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刚成立不久,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进行确权登记,城市也开展了房地产总登记。通过确权登记,不仅将土地和房产的所有权明确化,还能更好地管理土地和房产资源,防止纠纷和冲突,有助于促进土地和房产的合理利用和流转,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农村土改
1949年1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正式成立地政司、把土地清丈、登记发证作为重要职能,对农民所有的土地和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195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随即在全国开展了土地改革。
原县级漳州市(今芗城区)的土地改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型,另一种是郊区型。芗城区现有的2个镇(天宝、浦南)、2个街道(石亭、芝山)当时分属龙溪县第五、六、八区管辖,属于农村类型土地改革范畴,由龙溪县委于1950年12月开始进行,共分三期:第一期共有36个乡,第二期共有43个乡,第三期7个乡。当时郊区带有农户的街道共8个,即大同、瑞金、南山、桥南、解放、东岳、新民和苍园,是与龙溪县各乡的结合部,属于城市郊区类型,由漳州市委从1951年9月上旬开始进行改革。
1952年1月15日大同街土改翻身庆功大会
当时,政府为每户农户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所有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农户保存,另一份(即存根)当时由龙溪县(或漳州市)存档,以备考查,现归档案馆保管。所有证长约50厘米,宽约22厘米,内容包括发证日期、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所属村镇(街道)、房产和土地的坐落、种类、面积、四至及长宽尺度等,并盖有政府公章。
1951年漳州市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证具有空前的意义,它保证了农民拥有土地的合法性,实现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使农民获得彻底的翻身。目前,芗城区档案馆馆藏的514卷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仍然被当作重要的契约凭证。一方面,它承载着历史的变迁;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一份年久发黄的土地证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民生作用,它为房屋土地界限纷争、拆迁赔偿、办理公正继承等关乎百姓切身利益事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二)城市房地产登记
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人误以为将来一切财产都要合共平分,农民土改分田地,市民房改分房屋,有些租户不交房租,有些业主不敢收房租,任凭房屋破烂。为了纠正地籍产权的错乱和解决房地产业纠纷,维护人民财产的合法权益,漳州市人民政府从1951年10月开始,开展市区房地产总登记和契税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房产总登记。通过1951年-1954年的地籍产权总登记,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6900件。
1951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城市房地产契税登记宣传单
1951年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
195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契纸
1952年房地产所有权登记证
1953年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
来源:芗城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