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国王通过征收公共税收的合法性得以确立,这使得国王作为共同体的领袖,拥有了决定和宣布“共同利益”与“共同需要”的权力。对于中世纪的国王与臣民来说,这一权力至关重要。紧急和必要的情况大多源自突发的战争或军事行动,国王有责任率领军队保卫领土、镇压叛乱、保护臣民,这些维护公共利益的战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公理性。
这种公理性和正义性,成为了国王行使公共财政权力、臣民承担财政义务的合法性基础。国王宣布“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标准,应当基于这些正当性原则。以罗马教皇组织的十字军东征为例,其号召以“解放圣地耶路撒冷”为口号,动员了基督教世界各国君主的支持,并以征收财产和收入税的形式要求各国臣民提供财政支援,目的是强调战争的正义性。
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学者认为,国王和臣民之间基于“共同利益”产生了相互义务。国王为维护“共同利益”发动的战争应当被视为正义的战争,只有在此类战争中,国王才有资格向臣民寻求财政支持。因此,“共同需要”便成了全体臣民为维护国家、共同体责任的体现。
国王有责任宣布“共同需要”,这一权力应当被用于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国王的行动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共同利益”的代言,成为全体臣民一致支持的行为。1205年,约翰王召开大会议,并毫不犹豫地宣布对法战争为一场正义的卫国战争,理由是“保卫我们的国土”和“恢复我们的权利”,因此向臣民征收1/13的税款。1207年,动产税也以“保卫我们的国土”为名征收。1243年,亨利三世以“王国利益”为名要求伦敦市民支持普瓦提埃战役。
然而,尽管“共同需要”的目标和标准是“共同利益”,它未必总能落实到共同利益之上,甚至可能被用来服务于国王的个人私利。国王可以以“共同利益”名义向所有臣民征税,而封建贵族也可能以此名义反对征税。
贵族代表全体臣民,面对国王为了“共同利益”提出的税收要求时,原则上有义务表示同意。然而,这种同意必须是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贵族们在御前会议或大会议中需要充分讨论征税的合理性和是否符合共同利益。封建法律文件中,贵族们通常强调“共同利益”的精神,如《大宪章》中提到“为了王国的隆盛”和“为了王国的兴旺”等,强调防止国王过度征税导致臣民贫困或滥用税收为个人私利。
亨利三世在位期间曾因不合理的征税被批评和反对。贵族们认为,亨利三世的欧洲远征并非为了王国共同利益,而是出于个人目的,且王国本土并未面临战争威胁,因此拒绝为国王的私人战争提供财政支持。1232年和1254年,贵族们两次拒绝为国王的个人战争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亨利三世还因将公共税收用于王室支出而遭到指责。1237年,贵族们批准了一项税收,表面上是为了偿还战争债务,但税款却用于支付王室债务以及国王和他姐姐的婚礼费用。
1242年、1248年和1254年,亨利三世多次要求为偿还加斯科尼的军事债务征税,但贵族们认为这些开支与“共同需要”无关,拒绝提供财政支持。
在爱德华一世的统治下,“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观念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并成为封建税收原则的基石。为了扩大征税,爱德华一世通过三大特点——用于“正义的战争”、用于“紧急情况”以及用于“公共事业”——来推动税收的正常化。他努力让临时税变为常年征收的税收,并致力于强调国王战争的公理性和正义性。
1275年,爱德华一世提出,因其和前任国王的财富都已用在十字军东征上,他要求大会议通过征收1/15动产税,用以支付王国保卫战的费用。他将原本属于个人的财政责任转嫁给整个王国的财政责任。1283年,为镇压威尔士叛乱,他发布征收1/30动产税的令状,宣布“叛乱扰乱了王国的和平”,并要求贵族和社区支持镇压叛乱。
1294年以后,爱德华一世利用经院学者的“正义战争”理论,进一步为持续的战争和征税提供合法性支持。他宣称恢复英格兰领土的战争是为了维护王国的共同利益,因此相关的征税和军役也是“正义的”。
然而,贵族们和大会议认为,这些辩解只是爱德华一世掩盖个人利益的一种方式。1294年至1297年,他连续四年以1/9到1/6的税率征收动产税,导致了财政危机的爆发。1297年,爱德华一世提出更高的税率,贵族们拒绝缴纳,并在国王不在国内时,通过武力抗争,迫使国王长子签署了《宪章确认书》。
在教会和贵族看来,爱德华一世的征税行为违反了“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原则。连续的税收加重了臣民的负担,破坏了王国的公共利益。1297年的《抗议书》指出,臣民已因任意税收疲惫不堪,甚至难以维持生计。国王口中的“共同利益”,实际上造成了对共同利益的严重侵害。
爱德华一世的远征不仅威胁到国王的安全,也危及了王国的稳定。教皇波尼菲斯八世在抗议神职人员征税时指出,虽然加斯科尼的收复是正义的,但对佛兰德斯的进攻则是不正义的,不能以保护英格兰为理由。对于这种非正义的战争征税要求,臣民有权拒绝履行。
1297年的《宪章确认书》正式确认了“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原则,并重新强调了《大宪章》的封建契约精神。它明确规定,国王征税必须遵循“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原则,并获得全国共同同意。该文档对中世纪赋税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局限性在于没有明确界定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未具体说明如何根据这些原则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