、浙江和江西是赋役改革的先驱,福建则是万历清丈的试点。《会计录》卷五云:
福建田赋自京库折银之外,余皆存留,以待岁用,民鲜称疲。自嘉靖中,海夷山寇骚动,兵食不足,始议加征折粮,括寺田,又于常赋之外,计丁计粮,量行加派。今山海宁谧,而兵饷不减,闽人何时可息肩耶?
万历六年(1578)十一月,张居正“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命抚按着实清丈”。
福州府“万历七年正月,丈量官民田土”。方法是“履亩丈量,均匀摊补,其亩视田高下为差,其则以县原额为定,截长补短,彼此适均”。
万历八年九月,“巡抚劳勘题:清丈过田土,均摊补足过浮粮,造册到部”。至此,福建清丈完毕。“苟利社稷,生死以之”,福建清丈的成功,坚定了张居正在全国范围进行清丈的决心。
山西清丈是在万历九年正月开始进行的,其与福建清丈相比有很大不同。首先,山西地亩和税粮的管辖,隶属于三个不同的系统,即由户部统一管理的布政司系统(行政系统)、由后军都督府统领的山西都司及山西行都司(驻大同)系统(军事系统)、王府系统。其次,山西清丈是分两大块进行的, 大同府并所属州县,山西行都司并所属卫、所及代王府庄田的清丈,由贾应元主持;大同府外的清丈和山西都司的清丈由辛应乾负责。由于行政系统、军事系统、王府系统互不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因而清丈困难远比行政关系单一的福建要多。
丈田以清丈隐田、均平赋税为目的,有利于普通劳动者,必然引起勋贵、官宦、豪绅等既得利益者的对抗。在山西布政司清丈过程中,饶阳王府、潞成王府、大同代王府先后群起闹事,最终受到明廷官员的果断处置。根据张海瀛先生的研究,万历十年(1582)正月,贾应元主持的大同府及山西行都司清丈事竣。丈后民地为31539顷79亩,屯地47811顷4亩,官民屯地及实征粮“比旧各增三分之 一”,则新增土地将至少增加(31539+47811)/3=26450顷。同年二月,贾应元主持的山西布政司 (大同府除外)及山西都司清丈圆满结束,山西布政司新增地亩88546顷52亩2分,山西都司新增丈地共3533顷34亩7分。
山西布政司清丈完成后编辑的《山西丈地文册》(下面简称《文册》)五册,157,000余字,是山西清丈总结和记录。万历清丈遍及全国十三布政司、两直隶,而把全省清丈记录保存下来的却很罕见。《文册》为研究山西万历清丈、地亩和税粮管辖系统以及山西都司卫所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文册》也是山西布政司进行田赋货币征收的依据和一条鞭法赋役折银改革的逻辑起点。
上述各系统清丈新增地亩数字即出自《文册》。按照《文册》记录,我们可计算山西清丈新增地亩至少为26450+88546+3533=118529顷。隆庆年间,山西田地数字维持在4677710顷左右,则山西清丈新增地亩约24.71%。学术界常把《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二记载的清丈结果5100余顷,作为山西万历清丈后全省新增地亩数额,无疑是天壤悬殊,是应当澄清的。
山西万历清丈完成后,布政司所辖地亩增加88546余顷,而税粮总额,依然不变,既减轻了纳粮税亩的负担,也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万历清丈是山西赋役折银改革的继续。从此,山西布政司一条鞭法改革明显加快了步伐。在抚臣沈子木主持下,“万历十六年,山西行一条鞭法,将每岁额征税粮、马草酌定银数,分限征收,以省纷纷头绪,致滋里书飞洒之奸”。这表明山西赋役折银终于在国家财政制度层面上的确立。从宣德元年(1426)大同“输边折银”始,到万历十六年(1588)山西举省 “行一条鞭法”,时间已经过去了163年。如前所述,从全国来看,明代赋役折银改革也持续了一个半世纪。可见在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之艰难。
此后,在万历清丈,普行一条鞭法的前提条件下,山西各地在数年内行条鞭法,进行白银货币化改革。下面从地方志中撷取几例如下:
保德州“万历十九年行一条鞭法⋯⋯,共征银四百二十九两三钱二分七厘五毫,俱解本府”。
太原府榆次县知县卢传元行条鞭之法,“遂著为令”。
沂州,“近行一条鞭法,管粮官专督之”。
万历二十四年(1596),大同巡抚梅如桢“定编徭,行条鞭法”。
大同应州,“近日举十岁者编之,而通为一,名条编”。
万历清丈后,一条鞭法在全国普遍推广。吴承明先生估计万历中期,包括地方财政,田赋已有 40%一50%纳银,货币化成为不可逆之趋势,这时的货币化已非如宋以前之纳钱钞,而是白银化,我国确立贵金属本位,实在16世纪。在对《万历会计录》进行全面整理以后,万明和徐英凯估算的万历 六年全国田赋货币化比例是36.57%,而万历清丈以后的《赋役全书》和各地方志显示,已是清一色统一征收白银,至少统一计亩征银的标准已遍及全国。崇祯年间,白银在货币领域的统治地位更加稳固。《春明梦余录》作者孙承泽说:
