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录|嘉靖年间重审宋氏杀夫案
迪丽瓦拉
2025-12-13 1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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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林樾之死

明朝嘉靖年间,关于贵州一起妻子杀夫案的重审,在不同层级、不同衙门的官员中激发了不小的争论。此案中的死囚宋氏,是死者林樾的妻子。她被贵州的原审官吏认定,要为身受多处致命伤的林樾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因而被判凌迟处死。原审认定,林樾为人贪杯好色、荒淫无度,宋氏心中早已无夫妻情分,行事也并不尊重丈夫,林樾尸身上的多处伤痕,就是宋氏险恶用心与残忍手段的明证。

然而,多年之后,被判凌迟重刑的宋氏,等来了打算给她翻案的巡按御史王杏。巡按御史作为“天子耳目”,定期被派遣出外,出巡届满便更替,他们的一大职能,便是巡视地方,认定断罪有出入,就可以为之辩冤。关于宋氏是否杀夫,王杏并不信任原审衙门的判断,因而向都察院递交了他的质疑;以左都御史王廷相为首的都察院其他官员,面对王杏的旧案重提,态度则相当保守。

都察院“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职责包括“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等。王廷相号浚川,他执掌都察院期间的部分公文汇集成了《浚川内台集》,亦名“覆奏语略”。所谓“覆奏”,是因为入选的案件均请示过嘉靖帝。为官数年、经验丰富的王廷相,当时面对的是怠政的皇帝与复杂的官场,但他收录在《浚川内台集》中的奏请,包括对宋氏杀夫案的判断,基本都获得了皇帝的赞同。皇帝不从王廷相建议的,除了两个涉及宗室的案件,就只有嘉靖十六年(1537)对一名巡按御史的处分。这名巡按御史正是王杏,其受罚的原因,也许在其为宋氏翻案时,已有端倪。接下来,我们来看这起原审、巡按与左都御史各方意见分歧的杀夫案,究竟有何蹊跷。

对于宋氏杀夫之罪,原判斩钉截铁:她“以剪刀戳破林樾阴囊身死,问以凌迟”。“人命以尸伤为据”,最初的验尸已经留下了详细的记录,所以多年后,王廷相等仍可查阅:除了死者“一身青伤,不系致命”外,“初检林樾尸伤,顶心囟门偏左偏右、两肋等处,俱有伤痕,项颈八字交匝;及再检,又有剪刀戳破肾囊、丢弃肾子之伤。此皆致命之处”。

死者林樾尸身的检验记录,看着颇为详细,当时承审官吏的工作,似乎比较周全。不过这里面,也有不少值得留意的细节。我们可以参考清代官箴书《州县初仕小补》中给出的建议,“凡相验死尸,若系当时,自然易验。先看头面致命部位,再看周身何处有伤,逐一验明”,这说的是好办的情形,检验的时机相对及时,尸身的情况较为完好,这样的话,就按照《洗冤集录》的记载,把死因归伤类,依次走流程:“若系刀伤,比对刀口,量明分寸”,“缢者,看绳纹八字交与不交”,“殴死者,验伤痕是何物致伤,是否在致命部位,逐一看明”。然而,命案情形多样,条件未必理想,因此,官箴书里的经验分享,重点还包括了“验尸莫避臭”,“倘尸已发变,切不可避臭不肯上前,必得眼同尸亲,将所告之伤验明”。可以想见,腐尸之上,无论是刀伤刀口,还是上吊绳纹,抑或其他伤痕,都不那么清晰可辨。尤其是在诸多伤痕中,官箴书还要特地点明,“肾囊有伤”的话,应当亲手“按试其肾子”,辨别“是单是双,是否破碎”。总之,“不明之处,查对《洗冤录》,万无错谬”。这样看来,验尸自有一定之规,只要仵作尽力、官员尽心,过程可控,结果应当可靠。

