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法律的角度看,苏联的解体无疑是一场彻底的失败。
在1990年,《退出苏联程序法》出台之前,苏联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如何合法退出联盟。这种法律空白非常危险,因为它让各个共和国退出的过程变得模糊不清,难以控制。事实上,尽管苏联宪法承认各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但却没有设立具体的法律程序。这种缺乏明确规定的局面,给苏联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导致了后来的纷争。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独立,成为苏联解体的导火索。为了应对立陶宛和其他可能独立的加盟共和国,苏联紧急制定了《退出苏联程序法》。在当时,苏联的企业、工厂、甚至合作社,几乎都属于国家,完全没有归属于各个加盟国。因此,苏联认为,虽然各加盟国可以宣布独立,但它们仍然需要归还苏联的资产。而且,在这些国家独立后,领土还要重新划定,因为其中可能有苏联的土地。
苏联对立陶宛独立后的态度并不在于反对其独立本身,而是针对一些边界问题,特别是克莱佩达、立陶宛西南部地区和首都维尔纽斯的主权归属。因为立陶宛在独立时恢复了1938年的宪法和领土,而这些领土中有些是在二战结束后才划给立陶宛的,因此苏联认为这些地方应该归白俄罗斯。
《退出苏联程序法》对立陶宛而言,是一块沉重的负担。根据这部法律,加盟共和国独立需要举行公投,但并不是按整个国家来进行,而是按市、州等行政区划来投票。这样,只有那些人口以立陶宛人为主的大城市能够独立,而其他地区仍然归苏联所有。这让立陶宛当局十分不满,因为他们觉得这样的安排简直是把他们变成了一个“城市国家”,而非真正独立的国家。
对于苏联在领土划分、国有资产和公投方面的要求,立陶宛政府一方面选择拒绝,另一方面又拖延执行,显然是在做一个将独立变成事实的准备。这一系列摩擦使得苏联和立陶宛之间的矛盾愈加激化,最终在1991年1月,苏联对立陶宛发起了武力干预,标志着冲突的爆发。
《退出苏联程序法》实际上是一部《限制退出苏联法》。它让加盟共和国在独立过程中面临严重的政治和经济风险,几乎把它们逼成了一个个“城邦国家”。这种局面,就像是离婚时,要求一方不仅要分手,还得把房子和财产都留给对方,几乎没人能接受。
因此,越来越多的加盟国选择抛弃这部法律。毕竟,没有一个国家愿意成为一个仅有一座城市的国家。最终,这部法律的废除成为了加速苏联解体的催化剂。各个加盟国开始宣布独立,掌控自己境内的苏联资产、领土和军队。此时,枪杆子决定一切,法律的束缚已经荡然无存。
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1991年12月21日,十二个加盟共和国在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签署了《阿拉木图宣言》,宣布各自独立。这个宣言成为了苏联解体的法律基础,并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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