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文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
康熙《保德州志》概括了山西白银货币化的过程:“弘治以前,征力不征银”、“万历元年以后,银力兼征”、“万历十七年以后,征银不征力”。在明代,白银从非法货币到法定货币,赋税从征收实物到普遍征收银两,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的转型。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演进和制度的效率取决于单位交易费用的降低,某种货币的单位交易给人们带来便利,或曰费用低,货币制度本身就会发生变化。赋役折银征收冲击了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松弛了小农经济的束缚和农业生产交换关系的桎梏,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白银货币化完成后,国家不能左右货币的比价和取舍,也无法象印造纸币那样轻易把社会财富据为己有。更为重要的是白银货币化促使中国与世界建立了一种互动关系。白银成为通货,形成大量需求,使中国商品具有国际性,也使中国成为世界市场的组成部分。
五、结语
白银作为明代财政的主干,发生在明代。明代一条鞭法的实行,既是白银货币化完成的标志,又白银货币化的一个结果。以上通过对《会计录》卷七山西田赋资料的整理,结合其他史籍资料,统一以白银作为核算单位,对万历六年山西田赋结构和白银货币化程度进行了分析,初步可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财政是国家的命脉,田赋是中国传统社会财政的主要来源,田赋折银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明代田赋从明初主要征收实物,到部分用白银折纳,最后规定普遍用白银征收,是一个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的、艰难的,但也是不可阻挡的。
第二,以银为核算单位、结算手段,是在白银于民间流通领域占据主币地位以后出现在国家财政中的,就此而言,白银不是贡赋经济的产物,而是经济性流通手段,货币经济的代表,即市场的产物。
第三,万历六年山西布政司田赋起运、存留比例为31%与69%。考虑到一方面,万历时期北部边境处于和平时期,所需粮饷较战事频仍时大为减少;另一方面,由于供应本地官吏俸禄、境内卫所军饷,尤其是宗藩岁禄等原因,田赋存留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在此,我们必须对惯常形成的起运、存留比例以中央为大宗重新认识。
第四,在对《万历会计录》进行全面整理以后,万明和徐英凯估算的万历六年全国田赋货币化比例是36.57%。尽管当时白银货币尚未在田赋中占据主要地位,但是明代财政体系出现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别是从明初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向以白银货币为主的转变趋势已经完全展现出来。这是实物财政体系向货币财政体系的转换。梁方仲先生提出了明代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端,我们认为,明代还是现代货币财政的开端。万历六年山西布政司白银货币化程度为32%,在中国北方这个“近边苦寒”、地狭人稠的省份,从宣德元年到万历六年,白银货币化因素在逐渐增多,程度在不断增强,虽 然缓慢甚或间歇停滞,却与整个国家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步,直至完成其历史使命。
(上篇回顾可点击此处)
(中篇回顾可点击此处)
注:选文的参考文献皆从略,读者亦可扫码查看论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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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信息
作者:
万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侯官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来源:
《文史哲》2013年第1期
选文整理:刘书廷
内容监制:刘越
版面编辑|刘书廷
责任编辑|李锦璇、蒋旭
主编|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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