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品的布政使官员晋升通常会升任哪些职位?为什么清代官制中特别规定本省的布政使不能被列为本省的巡抚?这是近来御史查阅史料时萌生的疑问,觉得有必要拿出来详细讲解一番。
布政使属于省级的高级官员,他们的调动与晋升权力严格掌握在皇帝手中,吏部几乎无权干预。按照规矩,各省布政使的调任名单必须由军机处提名,待皇帝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清代的官制对于文武官员的晋升路径都有明确规定,晋升步骤井然有序。例如知县升任知州,知州升任知府,知府再升任道员等,这些都有章可循,不容随意。
在各省布政使因政绩突出而获晋升时,其可升任的职位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太常寺卿(正三品)、光禄寺卿、太仆寺卿(从三品),以及各省巡抚这四个岗位上。
尽管布政使是二品官员,为什么他们有时会晋升为正三品或从三品的京官?事实上,这在清代是十分普遍的情况。
明清时期,京官在名义地位上普遍高于地方官。太常寺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虽然品级只有三品,但它们身份尊贵,是京堂一把手。京堂官员未来仕途光明,往往能晋升至六部卿贰,担任左右侍郎,甚至幸运者还能入阁拜相,官途可谓宽广。
布政使虽然是省级二品官,却非一省最高长官,行政上缺乏完全独立性,受总督和巡抚的节制,因此一般被称作一省的“首领官”,而非实权最高者。
布政使升任巡抚是其晋升的最高理想,但在道光年间以前,汉族布政使升任巡抚的机会极为有限。自乾隆时期起,实际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政策,即全国督抚职位多由旗人担任,以限制汉族官员的权力膨胀。
反过来说,如果布政使是旗人身份,晋升为巡抚的可能性则明显增加。这种旗人居优、限制汉人的官场格局,一直维持到咸丰年间才逐渐松动。
从现代视角来看,这样的规定显得不太合理。毕竟本省提拔的官员更了解本地实情,有助于政务顺利开展。
这个简单的道理清代皇帝自然明白,但封建专制时代与现代社会不同,允许本省布政使任本省巡抚会带来两个明显弊端:
第一,容易导致“尾大不掉”的局面。一个省的行政事务由布政使具体掌管,总督和巡抚多为宏观把控,处理签批事项,通常不直接介入民政。各府州县长官上报工作,主要是向布政使衙门汇报,只有重大事项才上达督抚。
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后,原有的人脉关系和权力网络依然牢固,新任布政使难以展开工作。地方官员习惯越级向巡抚汇报,结果新布政使被边缘化,巡抚权力独大,形成难以制衡的权力集团。
对上来说,巡抚权根基深厚,也威胁到总督的权威。若督抚间关系融洽问题不大,但若出现不合,则局势难控,违背了“以大制小”的行政原则。
第二,原有问题难以曝光。布政使主管地方财政和赋税,任内如有挪用、亏空、腐败等问题,往往难以立刻查出。
清代许多地方大员的腐败问题多在离任后才被揭露,这与现代反腐形势有相似之处。
布政使若升任本省巡抚,即便新布政使到任,面对交接财务账目时,往往忌惮前任权威,难以客观公正查账,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持续隐瞒。
相反,本省布政使若调任外省巡抚,则不存在这种“乡土情谊”干扰。比方说江苏布政使升为山东巡抚,新上任的江苏布政使交接时便不会轻易包庇昔日同僚。尽管官场有一定同僚情谊,但原则性问题通常不敢妥协。
因此,本省布政使不得担任本省巡抚的规定,已被明确写入《大清会典》和国家法律中,并被严格执行。不过,清代皇权高度集中,皇帝偶尔也会破例,违背这一制度。
实际上,本省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比如雍正年间,田文镜由河南布政使升为河南巡抚;同治时期,丁宝桢由山东布政使升为山东巡抚等。
因此,我们在研究清代官制时,需辩证看待。任何制度都非绝对不变,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有规可循,无需拘泥于个别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