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事件。它不仅帮助秦国摆脱了由穆公之后的衰弱状态,再次变得强大,而且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商鞅变法中的一些内容,至今依然对我们有着影响,比如推行县制。 然而,如果我们翻阅春秋时期的历史,就会发现,商鞅变法的很多内容其实早在商鞅之前几百年就已开始实行。商鞅不过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借鉴并加以系统化地实施罢了。 以推行县制为例,实际上,春秋时期的郡县制已经初步成型。历史记载表明,最早在公元前688年,秦武公就开始设县,尽管当时设县的目的主要是军事占领的形式。真正实现设县制的,还要数楚国和晋国。楚国设县的做法,是通过吞并周边小国来设立县,所以大多数县都位于楚国的边境地区,且是比较落后的地方。县的长官一般由楚国国君任命,通常是贵族担任。春秋时期,楚国共设了17个县,其中有7个是吞并的小国,6个是将小国的旧都改建而成,另外4个则是边疆的别都。
晋国也是春秋时期设县较多的国家之一。根据《左传》的记载,公元前627年,晋襄公就曾因赏赐臣子而设县。这表明晋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开始了设县。由于晋国的异姓卿大夫逐渐崛起,晋国的设县过程也经历了从国君设县到卿大夫自己在领地内设县的变化。因此,楚、晋两国的设县,已逐步从单纯的军事占领过渡到了行政区划的形式,晋国在这方面的进展甚至比楚国更深。 商鞅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私有。实际上,春秋时期的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出现土地私有化的趋势。井田制是商周时期的典型土地制度,在那个时期,土地是国家所有的,所有的土地都归国君所有。然而,随着铁器的使用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 《国语·周语》记载了周王室使者经过陈国时,看到田间的庄稼无人收割,场院里的谷物也没人处理。这反映了公田制度的衰退。然而,与此相对的是,私田却日益增多,私人拥有土地的现象逐渐变得普遍。在这种背景下,各诸侯国为了提高赋税,开始着手改革井田制。例如,公元前645年,晋国开始实施作爰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实施了初税田;公元前548年,楚国推行书土田等改革,此外还有陈国的赋封田和郑国的作丘赋等,都标志着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的私有化。 这些历史事实表明,秦国虽然在商鞅变法之前曾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内乱和衰弱,但在政治改革方面,起步较晚。史料中记载,秦国直到公元前408年才实施初租禾制度,这比其他国家的改革要晚得多。由此可见,商鞅变法并不是他独自发明的,而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后,进行创新并实施的一系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