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介绍清代总督、巡抚的文章写过不下数十篇了,但很多读者还是十分关注这个话题。有粉丝私信笔者,询问清代到底有多少个总督、巡抚,为何不同时期的情况都不一样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就针对清代总督、巡抚不同时期的情况作个简单的梳理。
清代地方官规制,大体上是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并进行了完善。总督、巡抚在明代原是临时差遣,事后裁撤,至清代被固定下来,成为省区一级的最高长官;同时,明代原为省区一级长官的三司并立的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三司反而降为省区二级,几乎成了督抚以下的属员。
督、抚负责数省或一省的军民诸政。清初,辖区尚未完全明确,后始定为八督十二抚,再增为十五抚,最后为十八抚,成为一个定制。也就是说,在清初乃至清中期有很长一段时间,全国巡抚的数量是有变化的。
八总督为: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十二抚为:江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浙江、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十五抚把江南分为江苏、安徽,又增河南、江西;十八抚将湖广分为湖南、湖北,又增新疆、台湾,通称为十八行省或十八省。
督、抚职掌,由于初为临时差遣性质,因此在明代时,其正式名称:总督为“总督某某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仍书“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抚为“巡抚某某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仍书“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由此可知明代时兵部尚书、兵部侍郎均为实官;总督某处均为临时性差遣,故均为虚衔。清代则不同,督、抚已成为省区一级的实官,而且由侍郎以别项官补授总督者,俱改书“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由学士、副都御史、九卿及布政使补授巡抚者,俱改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补授巡抚者,改书“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后期,有些总督兼衔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从一品大员。
督、抚既成实官,一般不再书全称与虚衔,督、抚由于虚衔而成实官,同时督、抚二词亦由原来的动词一变而为名词,简称为某某总督或某省巡抚。
值得说明的是,康熙以后,直隶、四川两省只有总督而无巡抚,甘肃省由陕甘总督兼管,新疆、台湾两省建省较晚,分别隶属于陕甘于福建。东三省总督及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巡抚的设置更晚,均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清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统治广大的汉族和各族人民,“以汉治汉”是历代统治者奉行不移的国策。但是,实际情况又不尽然。我们知道,中央官制为满、汉双轨制,这种制度自然不能在地方延续,更何况也没有这么多满人官员可以充任。
从入关算起,统治者所重视的为省区一级的督、抚人选,口头上讲“不分满汉,一视同仁”,任人唯贤,实际上满多于汉。自顺治四年至雍正十三年间,八旗人员任总督者307人,任巡抚者463人,直至乾隆年间仍遵循此制。晚清时期局势大变,由于湘、淮军兴,扑灭太平天国运动有功,维护了清王朝的统治,汉人出任督抚者,才逐渐多于满人。
督、抚的职权也是根据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的。清初,督、抚所辖一般为两省,也有三省或三省以上的,如洪承畴经略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实为六省;鄂尔泰督云、川、贵、粤等省,实为四省。再如两江总督例兼江苏、安徽、江西三省。
又如,两湖总督是事实上名副其实的湖北、湖南两省总督,而将其称为湖广总督,终清一代未改。到了清末。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这些实力派地方督抚的出现,导致了清末军阀派系的形成,袁世凯的北洋集团便是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