那么此案的检验结果应如何解读呢?在王廷相等人看来,这些伤情记录,无疑说明了死者是被人所杀,且留下了多处致命伤。检验还进行过两次,足以排除其他可能。这两次检验,从结果来看,前述的判别“刀伤”“上吊”与“殴死”的经验,都能适用。第一次检验,发现了死者头部与两肋被殴,还发现了颈部绳纹的蹊跷。第二次检验,又补充获得了下体肾囊部位的剪刀伤。死者伤痕累累,除了被杀,很难找出别的死因。我们尤其要注意初次检验的“八字交匝”结论。验尸的经验总结中既然要强调“看绳纹八字交与不交”,也就意味着此类绳纹成为辨别自杀、他杀的关键:自缢死状,以绳迹类似“八”字但在脑后并未交会的“八字不交”为原则,相应的,“八字交匝”意味着并非自缢,而是被人勒死。两次验尸发现,林樾的尸体,呈现出明显的上体被殴、下体被剪刀戳刺,以及颈项被勒的痕迹。那么原审的方向,自然就是寻找最有动机、有能力杀死林樾的人了。

巡按御史的疑惑

然而,王杏多年后巡按贵州,之所以要主张原审有疑,也同样是仔细研究过验尸报告的。林樾生前的“荒淫酒色,醉生梦死”,与尸体满身伤痕结合起来,成为王杏的第一个疑点。“林樾虽醉,定有声张,静夜深更,何无一人知觉?”被打一下两下,也许还没反应,被上上下下打伤这么多处,就算无法抵抗,疼也该疼醒了。寂静的深夜里,林家上下,岂能无人听闻、无人来救?

我们也可以把王杏的怀疑思路再作延伸:剪刀也好,拳脚也罢,这些伤害,都应该发生在勒死之前。伤害不是瞬间完成,下手者定然要费些力气,花些时间,也就不得不冒着林樾要么直接还击、要么呼喊求助的风险。宋氏作为中年妇女,有没有这样的能力?即便她有,多年夫妻,又是以多大的恨意,才能如此行凶?

不过,王杏的这一重疑问,在王廷相看来,并不能削弱原审原验的信度。王廷相把死者醉酒及家中他人“后房安歇”的“招情”与多处“尸伤”结合起来,认为林樾醉后,昏沉之中,即便绳子绕到了脖子上,也未必能醒过来。勒死一个醉汉,用不了多大力气。“不过一人之力,即可杀也,又复何疑。”王廷相还根据林樾对酒色的沉迷,推断“宋氏不得遂其情欲,亦何所不至”,这里,他点出了各方都不否认的一个事实:林樾与宋氏的“夫妇之情,久已不谐”。婚姻名存实亡,夫妻已成怨偶。但这又得是怎样的矛盾,引发了多大的怨念,才能使宋氏出手伤人,以致将丈夫杀之而后快呢?

案发后的审理中,已然查明,林樾与宋氏,算是半路夫妻。林樾有儿子林乔,宋氏嫁过来的时候也带着她前段婚姻中生育的女儿程大儿。可能是为了亲上加亲,也可能是另有原因,林樾本想着把林乔跟程大儿凑成对儿。宋氏当时点了头,哄得林樾开心,给未来的儿媳“用纱罗做衣,用银打造首饰”。程大儿打扮得出挑,宋氏又瞒过林樾,暗中牵线,给女儿另择良配。她找上的是更有势力的本卫指挥丁明一家,让程大儿嫁给丁明的儿子丁纪。等程大儿顺利离开了林家,宋氏又“通将衣服首饰转递”,林樾的算盘也就落了空,只好另给儿子找儿媳了。

这些事记在原来的卷宗里,多少也算陈年旧事。王廷相把这些往事重提,主要是想证明是宋氏亏欠林樾,“但有夫妇真实之情,决不如此”。宋氏能瞒着丈夫,另怀心思,足以说明她不是什么合格的妻子,“林樾乃柔懦无用之夫,宋氏乃强悍不义之妇”,宋氏杀夫一事,就是板上钉钉。所以王廷相更支持原审的判断,即林樾始终是受害者,生前屡遭宋氏殴打,死前不久,又一次被打伤重,醉卧梦乡中被宋氏戳伤肾囊、勒住脖颈,终于一命呜呼。当时检验尸伤、讯问人证,都可证实宋氏有罪。依据《大明律》“妻妾殴夫”条:“凡妻妾殴夫者,杖一百……故杀者,凌迟处死。”

