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53年
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于 1953 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法庭以行贿、偷逃漏税、盗骗国家资财等罪行,依法判处盗骗中国人民志愿军购药款、出售伪劣医药用品坑害志愿军指战员的上海大康药房资本家王康年死刑,立即执行。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为21.4万余个,登记选民总数为3.23亿多人,选举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普选。
3月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指示,全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利用多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展开宣传。经过这次活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封建婚姻制度已被摧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社会风气开始形成。
4月11日—25日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会议的中心任务是总结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和讨论今后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以及本身的建设健全问题。会议规定县、市人民法院派出专门处理有关选举诉讼案件的人民法庭,以保障普选工作的具体办法;规定在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沿线方面有重点有步骤地建立专门法庭;确定了有领导地开展民间调解工作、在县级逐步普遍地建立巡回法庭、在一审中建立陪审制等一系列举措,并决定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构。
4月22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正式成立,董必武任学会主席。该学会是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律团体,当时被列为全国八大人民团体之一。
5月15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
5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
7月27日《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在板门店签署。抗美援朝战争以中朝人民的胜利和美国的失败而告结束。
10月16日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正式成立。这是全国最先成立的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
12月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2月28日一翌年3月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部分成员在杭州开展宪法起草工作,完成四读稿。随后,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3次扩大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并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形成宪法草案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至6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7次正式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和讨论。
12月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工作基本完成。调整后有高等政法学院4所,分别是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另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东北人民大学(1958 年更名为吉林大学)设法律系。1954年,北京大学复设法律系。1963年,西安政法学院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上述院系后被称为法学教育的“五院四系”。“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外,其他法学院系均被撤销、停办。“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学教育陆续恢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