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折中的什么情况让道光皇帝生气了?
那是清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七月十八日。这是历史上平凡的一天。但当日,道光皇帝颁布的诏书中,最受历史学家考量的一项,就是发生在直隶文安县的强奸少女案。
道光皇帝的愤怒源于都察院的一份奏疏。奏折称,一名妇女到检察院控告同村高福格强奸了自己的小女儿。投诉人是王露。这个乡下女人只身来到京城。不知道她经历了怎样的艰辛才找到负责监督弹劾的都检察院。
首先,王露和丈夫向文安县政府举报了高福格。县长接案后,让县衙内的女仆检查受害人的伤势,但并没有立即将高福歌关进监狱。二十多天后,再次派人命王陆等县衙“重新启动审查”。
奏折上报的情况让道光皇帝愤怒不已。他认为,这很可能是县令徇私舞弊。因此,道光在圣旨中说,高福格强奸了王禄的小女儿。有县衙役的“供述”证言,如果严密审问,定罪应该不难。但县长一直不愿证实此案,“这显然是别有用心”。
在清代,强奸幼女是最严重的“奸”罪。对于普通的强奸案件,《清律》规定,强奸犯应当在监狱中绞死,即判处死刑,稍后再开庭审理,决定是否执行该罪。强奸淫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轮奸良家妇女的,将被斩首,同案者将被处以绞刑。那些虽是共犯但未参与轮奸的人将被送往黑龙江当“铠奴”。对于强奸幼女案,规定:“强奸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致人死亡的,引诱未满十周岁的幼女强奸、强奸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的,强奸未满十二岁或十岁以上幼女者,按光棍法处死。与罪犯同伙而未被强奸的,仍会按照“同力同睦”的法律,在监狱中判处死刑;而如果强奸未满十二岁的幼女未遂,但之后仍会被判处死刑。审查后,确认犯罪事实,犯罪者还将被送往黑龙江当盔甲奴隶。
因此,文安县少女强奸案,人命关天。即使强奸失败,高福格仍将被送往黑龙江;如果强奸成功,他必死无疑。
事实上,清代法律中的强奸幼女罪延续了明代法律的规定,只是将绞刑改为缓刑,秋后执行。同时,对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处罚进一步加重。这种对幼女特殊保护的法律传统可以追溯到南宋时期。
南宋宁宗嘉泰二年(公元1202年),宰相谢申辅等编撰的《清远法事条例》,对强奸幼女有专门记载:十岁时,即使是通奸,也会被视为强奸。流放三千里到险地;失败者被流放五百里。如果一名年轻女孩在强奸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她将被判处绞刑。
随后,元朝的法律大体沿袭了宋朝的法律,但刑罚更加详细和严厉。 《元典章》规定:凡奸幼女者,处死。就算是同为强者,少女也不会坐以待毙。十岁以下的女孩才被称为少女。元代法律对强奸犯的年龄也有区分。与少女通奸的老人将被处以170鞭的处罚,并且不得用财产赎罪; 15岁以下未成年男子与幼女通奸也应按强奸罪处罚,但可免除死刑,并处以170鞭刑。少女无罪。强奸十岁以上妇女的处罚是一百七十鞭。如果三个男人强奸一个女人,所有男人都会被处死。
说回道光四年奸幼女案,皇帝愤怒地将案子下发给刑部尚书、军机大臣姜有柱,要求他立即调取证据,犯罪证词,并“公平、公正地审判”。
据军机大臣姜有柱调查,县令何希吉接到王鲁的报告后,因文安县发生蝗灾,亲自下乡指导扑杀。蝗虫。蝗灾是当时的一件大事。事关百姓饥寒的生死和地方的安定,所以应该先处理。因此,法官并没有刻意拖延案件的审理。经查,高福格强奸王陆十一岁女孩的行为并未成功。这是对女孩的强奸未遂。按照法律规定,他应该被送到雾霾肆虐的地方参军。
清代文献中,有关强奸幼女的记载远不止于此。有一种说法是“即使少女同意,也会按照强奸的原则进行处罚。即使有少女先勾引他,行凶者也绝不会被赦免”。可能的。
蒋友柱很快将调查结论报告给道光皇帝,称县令“拖延并非无理,应免予评论”,并请皇帝重审此案的审理结果。
朝廷官员的污点被清除了,败坏人伦的小人也受到了惩罚。这意味着皇帝的待遇是比较明确的,他的勤奋也不是没有回报。于是,道光皇帝满意地批准了蒋友柱的奏章,并将此案交由刑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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