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名臣郭嵩焘是一个脾气很大的人,经常触犯官场的潜规则,讲一些别人不敢讲的话。比如他在讲六部书吏的时候,就有下面这么一段话:
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
郭嵩焘这番话要是放在乾隆朝,应该是有政治风险的,乾隆帝搞不好会以污蔑朝廷为由以文字罪人。所幸,“本朝与胥吏共天下”一句出自嘉庆帝,所以问题也不大。
同样是晚清另一个敢讲真话的大臣冯桂芬,评价衙门书吏的时候,也有一番高论:
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卿贰督抚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天子曰可,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于是乎其权遂出于宰相大臣之上,其贵也又如此。
从郭嵩焘、冯桂芬的感慨之中,不难看出清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点:虽政令出自决策者,然实权却掌握在各部衙门书吏的手中。
六部书吏的地位与作用
清代的六部是书吏擅权的重灾区,本来按照规定,朝廷行政权的拥有者是部院的各级官员,六部尚书、侍郎作为堂官主抓大方向,其下的司官郎中、员外郎则负责具体实施。书吏的职责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为秘书,主要负责抄写文书、保管档案一类的文字工作。
以官员主政,书吏协助,这个制度的设定本身是有很大问题的。这是因为大部分的官员通过科举或是恩荫、贡监入仕的,四书五经上并没有告诉他们应该如何处理具体的政务,即所学非所用。
有些人进入六部衙门后,尚能认真学习条例,但总体而言,六部官员的行政能力参差不齐。况且铁打的部院流水的官,很少有官员在一个衙门干到老的。
与掌权的各级官员相比,书吏却是以父子、兄弟相袭,成为一个固定的职业,世代都在同一个衙门任职。换言之,六部官员对于朝廷的条例、成法远不及书吏那般熟悉,所以在很多具体行政事务中,不得不仰仗书吏。
如果要是遇到一些责任心不强的官员,他们一般都是让书吏拟稿,然后原封不动地上呈给上司或皇帝。如此,最高行政机构六部的实际权力就很大程度地掌握在书吏手中了。
清代的官书以及很多史料中,不乏抨击书吏的言辞,但仔细想来似乎又有一些不公正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和政治地位不配备上。整体来看,书吏的行政能力是要高过各级官员的,可是他们几乎没有什么上升的通道,就是优秀者被授予官职,一般也是八品、九品一类的佐杂。
除了仕途以外,书吏的法定收入也少得可怜,仅有少量的工食和饭食补贴。所以书吏要是不从地方官那收取孝敬,这日子自然也就过不下去。这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也就导致了一旦地方官孝敬部费不合意,部吏就会百般刁难,甚至出现主动勒索、权钱交易的问题。
和地方各级衙门一样,六部的书吏主要也被绍兴籍人士垄断。为了遏制这一现象,康熙朝时就有朝臣提出建议,要引入其他地区的书吏,和绍兴籍书吏竞争,朝廷甚至还有过驱逐绍兴籍书吏的举动。
然而,绍兴籍书吏的职业化程度很深,将他们驱逐之后,其他省份的书吏在短时间内难以胜任文书的工作,六部政务很快陷入停滞状态。而通过考试招募书吏,最终胜出的还是绍兴籍人士,因此书吏垄断六部这个死结,一直到清代灭亡也没能解开。
刑部的情况相对较好
六部当中,以户部和刑部的事务最繁,也是人员配置最多的两个衙门。只不过户部涉及的都是一些钱粮问题,书吏最多也就是从地方官身上割肉,大行索贿营私之能事,对朝廷来说不至于伤筋动骨。
而刑部则不同,刑部官员的任职资格是很高的,必须要对法律、条例有相当的掌握,因为一旦出错涉及的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清初时期,刑部和其他各部一样,书吏作弊的花样繁多。雍正继位后,对刑部的现状十分重视,决定加以改革。他下旨凡是各省有发来案件,必须是各司主事当堂领取回司,经本司满汉官员商议、审理后,亲自拟定文稿,即便一天不能完成,也要将文书封固,不许书吏经手。
雍正的这一规定,就彻底扭转了书吏弄权的现状,将刑部书吏的权责局限在抄写文稿的范围内。这样刑部书吏就不能在例案的选择、文稿的拟写上直接动手脚了,只能采取涂改文字这样比较容易被发现的舞弊方式,当然这样做风险也很大且成功率也不高。
乾隆以后,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水准也在不断提高,并在晚清形成了以司法实践带动律法研究的风气,这与雍正时改革刑部的行政程序密切相关。
而且自乾隆朝开始,刑部的司官、主事一类的,在仕途升迁上也开始显示出优越性,被号称是六部人才最盛之地。刑部的司官往往是各省按察使的首选,而且晋升侍郎、尚书的机会也很大。
总而言之,六部书吏有机可趁主要还是各级官员行政能力不足所导致的,如果都像刑部那样,在专业方面深耕细作,那么书吏也不会像嘉庆帝所说的那样,本朝与胥吏共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