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时期,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保辜制度。何谓保辜,实际上就是如果实施了杀伤等其它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先确定一个保辜的期限,在这个过程之中采取各种方式去对错误行为进行弥补。如果说损失有所减少了,那么也会酌情去定罪的。
这一保辜制度在宋朝时期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领域的案件之中,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了这一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当时实行,主要就是因为宋朝时理学思想相当的盛行,而且本身当时的法律发展也是相当发达。宋朝的保辜制度一直延续到了后世,之后有不少王朝都学习宋朝的这一制度。
在宋朝统一之前,整个国家还是处在藩镇割据的混乱局面,因此宋朝统治者在实现统一之后,相当注重对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在王朝内着手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像在宋初就确立了《宋刑统》、《宋建隆详定刑统》这两部法律。
因为宋朝时期格外的关注法律的建设,甚至在读书人期间都盛行着读律法这么一个趋势。宋朝时文人的地位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科举。那么,参加科举就不得不读书,而法律方面的书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就大大扩大了法律的传播范围,这就为保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群众基础。
同时宋朝时期还是沿袭前朝,以儒家思想为主,只不过在当时儒家思想发展成了理学这么一个全新的形态。在理学思想之中信奉“慎刑”的思想,认为法律之中要以民为本,慎用刑罚,这一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了宋朝的法律之中。
宋朝的理学家认为只有格物才能够致知,因此想要探究真理,就得亲自去实践各种法律处理措施,严宽都要去实行,这样才能够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尤其是像出现了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快速的断案,很容易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因此先实行保辜制度,通过各种方法去对死亡或者受伤的原因进行一个准确的研判,这样才能够做出更合理的判决。
宋朝时期的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这一时期统治者不再限制商业的发展,所以说整个宋朝的经济也是相当的繁荣,在商业经济繁荣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各种冲突,因此就推动了保辜制度的发展。
在保辜制度之下,如果说做出了对被害人财产有损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在保辜的期限内对于损失的财产进行积极的救治,这样一来就能够极大的去保障被害人的财产。
可以看出,宋朝时期推动保辜制度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但无外乎是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的影响最大。保辜制度确立之后被应用到了各个领域,在当时适用的范围可是相当广泛,对于宋朝的百姓也好,法律的实施也好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在保辜制度确立之后,逐渐被应用到宋朝的各个领域案件之中,最普遍的就是应用到人身侵害的犯罪案件之中。只要是涉及到了斗殴打人的案件,都适用于保辜制度。宋朝时期对于斗殴也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表示如果仅仅只是争执的话,那么还是斗,如果说是动手了,那就上升到殴了。
《宋刑统》之中记载着:
“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说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入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得伤杀于人,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宋朝的保辜制度,并不是说一定要是处于什么身份等级的人才适用,不管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是适用于保辜制度的。
当然了,对于人的杀伤还存在着一个意向上的区别,有的是故意杀害。有的则是经过长时间的计划去进行的谋杀,这两者也是存在区别的。在宋朝的保辜制度中,故意杀害是属于伤害罪,而谋杀才是属于杀人罪。
那么经过判定,如果是故意杀害的话,只要受害人在保辜期内没有死亡,那么就可以以伤害罪进行从轻处罚,如果说在保辜期内死亡了,才上升到杀人罪。而谋杀的话不管怎么样,都是以杀人罪来论处的。
除了对于人身权进行保护之外,保辜制度还适用于对于各类财产的保护,像牛,马这些牲畜也是同样受到保护的。毕竟这是属于百姓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对其造成了损害,尤其是杀伤了牲畜,也是构成了犯罪。
不管说是不是故意伤害的,杀伤牲畜在宋朝都是统一判处徒刑三年,一般保辜期限是三十天。如果说三十天内牲畜死了,或者活着之后再也不能下地劳作了,那么就只能按照这一判决进行处罚了,如果说三十天内恢复了原先的状态,那么就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减免一定的处罚。
宋朝保辜制度之中,对于各领域的评定相当的细化。像对于牲畜的杀伤,在保辜制度之中专门制定了判定恢复的标准,必须要经过专人的鉴定才能够生效。
在宋朝的保辜制度之中还另有规定,如果说是损伤比较轻微的案件,可以不适用保辜制度,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官府的判决。但是如果说涉及到了重伤或者是损失的财产数额比较大的,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去实行保辜了。
宋朝时期的保辜制度的确是相当完备的,不仅涉及到了多个领域,而且在每一个领域内的具体实施情况也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也使得当时保辜制度在实施起来效率相当快。宋朝的保辜制度是属于法律制度的一种的,自然对于王朝的发展产生了不少影响。
宋朝在实行了保辜制度之后,各地的官府逐渐也都将这一制度,融入到日常的司法案件处理之中。在案件确立之后,官府并不急于进行判决,而是先设立一个保辜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加害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去救治被害人,或者是去尽力挽救被害人的损失。然后根据这段时间的表现,以及受害人的具体恢复情况进行判决。
这样一来,大大的减少了双方的矛盾,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的那种不满心理会大大的减少,几乎很少会出现像前朝那种报复性的做法,整个宋朝社会也能够始终处于稳定之中。
宋朝的地方官员不仅要处理各种司法案件,平时还有许多政务要处理,难免会有忙不过来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各种案件都需要地方政府的及时处理,那么司法资源肯定是不足的。在实行了保辜制度以后,对于加害人来说是一次反省错误,弥补错误的好机会,对官府来说,也能延长处理案件的时间,以便能够更合理的去进行判决。
宋朝的保辜制度对于王朝发展来说意义非凡,而后世的各个王朝也看到了保辜制度的优势。于是就在宋朝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革,继续延续保辜制度。
比方说宋朝的保辜制度中规定,一般来说死者的丧葬费是由家属来承担,只有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由加害人来承担。元朝时期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合理,于是就进行了改变,形成了专门的烧埋银制度,死者的丧葬费必须要由加害人去承担。
《元史.杀伤》之中记载: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若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明清两朝依旧确立了保辜制度,同样也是在宋朝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对于适用的范围又进行了明确,像原先宋朝确立的谋杀,故杀这些案件都被排除在保辜制度之外了。
保辜制度绝对算得上宋朝法律的一个创举,毕竟从多个角度来看,保辜制度的实施是有利于多方面发展的,从加害人和被害人两个角度去入手,既能够让加害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也能够让被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
在宋朝之前已经存在保辜制度的雏形了,只不过当时还不够完善,到了宋朝就直接向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了。同时宋朝的保辜制度对于后世来说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给各个王朝提供了借鉴,从这一方面来看,宋朝的保辜制度堪称是承上启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