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官制中,总督和巡抚的职衔通常加上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的职位,这使得他们的秩序通常是正二品。而巡抚则会加上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副右都御史的衔,秩序也是正二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固定的制度是在雍正八年以后才得以确立。在此之前,督抚的品级和职衔并没有统一和固定。
在清代,总督和巡抚的品级和加衔之间存在着很多变数。有时他们的职衔看似有着二品、三品甚至四品之差,这或许令许多人感到惊讶。然而事实却是如此。为了让大家对督抚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本文将通过文献资料来进一步探讨这一方面的内容。
总督、巡抚原本并非地方官
督抚的官职最早出现在明代,巡抚的出现时间甚至早于总督。大约自宣德五年起,朝廷便开始派遣以于谦为首的部院京官,巡视各省并负责监督税粮,这就是“巡抚”名称的起源。到了景泰至正德年间,各省才逐步设立巡抚。不同于宣德时期,这一时期的巡抚逐渐从朝廷临时差遣的官员,转变为地方性的官职。然而在明代,巡抚依然由侍郎、都御史等京官担任,并非法定的地方官。
至于总督一职,最早在正统六年,明廷为处理麓川战事,任命兵部尚书王骥为总督,并首次使用了“总督军务”这一头衔。当时的总督并非真正的职官,更多类似于钦差大臣的角色。直到成化五年,朝廷才正式设立两广总督一职,随后在其他地区也逐步设立了总督。特别是明朝晚期,总督与巡抚的设立逐渐普及,并朝地方化发展。
清朝入关后,沿袭了明朝的做法。顺治初年设立了浙闽总督、川湖总督、云贵总督等职务,部分总督还兼管巡抚事务。顺治十八年,朝廷决定每个省都设立总督,并将其驻省城负责节制提督和巡抚的工作,成为一省的军政与行政领导人。到了康熙年间,部分省份的总督被裁撤,恢复了顺治时期的局面。由此可见,总督和巡抚在清朝的设立,经历了多次变动,还没有形成固定制度,因此无法真正成为地方职官。
督抚的品级与加衔问题
由于总督和巡抚都有一定的京官背景,他们还同时肩负节制地方文武的责任。因此,他们通常会兼有兵部和都察院的头衔。兵部衔的设立,是为了便于对辖区内武职的管理;而都察院的衔,则是为了监督地方文官的行为。
顺治时期,各省总督的选任尚未明确,且不分满洲、蒙古、汉军等,通常由侍郎以及各省巡抚来担任总督。总督的官品与兼衔的情况密切相关,顺治时期,依照是否兼任尚书、侍郎和都察院右都御史等职务,总督的品级有高有低。如总督兼任尚书衔则为正二品,兼侍郎或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正三品,兼右佥都御史衔者则为正四品。
这里的一个细节是,尚书并非从一品官员,而是在雍正时期,官制改革后,尚书被定为从一品,侍郎为正二品。因此,顺治时期的总督兼任尚书衔时,实际上只是正二品,而非从一品。
康熙三年,朝廷发布新规定,总督和巡抚可以通过加官加级的方式,提升他们的品级。这一规定让总督和巡抚的品级变得更为复杂,但也使他们的官品更加固定。到雍正时,制度逐渐简化,凡总督加尚书衔者,例加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不加尚书衔者则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雍正八年,正式确立了总督的品级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
总督、巡抚的制度逐步完善
尽管在清初至雍正时期,总督和巡抚的设置逐渐稳定,但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差异。例如,一些省份的总督称谓不断变化,如四川、陕西和甘肃等地,有时称为川陕总督,有时称为陕甘总督,甚至有时仅称四川总督,负责三个省的事务。
乾隆年间,全国范围内的督抚辖区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八督十五抚”的格局,特别是大学士出任总督的情况更加普遍。至嘉庆朝,总督和巡抚的兼衔逐渐明确,总督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则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
光绪年间,兵部被改为陆军部,导致总督的职衔也发生了变化。之后,宣统元年,陆军部对督抚的职衔进行了裁撤,至此总督和巡抚只保留了都察院的相关衔,其他衔名被一并取消。值得一提的是,某些总督会兼任如北洋大臣或南洋大臣等职务,且特殊时期一些权重的总督还可能兼任钦差大臣等职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