宋氏“悍妇”的形象,在原审官员的笔下敲定,也在王廷相一派的后来者心中扎根。既然她能够肆意打伤丈夫,那么便不难要了重伤之人的命。这样一来,巡按御史王杏第一次“辩理”时,通过查阅卷宗与提审宋氏所发现的此案所谓冤情,即宋氏虽用棍打伤林樾,但林樾死于气愤自缢,宋氏应当依“威逼期亲尊长”律改判绞罪,便是无法立足的了;王杏所谓林樾被打后的“自缢身死”,与“八字交匝”的验尸结果不符,说谎的只能是宋氏。

如果王杏初次尝试后便知难而退,此事便并不会被王廷相记入《浚川内台集》。王廷相对王杏的大力驳斥,是因为王杏在首次质疑宋氏之案受挫之后,又执意进行了新的调查,他不但坚持了林樾死于自缢的观点,还提供了有关林樾自尽是咎由自取、宋氏罪责得以大幅度减轻的新证据。正是这种执着,使得王廷相不得不将王杏的两次“辩问”及为宋氏翻案的尝试放在一起考虑,逐层驳斥,并奏请皇帝批示。

作为都察院长官的王廷相,虽然从观点上并不认同巡按御史王杏的翻案提议,但在程序上须得认真回应,这是由明代的监察制度与巡按御史的职责设计所决定的。同为监察官员,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深受重视,其行使职权相对独立,与都察院长官并无垂直隶属关系。其实,王廷相本人在升任左都御史之前,也曾巡按陕西,留下了包含《会审录》与《详驳录》两卷的《浚川驳稿集》,其中可见,原问衙门、原审官吏是存在错判的可能的,具备较高职业素养与道德操守的巡按御史参与慎刑恤狱与重案复核,意义重大。总之,巡按御史对于案件审理和复核,虽无决定权,但颇具影响力。

二次翻案

王杏第二次为宋氏辩冤的尝试,尤其值得关注。因为他凭借所掌握的新情况,几乎完全推翻了原审所建立、王廷相所支持的林樾为夫无能为力,宋氏为妻无情无义的“悍妻杀夫”叙事,也不同于之前所主张的“宋氏殴打在先,林樾被逼自缢”,而是重构了“林樾畏罪,羞愧自尽”、主要过错不在宋氏的全新情节,使得宋氏之罪从原审所定的“凌迟”骤降为“不应得为”(杖八十)。为此,王杏不但“将原招殴打情节、检出伤痕,通作妄招”,还采信了宋氏提供的新情况,即林樾死于自缢,自缢的起因是“林樾奸子妇陈氏”事发,在羞愧中了结了自己的生命。林樾的这一死因,由宋氏亲口所供,且是她在被控杀夫,“三次拟死”之后,方才说出的。如果宋氏所言不虚,那么林樾与儿媳有私,罪恶深重:如果是“强奸儿媳”,则是为老不尊的逆伦死罪;如果是翁媳通奸,也属于“十恶”中的“内乱”,男女同罪,均应重罚。原审虽已经认定林樾作风“荒淫”,但他的好酒与好色,于婚姻无益,受累的主要是他的配偶等家人,律法和礼教并不会直接对他进行谴责。“荒淫”到了乱伦的程度则不然,一个在道德与法律上均严重越轨的恶徒,如果自寻短见,他的妻子总不至于要为之“抵命”。

然而,这一家族中的丑闻,出自被指控杀夫的宋氏之口,而且是在案发多年后方才说出,必然会受到严格的审视和强烈的质疑。王廷相反驳王杏时,便于开篇即明确点出了王杏主张的“宋氏之罪,以渐而减,似涉轻纵,恐非慎重刑狱之道”,其后也明里暗里地示意,王杏强行翻案的理由都不成立,实质是为了开脱宋氏的死罪而故布疑阵、掩盖真相。对于“林樾奸子妇”一事,王廷相质疑宋氏招供的时机不对,“以宋氏初勘凌迟之时,既有此事,死生之际,人情必欲求免,宋氏何不当时即供在官?何乃至三次拟死,方才说出?”而且,“狱情以活口对证为的”,也就是这种生死攸关的情节,必须经由知情者的对质,方能验证真实性。林樾身死之时,儿媳陈氏还存活,如果宋氏不甘蒙冤受死,大可以尽早揭破林樾生前的乱伦丑事,与涉事儿媳当面对质,从而洗脱自己的杀夫罪名。宋氏早不说,等到儿媳已死的十一年后,才抬出一套死无对证的“林樾奸子妇”借口来,岂能使人信服?

