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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社会,养家糊口的责任通常都由男性承担。女性在婚后选择做全职主妇,是社会普遍接受的选择,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马克思曾言,“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然而,实际上许多女性为了家庭的安稳和丈夫的事业,往往做出了自己的牺牲。
但当两性关系发生了变化,结婚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娶妻”而是“招婿”时,这种婚姻形式被称为“赘婚”。如今,现代社会中,我们称之为“上门女婿”,这一话题常常成为街头巷尾的茶余饭后谈资。
在中国的历史中,不同时期的婚姻形态各有不同。赘婚作为一种打破传统婚俗的特殊形式,不仅是一种颠覆性的社会行为,也充满了许多有趣的历史背景。那么,赘婚究竟是对传统婚俗的一次大胆挑战,还是一场无奈的生计选择?它是如何在社会中出现并逐渐普及的?
一、赘婚制度的源起与元朝的影响
赘婚制度是一个特殊的入夫婚制,女性的娘家成为婚姻的主导,而男性则作为“倒插门”成了上门女婿,这与传统的婚姻形式完全不同。
《中国婚姻史稿》中曾提到:“妇入夫家称娶,男落妇家则称赘。”这一婚姻形式自宗法制度开始便有所出现,并在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后,逐渐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成为主流婚俗的一部分。
实际上,赘婚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母系社会的时期,许多学者认为那时的入赘婚便是赘婚的最初形式。虽然过于古老的历史无法考证,但“就婿”这一说法在《公羊传》中已有早期记载,且为公认的最早文献。
进入秦汉时期,入赘之风愈加盛行,尽管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严苛,赘婿的生活并不容易,他们不仅得不到财产和土地,甚至可能被征兵发配。而在唐代,赘婿的境遇有所改善,他们可以获得女方家庭的部分财产,甚至在阶级上有所提升。
进入宋代,越来越多的男性主动成为赘婿,尤其在湖湘地区,赘婚逐渐成为了主流的婚俗。这些赘婿大多来自贫寒家庭,他们希望通过婚姻改变命运,一跃成为上流社会的一员。
元朝由少数民族建立,具有鲜明的蒙古族特色,其婚姻制度也与前朝不同。在这里,赘婚制度不再是被视为异类的行为,甚至变得普遍和被接受。就像西方社会一度无法理解中国的传统礼仪,而如今它们已成为常见行为一样。
元朝的《通制条格》明确承认赘婿制度的合法性,书中写道:“虽非古礼,亦难革拨。此等之家,合令权依时俗而行”,并详细列出了婚俗的相关规定,确保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值得一提的是,元朝时期的赘婿并非完全来自贫困家庭,军户之子、富商之子等也有不少选择入赘。但多数男性依旧是因为经济困难,或是对更高社会地位的渴望,才选择成为赘婿。这一现象背后,折射出当时社会的贫富差距和阶级流动的限制。
元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战事频繁,成吉思汗的庞大帝国虽广阔无比,但“兴,百姓苦;亡,百姓更苦”这一说法也反映出百姓的疾苦。由于战争,许多家庭因丧失亲人或家破人亡而陷入贫困,而赘入女家,成为一种求生的手段。在这个时期,生活的基本需求—有一处可以栖身、衣食足以维持—往往是男性最基本的心愿。
传统的婚姻主要是为了延续香火,但赘婚的出现,也意味着养老的功能:女家希望能招一个赘婿,以便老年时有人照顾。在汉人看来,赘婚似乎是一种违背常规的行为,但在元朝这样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中,法律不仅认可了赘婚,还对赘婚的各项礼仪进行详细规定。
转折:元朝社会对赘婚的接受与改变
在《南村辍耕录》中,陶宗仪提到李仲方因家贫,将自己的儿子作为赘婿送入女家,反而成为了美谈。这种反转的社会态度展示了元朝对赘婚的接受度和认可。
二、元朝的四类上门女婿:你会选择哪一种?
元朝时期的赘婚制度,不仅具有法律保障,还有着明确的分类,提供了四种不同的赘婿类型。每种类型有不同的条件和规定,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首先是婚书,这一婚姻的正式契约自唐代开始就已成为婚姻成立的标配。元朝时期,无论是赘婿还是普通婚姻,都需凭借婚书来确认婚姻关系。
其次是聘财,类似现代的彩礼或嫁妆。在元朝,聘财作为婚姻的一部分,早已发展成一种复杂的经济制度,且根据不同类型的赘婿,聘财的数额也有所不同。比如养老赘婿的聘财是其他类型的两倍,而年限赘婿则较少。
赘婿的类型主要分为四种:养老赘婿、年限赘婿、出舍赘婿和归宗赘婿。
- 养老赘婿,顾名思义,就是女方希望找到一个赘婿,在他们年老时能够照顾其生活,负责养老送终。
- 年限赘婿,则有一种合约性质,双方在结婚时约定好年限,婚姻关系到期后,男方可选择离开。
- 出舍赘婿,则是更为灵活的一种安排,夫妻可以选择共居,也可以选择分居一段时间,甚至可以在婚姻期满后自由决定居住地。
- 归宗赘婿,则是由其他三种赘婿演变而来。当合约到期,妻子去世或赘婚解除时,赘婿便可归属男方家庭。
元朝时期,赘婚的解除较为简单,可以通过协议或强制离婚的方式进行。这种法律上的灵活性,使得赘婚制度更加宽容,也为男女双方提供了更多自由度。
三、历史穿越与现实的残酷
尽管元朝赘婚制度在法律上完善且先进,实际情况中却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尽管赘婿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但社会地位和名誉却始终无法得到提升,甚至仍遭受歧视。
许多赘婿在生活中并未得到平等对待,他们被迫依附于女方家庭,失去了独立性。而且,由于赘婚制度的实行,使得许多男性家中的资源和土地被遗弃,家中的父母未得到应有的照顾,这在当时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不满。
从法律角度看,赘婿加入女方后必须继承女家祖先的宗祀,这在传统的法理中显然是一个不小的争议。
此外,尽管法律上赘婿有继承权,但受制于封建的社会风气,男性往往很难真正享有女方的财产,更多的是行使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赘婚的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婚姻应是出于个人的情感和责任,但元朝的赘婚制度却让婚姻变得像一纸合同。情感与利益的交织,使得婚姻的纯粹性遭到挑战。
结论
元朝的赘婚制度无疑为许多贫困家庭的男性提供了一条改变命运的道路,从法律到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