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作为明清时期的一个重要政府机构,承担着监察百官、参劾不法等职责,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官员,甚至包括皇帝本人。正因为如此,出现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既然都察院有权监督所有部门和官员,那么又由谁来监督都察院呢?
御史利用这个问题与大家探讨了都察院的历史与运作,同时简要介绍了“科道”系统的官制。最初,他打算以清代为例进行阐述,但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明代的监察体系更加完善,于是将时代背景设定在了明代。
在明代的官僚政治中,决策和行政系统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基本原则,这种设计催生了明代繁杂且高效的官僚监察体系。这个体系在明代政治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科道、内阁与六部共同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政府与台谏之间相互对峙,对整个国家的行政系统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明代官员常说治平之道有三要:“内阁掌印一要,吏部尚书一要,左都御史一要。”同时,科道、翰林院、吏部被合称为“四衙门”,都是政治运作的重要支柱。明代的监察体系,中央和地方形成了双重监督机制。在中央,六科与都察院联合纠察百官职务;在地方,巡抚、巡按及地方按察司共同负责外省官员的监督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制衡,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其中,科道是监察体系中的重中之重。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全国各地的官员,此外,他们还通过向地方派遣御史,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六科则主要对六部进行监督,也能对其他中央部门的官员行使监察权。都察院的前身是由吴元年建立的御史台,而后在洪武十五年改为都察院。明太祖朱元璋深知元代政权覆灭的原因,特别重视吏治改革,并认为“台官职掌风纪,品秩太轻”,因此,他不断提升都察院的官职地位。
到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将都御史晋升为正二品,副都御使为正三品,佥都御史为正四品,监察御史为正七品。从那时起,“台职与部权并重,七卿之名,遂为一代定制”。十三道御史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纠察——“露章面劾”和“封章奏劾”,尽管他们的品级较低,但权力却相当大。特别是在明代中期,几乎形成了一个定律:一旦朝中官员被御史弹劾,必定辞职,连内阁首辅也不例外。
为了确保监察体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朝廷赋予御史们很大的自主权。尽管各道御史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但他们行使职权时并不受都察院最高长官的约束,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根据《明史》记载:“十三道监察御史,出则巡视方岳,入则弹压百僚,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也。”在公文方面,六部官员需要注明自己所属的衙门,而监察御史则仅以“某道”称谓,如浙江道御史、福建道御史等。
这意味着,实际上,所有道御史与都察院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都御史仅负责对御史进行行政考核,无法干涉各道御史的监察工作。此外,连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也在各道御史的监察范围内,这就形成了文献中提到的“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的格局。这样的安排确保了监察的公平与公正,同时避免了任何单一权力对监察职能的干扰。
另一个重要的监察机制是六科。朱元璋在洪武六年设立六科,即按吏、户、礼、兵、刑、工分设六个科,主要负责对六部的监察。六科与都察院各道御史的职能存在重叠之处,它们也有权纠察官员的违法行为。六科的独立性非常强,不受都给事中的制约,可以单独上疏,不必事先请示。六科的另一个显著职能是“封驳”——即封回皇帝不当的诏旨,或驳回下属官员的错误奏章。
“封驳”权赋予了六科非常大的权力,甚至连皇帝也成了他们的监察对象。在实际操作中,六科常常成为皇权的制约力量,皇帝的许多决策在六科面前碰壁。除了皇帝,内阁的重大政务也必须得到六科的认可,否者会被驳回并重新审定。当然,六科并非完全独立于整个监察体系,它们也会受到各道御史的监督,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通过六科与御史层层把关和有效监督,保证了朝政的正常运行。在明代,尽管有时皇帝荒政、内阁出现问题,国家机器依然没有发生重大的混乱。到了清代雍正时期,为了更好地集中皇权,雍正帝实行了“科道合一”的改革,将六科划入都察院,间接取消了六科的“封驳”权。这一改革使得清代很难再见到像明代那样铁骨铮铮的御史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