王廷相给皇帝的奏稿中,暗示“林樾奸子妇”之事的不可信:宋氏在多年之后“死无对证”而狡猾翻供,极有可能说明她受到了王杏的纵容,巡按与死囚合谋,“捏久死之妇奸情,以为辩脱之本”。王廷相转而强调原先两次尸检的可靠性,如第二次“差委覆检”发现肾囊有伤,指挥丁明正在参与“具结”的人中,丁明的儿媳就是宋氏的女儿,王廷相这是要以丁明对尸检的认同,充当林樾尸伤不虚、宋氏杀夫属实的有力旁证。如此,王廷相将“捏造奸情”与王杏有意忽略尸检报告即“不再检顶心囟门等伤及八字交匝与否”联系起来,言下之意,就是认为王杏的“辩理”并无真凭实据,无非是“欲为宋氏出脱死罪,故屡次变其招情”。

总之,在王廷相的分析中,妻杀夫案,“伦理所关”,相比“原招原伤,情真无疑”,巡按御史王杏存心“似涉轻纵”,以林樾死于自尽为由减轻宋氏刑罚,“似难依辩”,“难以轻允”。且此案经王杏两次“辩问”质疑,都察院长官回应之时,王杏巡按贵州期满,已然调任他处,所以王廷相请示皇帝,“本院欲候命下,札行续差巡按贵州监察御史倪嵩,再行从实检勘明白”,嘉靖帝依议。等待着宋氏的是新任巡按的“从实检勘”,恐怕其在各方的压力与关注下,不会再如王杏一般站在宋氏一边。

至于王杏本人,巡按贵州的经历,也多少影响到他后面的仕途与他在后世的名声。嘉靖十三年(1534),王杏出按贵州,十五年(1536)转任山西道监察御史。王杏在贵州时,对当地的文教事业贡献不少,他在贵阳建阳明书院,还提请给贵州单独开设考场,增加科举名额。他对当地文教的上心,与对平反冤案的重视,本应都属于称职的表现。然而,从《浚川内台集》中,又发现两则对王杏不利的奏议。贵州书吏受赃,接管御史杨春芳揭发其事,牵连王杏,王杏奏辩,但最终认定,“监生书吏,屡屡受馈”之事正是发生在王杏“持宪巡按一方”之时,“赃私之污,固非于己,关防欠谨,委亦难辞”,也就是虽无证据表明王杏本人有经济问题,但他身为风宪官,有失察之责。王廷相认为王杏所犯为公罪,既遇恩诏宥免,不如照旧供职。但嘉靖帝要严办,嘉靖十六年(1537),将王杏降一级,调外任,为广德州判官。

每个人都在说谎?

王杏巡按贵州时,对宋氏之案如此关心,其心是公是私,旁人固然不得而知。但宋氏之案的内情,是否如原审与王廷相覆奏时那般分明?我们综合王杏与王廷相各自强调的细节,或许也不能百分之百地“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案发之时,即林樾何年身死,缺乏明确记载,可以推知的是,此案拖延未决,至少有十余年。杀夫重案“伦理所关”,“凌迟”之刑“决不待时”,宋氏何以被“三次拟死”,多年偷生?除了王杏,还有哪些官与民,在关注此案?倾向于维持原判的王廷相,并未向皇帝汇报此案漫长审理过程中的所有波折,但通过对时间线的关注,我们会留意到此案的特殊之处,恐怕不止于王杏一人“欲为宋氏出脱死罪”。

其次,详细而严格的尸检,前后进行了两次。第二次检验,是因何而起,距离案发时有多久,尸身是否已经发变,王廷相并未言及,我们也就无法判断王杏对检出伤情的“通不勘及,即与辩问”,究竟是有意“疏脱”,还是另有缘故。原审按照第二次尸检所补充的伤情,以剪刀戳伤肾囊为重点,认定宋氏故杀林樾、罪应凌迟。王廷相对此深信不疑。我们看到的则是,两次尸检,查出了越来越多的致命伤,如同为“杀夫”上了一层又一层的保险——头顶被殴还不够,还要“八字交匝”有勒痕,且殴且勒还不够,剪刀戳伤、肾子缺失,也被检验了出来。这是怎样的深仇大恨,下手如此之狠?王廷相说,宋氏与林樾感情不和,所以肆无忌惮。但如果换个角度,宋氏能忍林樾多年,是什么一举激发了她的杀心,而且是凭一己之力留下了殴、勒、戳这三重致命重伤?

