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忽必烈中统建元之后,趁着解决李璮之乱之机,便开始了对中原汉人世侯施行了一系列的削权举措,即罢默汉人世侯世守职权,并行“迁转之制,次第及之。”其中削弱地方政府与汉人世侯的财权是重中之重。
世祖时期中央对中原五户丝食邑封地的权力调整
可见削弱地方政府与汉人世侯的权力,已然成为了元廷臣僚的普遍认知。在李璮叛乱之前,元廷便开始实行了对地方汉人世侯的削权举措,如中统二年(1261),元世祖设十路宣抚司,监督地方军、政、财等各项事宜的决策与运行。
诏定中外官所乘马数各有差。”如姚枢至东平地区之后,设置劝农、检察使节等机构,并巡检地方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惟物以均赋役、罢铁官,”以此来监督地方官员的各项权利,尤其是钱谷官的人事选任,以削弱地方汉人世侯在其辖区内所能行使的财政权限。
在至元初期,经过元廷所施行的分置路州的举措,逐步调整汉人世侯与诸投下主之间的权力配置,并成功将东平路最终一分为十,东平路亦曾被降为散府,东平严氏由此丧失了专权的基础,财权也被收归于中央。益都路汉人世侯李全、李璮父子,其在辖区内的专权之势更甚,如李全在归顺蒙古之后,“得专制山东,而岁献金币,”
此时李全专擅山东地区,而其所享有的财权从“岁献金币”中可知,中央与山东地区之间的财赋划分的形式,是以李全向中央上供金币,其后自行掌控辖区内的赋税征收。在汉人世侯归顺蒙古政权初期,大多实行的是此类财赋划分之策,地方汉人世侯在其辖区内的财取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
李全去世后李璮袭爵,其权势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可见,李璮掌握了其辖区内的榷卖之权。此外,中统初,元廷为了维持中统钞的币值,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流通,要求各路赋税司悉收中统钞,而各路原本流通的纸币都要进行收回,不许再行使用。
然而“唯(李璮)擅用涟州会子,所领中统钞,顾于臣(张宏)境贸易,商人买盐而钞不见售。李璮于境内享有货币流通权,以及执掌辖区内的盐课额征缴,可由此见其专权之甚。如忽必烈平定李璮之乱后,就曾有臣僚言道:“李璮之变,由诸侯权太重。”忽必烈顺势收地方汉世侯诸项权利。
中统三年(1262)十二月,在元廷所施行的各项收地方财权举措中,通过设立诸路转运司负责地方的财赋转输,来削夺地方财权,中统四年(1263)春,元廷又“改诸路监榷课税所为转运司。”诸路课税所逐渐为诸路转运司所取代。课税所在地方财政机构上,由金代的转运司向元代时期的路转运司转变过程中,起到一种过渡的作用。
虽然诸路转运司在运行过程中因内部官员的渎职而不久罢黜,但元廷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地方政府的财赋转输,但是此举无疑对地方汉人世侯所能行使的财权,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弱。此外,元廷又陆续撤销了诸汉人世侯的五户丝食邑封地,以及取缔了其在辖区内自行设立的官署等等。
如在元廷平定李璮之乱之后,真定史氏主动推掉了卫州的汲、获嘉、新乡、苏门等五县封邑封地等等。至元二年(1263)十月,元廷又颁布敕令,强制要求对顺天张氏、东平严氏、河间马氏以及济南张氏等等,诸总管(汉人世侯)所占有的投下私属民户进行改制,并将其归属于地方有司官吏进行管理。
同时元廷为了限制投下领主的权力,中统二年(1262)六月,忽必烈下诏:禁止诸投下领主遣人向民户征收和勒索钱财,并颁布诏令曰:“不得似前径直于州县,一面骚扰。”综上可知,在窝阔台汗丙申分封之初,蒙古汗廷虽然颁布了各项规章制度,来限制五户丝食邑分封领地内诸投下主的特权,但诸投下主屡次破坏朝廷政令。
如其在中原五户丝食邑内自立财政机构各征其民,行使草原兀鲁思封地之权限,并且还出现了层层封授食邑民户的现象,以及自行行使“随地遍设官吏”的特权等等,蒙古汗廷在此时也没有对上述现象实行较为有效的监督与管控举措。
然而随着忽必烈中统建元后,元廷在中原五户丝食邑封地内施行分治路、州之策,并规定五户丝食邑封地内的民户,“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于此之外,元廷还通过一系列的改制将代表诸投下主利益的达鲁花赤,纳入朝廷常选官的迁转体系之内,此举极大地加强了中央财权以及对地方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的监督与管控。
而“(中原食邑分封地区)路总管府的设立,意味着国家机构对诸王介入食邑权力的一种吸收。”元廷对中原地区各州县管理机制的改制,使得投下官员直接隶属于中书省或行省,加强了元廷对地方事务决策与运行的监督与管控。
此后,元廷又对中原汉人世侯施行了一系列的削权举措,罢黜了汉人世侯世守之权,并行“迁转之制,次第及之”的地方秩序,并通过一系列的财政改制,将地方财权收归于中央,并根除了地方世侯专权的各项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