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源于《大宪章》?可能并非如此罗马法才是其奠定的基石
迪丽瓦拉
2024-11-23 13: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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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英国宪法源于《大宪章》?可能并非如此罗马法才是其奠定的基石

英国历史曾大量的使用了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并且在英国本身进行法律改革和重新发展的时候也深深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同时在1215年由英国金雀花王朝约翰王所签订的被誉为宪法根基的《自由大宪章》,也同样有着罗马法律的烙印。毫不客气的讲,大宪章应该是对罗马法律的继承和创新发展,或者说罗马法才是某种意义上的英国宪法的基石。

领土和环境的历史因素

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作为英国乃至影响世界的宪法根基《自由大宪章》怎么会跟罗马法律扯上关系呢?这还得从英国(当时还称为不列颠)的历史背景和他所处的地理环境说起。古罗马帝国拥有者横跨欧亚非三国的庞大疆域,而当时的不列颠蛮荒而且落后,只是作为古罗马时期的一个行省,当然罗马的法律也在当时的英国进行广泛的适用,亚历山大·塞维鲁当皇帝时期,开始向英国南部增加了司法官吏,他的儿子卡拉卡拉又将罗马帝国的公民授予了各个行省的自由民,此后,受到罗马文化强烈影响的不列颠平民一直以自己罗马人的身份为骄傲。

不列颠脱离罗马帝国以后,经历了日耳曼人的分支,盎格鲁一撒克逊统治和诺曼统治时期,但罗马法律仍然持续影响着不列颠社会。1066年,诺曼入侵了不列颠,虽然在早期的时候诺曼人并未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他们在进入法国得时候,开始改讲法语,信仰基督,并学习当地的法律,这标志着他们接受了法国文化种的罗马内容。当然,这些因素对于大宪章的起草也势必会有着巨大的影响。

大宪章接受了罗马法的哪些?

大宪章的签订是为了约束国王的权力,而保证其他阶层的财富不受到随意侵犯,其中的条款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债务、监护、继承等等。这些都与罗马法律很多地方有着相似之处。比如,针对国外通过干涉妇女再婚进而大肆敛财的行为,大宪章里规定了不得强迫妇女进行二次婚嫁,他的嫁妆和遗产也不能截留。

“嫁妆”是罗马法律体系种用来保障妇女抚育后代的资产,比如罗马法律中《关于惩治通奸的尤利法》就规定了作为嫁妆中的田宅等问题。

罗马法律还规定:解除婚姻应当将嫁妆返还给妻子。《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

但我们也看到在更早的时候,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伊尼法》和欧洲大陆日耳曼人《萨利克法》都没有“嫁妆”的相关规定。是在诺曼入侵不列颠以后,才有了陪嫁相关的制度,看来,此种制度也是日耳曼人在对罗马法律借鉴的同时也在改变自身的民族文化习俗。

在奴隶和封建时期,有阶级的地方就会出现经常出现掠夺和压迫。国王如果派出官吏掠夺其他阶层的财产,大宪章在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中都规定了不得“强取”。罗马帝国时期也有出现类似官员掠夺其他阶层财产的情况,为此屋大维开创了高薪养廉制度,同时还设置了刑事法庭,用来审判官员搜刮百姓钱财的案件。

罗马皇帝优士丁尼规定:地方官公开或秘密地非法获得钱款,应向遭受损害的人双倍返还违法所得,但对那些以暴力强取的部分则应处赔偿三倍的方式返还。

而处于同时期的盎格鲁-撒克逊统治的不列颠以及欧洲的日耳曼人的其他法典都没有类似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在大宪章中出现的禁止强行取得其他阶层财产的规定是沿袭或者吸收借鉴与罗马法律。

大宪章中还有三条关于债务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九条涉及债务的担保和连带责任。

该条约规定: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这一条款就和罗马法中的“担保人在履行完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诉权力的规定是一样的。我们还能查询到在《伊尼法》中,也有抵押品和保证人之类的法律术语,但并无担保人可以去追究被担保人责任的规定。而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更是连抵押、担保之类的话语也没有,所以大宪章中的这条法案,就是罗马法的继承和传播的结果。

宗教和市场自由自治规定

对王权进行限制,保障各基层的权力不受侵犯,保障市场的自由和发展,保障教会的发展,这些都是大宪章涉及的内容。在大宪章中在第一和第六十和六十三条中规定到:僧侣自由和教会自由属于教会的自由立法权。在公元313年,君士坦丁一世颁布了《米兰敕令》,基督教不仅取得了合法地位,还开启了宗教法人资格,从此宗教信仰的自由时代来临了。大宪章的这三条规定都没有超出教会在争取法人地位的罗马法范畴。

对于涉及英国的自由市场和统一的问题,在大宪章中也有涉及。

比如在第三十三条: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第三十五条: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办如量器之规定。

除此以外还有四十一至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七条,其中涉及的航行便利问题,和商人无障碍通过等等,在罗马法中都有记载,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人身自由及刑事司法制度

