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流传于清代官场的谚语生动形象地描绘了地方官员的丰厚收入。意思是一个知府即使保持清廉,在任期内也能获得十万两白银的收入。与此相对,另一句民间谚语则描述了知县的收入水平:“不贪不滥,一年三万”。这句话广为人知,它暗示着知县年收入若未超过三万两,就不能被认为是贪污腐败的官员。 有趣的是,这句谚语不仅仅是民间流传的说法,连清朝官场也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这个标准。据刑部的相关资料,知县的年收入通常以三万两为基准,若某知县年收入低于这一数值,就不被认为是贪官。这一规定反映了当时对地方官员收入水平的一种普遍看法。虽然一些读者可能对此有疑虑,但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历史资料来验证这一观点,看看实际情况如何。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一标准,可以以清代河南鲁山的知县董作栋为例。董作栋是进士出身,且在《鲁山县志》中被记载为清正廉洁的官员,在鲁山当地民众中口碑极佳。那么,作为一位被称为“清官”的知县,董作栋的年收入究竟是多少呢?
清代地方官员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收入,即合法收入;二是法外收入,也就是那些灰色或黑色收入。首先,我们来看董作栋的合法收入。根据清代文官俸禄制度,七品知县的年俸通常为45两银子。但由于不同地方财政状况不同,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知县的俸银在41两5钱到43两8钱之间。 清代还有一个“均摊俸银”的制度,从乾隆二年起实施。简单来说,就是有些地方的官员无法领取全额俸禄,而是根据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董作栋的年俸大约为43两,这还不包括他从地方政府得到的额外养廉银。 河南省经济相对较好,在《清会典》中,河南知县的养廉银标准为1000到2000两。董作栋所在的鲁山县,知县的养廉银为1400两。因此,董作栋的合法收入合计为:年俸43两加上养廉银1400两,总共1443两。 接下来,我们看看董作栋的法外收入。法外收入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这部分收入往往不公开,且需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幸运的是,清代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定,新任地方官员需由账房师爷制作一份“须知册”,详细列明每年税收收入。 鲁山县的税收收入庞大,主要来自四项税款:赋税、民米、屯米和税契。赋税收入比户部规定的还要多15360两,其中一半进入地方政府的账目。这意味着鲁山县的法外收入至少为7680两。清政府对这些收入默认与合法收入无异,因此,董作栋每年从这些法外收入中获得的额外收入大约为32420两,远超过他本身的合法收入。 尽管董作栋的收入颇为丰厚,但他的支出同样不小。首先,他需要支付给幕僚的薪酬。董作栋亲自管理许多政务,因此需要一批幕僚来协助处理。董作栋的首席幕友每年薪水为880两,另外还有三位师爷,分别负责官账、征比和教育子孙读书,总薪酬为600两。 此外,董作栋的支出还包括各类官员和差役的费用。鲁山县的“吏书”有12名,每人的工食银为11.8两,加上74名差役,每年的支出为12200余两。除此之外,他还需承担招募团丁和衙门办公等费用,总计约为12200两。 更为庞大的开支则是“应酬费用”。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送礼,维持与上级官员的良好关系。根据《鲁山规费账簿》记载,董作栋每年需要支出不低于4000两的“规费”。例如,在端午节,他需送出约800两的礼金;而三节两寿期间,这一费用则增加至4000两以上。此外,董作栋每年还需要前往省城向河南巡抚等官员请安,花费至少3000两。 不仅如此,董作栋还需应付来自上级的摊派费用,包括亲戚或京城贵族要求的捐赠等。尽管这些费用并未详细记载,但根据其他地方的情况来看,这笔费用一般不少于6000两。 在家庭支出方面,董作栋过着简朴的生活,他的家庭成员多达12人,每年需要按每人食米三石六斗的标准安排家庭开销,尽管如此,家庭开销也达到400两。此外,还有一些零星开销,如寄钱回家乡、交际往来、接济亲戚等,大约为2000两。 综合来看,董作栋的年收入为32200两,而他的支出大约为30000两,这意味着他几乎没有积蓄。如果想要过上更为奢华的生活,这笔收入显然不足。因此,“不贪不滥,一年三万”的说法,也可以看作是当时官员收入的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