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道这一职务已经有许多学者进行过研究,尤其是一些御史撰写的相关文章。但每当谈到这个话题时,总会引发读者的一些不同寻常的疑问。本文的创作灵感也正源于这些问题。表面上看,问题似乎很简单——道员到底是知府的上级吗? 清代的道职务继承了明代的制度,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类。分守道由布政司派遣,主要负责管理财政和钱粮事务;而分巡道则由按察司派遣,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处理。道员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协调省与府之间的行政工作,可以看作是一种临时派遣的职务。
由于道员的职位具有差遣性质,因此人选并不是固定的。在一些重要地区,布政司的高官,如左、右参政(从三品)或按察司的副使(正四品),可能会被任命为道员。而在一些事务较少或者较为简单的地区,可能会由品级较低的佥事或同知(正五品)担任。因此,职务的设定可能会导致道员的品级低于知府。 道员的职务和品级之间的不对称,往往使得工作开展不太顺利。显然,一个正五品的道员在面对一个正四品的知府时,难以展现出强硬的态度,权威性受到挑战。 在乾隆帝之前,道员的职务并没有被正式纳入职官体系,其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认可。直到乾隆十八年,乾隆皇帝发布上谕,才对道员的职务进行规范,明确规定道员为正四品官员,并取消了先前的多重兼衔。上谕中明确指出:直省守巡各道,著俱为正四品,停其兼衔。 这项上谕简化了复杂的情况,但并没有从法律层面明确道员和知府之间的隶属关系。直到乾隆二十八年,乾隆帝再次下谕,宣布:外省知府向为正四品,今道员既裁去兼衔,统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属,自应量为区别。著将各省知府改为从四品。这时,道员与知府的官品等级得到了明确划分,隶属关系也被确立下来。需要指出的是,乾隆时期的官制已经逐步定型,因此在谈及这些职务时,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它们的实际意义。 要正确理解道员和知府之间的关系,不能单纯地依据府、州、县的行政层级来判断。道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巡查、监督和检查官吏,整顿吏治,这才是设立道员的核心目的。可以说,道员的职能类似于现代省纪委派出的监察组,而在具体的行政事务中,道员通常不干预地方政务。 如前所述,尽管道员也兼管钱粮、刑名等事务,但这些职能仅限于特定的范围。例如,钱粮事务指的是对辖区内府和直隶州的仓库进行不定期盘查;刑名事务则涉及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和审查。清代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相当复杂,命案和盗案通常需要经过四级审查才能最终提交给刑部。如果发生在直隶州或直隶厅的命案,由于缺少复核程序,必须由道员进行初步审查,然后转交给按察司处理。 道员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监督辖区内的绿营军队。由于知府及地方长官并不拥有直接的军权,道员通常会兼任兵备职务,负责辖区内的绿营军队。因此,绿营军队中的都司、守备等武官通常会向道员表示敬意。 另外,有一个较为冷门的知识点是,清代的高级官员,如督抚,拥有标军,即直属军队可以直接由他们指挥。总督被称为督标,巡抚被称为抚标。然而,在清朝初期曾设有道标职务,但在康熙之后这个职务被取消了。 道员和知府的核心区别在于,道员并不是一个全权的职务。他并不负责处理地方的所有事务,例如人事、文教、农桑、风俗、公益和赋税等,而这些事务都由知府全权负责,知府无需向道员汇报。虽然道员与知府有隶属关系,但并不完全是上下级的关系。 通常,道员的管辖区可以是一个府,也可以是多个府。例如,浙江的杭嘉湖道管辖杭州、嘉兴和湖州三府。而在全国范围内,江西的抚建广饶九南道管辖的区域最多,涵盖了抚州、建昌、广信、九江、饶州、南康等六府。在道员体系中,这样的安排属于请旨缺。从这些描述可以看出,清代道员的职务本质上带有督查和监察的性质,类似于都察院的职能。值得补充的是,尽管道员是文官,但在清代的服饰制度中,他们的补服使用的是兽制,这与都察院的官员相似,均为獬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