除了关于财产方面的条款,大宪章中对人身自由的保障法案对后续法律中所提出的程序正义有着很大的影响。

如第十七: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这一条就是限制国王对民事司法权的管辖。

我们在看第十八条: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这一条所说的涉及到了令状制度进行诉讼和巡回审判问题,令状制度是罗马时期诉讼的遗产,是罗马共和晚期,为了对繁琐程序进行的简化而采取的一种新的程序方式。十二世纪格兰威尔的《令状汇编》中已存在许多古罗马令状的手抄本和古拉丁名称的令状,这些源自罗马的令状是王室法院加强司法的一种尝试,也是对罗马时期令状的学习。

同样,在我们在第十八至十九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关于”陪审裁判”制度,这种方法也源自于罗马时期的百人审判团。第二十条到二十二条还规定了通过法律来限制对贵族阶层的犯罪处罚规定,这很明显是对贵族阶层的犯罪进行了限制和约束。这也是在罗马禁止元首独裁的法律以后,不列颠地区受到影响的结果。综合来看,大宪章中的所有条款经过仔细甄别以后,受到罗马法律影响的占比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这已经能够体现罗马法对大宪章产生的巨大威力。

不列颠民族对罗马权力观念的吸收

古罗马人认为,谁遵守法律,谁就会得到保护。哪怕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对权力观念都非常的重视,在不列颠还属于古罗马的行省时,当地的贵族已经开始把自己的子女朝着罗马贵族的标准方面培养了,同样的,在这种世代权力文化观念的熏陶之下,不停的刺激着原始英国人的权力观念的觉醒,并最终学会使用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个人的权力。

对于欧洲的封建社会有一句名言叫做: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句话意味着国王对于其他封地的低等骑士是没有管辖能力的。但威廉一世当上国王以后确立了“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这种新的原则,使得英国的中央权力前所未有的集中,而这种权力中带来的后果就是可以肆意剥夺他人的财产和生命,而他人很难做出限制。于是乎,大宪章中的限制王权的观念就开始从罗马法中寻找答案。

1159年,《论政府原理》一书中大量引用古希腊和罗马的事例,然后指出:“当暴君的法律与上帝的法律冲突时,必须拒绝服从暴君的法律。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英国的一部分学者开始将罗马法律的观念注入到了限制王室的法律中,而大宪章的公布则意味着罗马的限制权力精神在英国以新的形式放开。

我所认为的意义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知道大宪章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延续,但也不是完全的照搬和抄袭,它融合了英国自身的民族发展特色,同时结合罗马法的影响观念,我认为大宪章对于英国民族的影响和意义可以包含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金雀花王朝时期,约翰王独断专行,横征暴敛,长期的对外战争又造成国库空虚和人民生活得困苦,哪怕是贵族也深受其害,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也是势在必行。而大宪章的立定就一下击中了当时最为棘手的问题,这意味着,同罗马法一样,英国大宪章的签署让当时社会上长期无法得到改革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大宪章成为了影响世界持久的宪法文件,为后世的普通法的开展和改革照亮了道路。

第二,兼并和融合。大宪章在吸收了罗马风格的法律基调以后,又结合了自己本身的民族情况以此来延续发展,并以此发展的法律框架影响了几大半个世界,它的影响力已经完全媲美了罗马法。因为当英国人接受了罗马法并得以延续和发展的时候,它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东西了,而被自然同化了。在大宪章的大多数内容而言,充满着盎格鲁-撒克逊的民族特色,里面的很多语术并非是生搬硬套,而是进行了有机的融合。

我们可以看到盎格鲁-撒克逊的智者虽然在当时的蛮荒之地,但他们的文明却并不蛮荒,反而极具创造性和包容性,并以此造就了大宪章这种充满进步的自由基调。应该说当时的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落后的,但他们并不无知,用中国的古语来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英格兰人以自己擅长的方式对罗马法进行了充分咀嚼和消化,以此而来的经验值得后人所学习。

第三:中庸智慧的体现,合作才能共赢。世界上所有封建王朝的覆灭已经很清楚的告诉了我们,当统治者的权力和欲望变得无法遏止和永不停止的扩张之时,下场往往都是悲惨的。英国在继承了大宪章以后,充分发挥了里面所蕴含的合作和协商精神,在1215年签署文件以后,后面存在的四次国内斗争都以国王权力下降而和解,同样发生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也没有流血发生。这种蕴含着中庸智慧的法律条款,对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非常大的进步意义。

结束语

在英国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各种各样的波折,但由于其强大的罗马法基础,在这种法律体系框架之下,让不列颠民族的觉醒之路也彻底复苏。因此,1215年的大宪章成为了罗马发制精神和英格兰民族风格的最佳体现。同时,英国大宪章对于罗马法律的继承也对其他国家的民族法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样本。以此来看,英国普通法的最大成就也许就在于对罗马法的吸收,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讲,深度挖掘自身民族的特性,而构建自身属性的特色法律制度也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封建王朝,当暴政达到极致,那就只能以暴制暴,但大宪章所代表的反抗暴政的意义却最终以和平协商的方式为结果,它的出现,制止了后世专制法律的诞生。在这种环境之下,英国逐渐形成了现代化的两议院制度,上议院代表着终身贵族和王室后裔以及大主教,下议院以资产阶级为主导,而国王则成为了国家形象的吉祥物,为整个国家最后的底线保驾护航。这种高度智慧结晶下的政治体制保障着英国以强大的形象稳步前行了千年,如果说大宪章奠定了基础,那么罗马法一定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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