再次,“女强男弱”,是王廷相勾勒的宋氏、林樾婚姻状况。但如果宋氏如此势大,面对林樾对儿女亲事的安排,似乎倒也不用这样委婉周旋。当然,宋氏的假意允诺,如果是存心为女儿多谋财利,而非惧怕林樾,倒也说得过去。但宋氏为人如此深沉且爱财的话,又怎么肯在隐忍林樾贪杯好色多年之后,突然在深夜中独自凶残杀人,留下多处致命伤痕后束手就擒,等着被明正典刑、“千刀万剐”的命运?

最后,如果非要给宋氏一个与林樾彻底决裂的理由,发现荒淫的酒色之徒竟然是“没人伦的猪狗”,对家中晚辈下手,可能还真算一个。王杏查出的这一情节,确实有撼动原审的可能性。王廷相对此,虽没有无视,但并不深究。他抓住了儿媳陈氏的“死无对证”,直接将宋氏多年之后的首次坦白指为脱罪谎言。其实,在那个妇女以名节为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社会,要求涉事儿媳出来作证,明显是强人所难。再说,宋氏又如何能预见陈氏何时殒命?倒也不乏这种可能:林樾、陈氏都已经离世后,其他知情人反而有可能“说得出口”。不过,王廷相直接斩断了这种可能:只要不查,便是没有。“伦理所关”,凌迟重案,仅凭这点线索,哪能说翻就翻?

其实,宋氏在至少十余年间的缄口不言,如若我们汇总王廷相所选择的、王杏质疑或补充的有限信息,所有出场的人物及其选择,或许指向了一个更阴暗的方向:“每个人都在说谎”,以及“本性难移”。林樾想让自己的儿子娶宋氏的女儿,宋氏为何不肯,非要“舍近求远”,让女儿离开林家,她才更放心?指挥丁明认可验尸结果,王廷相认为这间接说明他不肯偏袒自家儿媳的母亲宋氏。其实,尸检只能说明有伤,就算重重叠叠的致命伤都确定指向了“他杀”,可伤痕仍并不能直接为死者代言、开口指出真凶何在。作为死者配偶的宋氏,或许注定首先被怀疑,又或许她下定决心,成为唯一的嫌犯。她之前供词闪烁,或许是无力抗争,或许是不肯自辩,抑或她在虚虚实实的供述中,仍然保守着一些秘密——伤痕存在,尸体存在,愤怒存在,杀戮存在,那惊心动魄的漆黑暗夜过后,“荒淫”者永远不能开口。杀人者可能是她,也可能另有人在。在验尸报告上签字具结的丁明等人,优先保护的如果不是宋氏,那人的分量定然要重于宋氏;也可能包括宋氏在内,他们心照不宣:往事不必再提。如果是这样,宋氏以谎言与性命、付出名誉与自由来守住的秘密,说不定就在她的家中——她一直保护的那个家人,又是谁呢?

总之,宋氏杀夫一案,因御史王杏巡按贵州时认定存在冤情、力主翻案,从而屡兴波澜。王杏关注宋氏之案,涉及案发当时当地的“原审”,数年之后巡按御史首次“辩问”即提出了此案有冤、应当改判之议,以及补充重要情况、全面反对“杀夫”的第二次辩冤,这些异议由贵州道御史转呈都察院长官,王廷相在京与御史同僚经书面审查,并不认同王杏提议,仍倾向维持原判。文牍往返,经年累月,直至王杏调任,离开贵州。此案改判的希望,或已消弭无踪。但经由跨越数年的多次审理而被层层拨开的情感纠葛与矛盾缘由,我们也许能够穿透这起惨案的表面,一窥核心人物如宋氏等的生活与命运,一探这起明代刑案审理的复杂与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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