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文|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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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流放制度森严,尤其女囚犯押送之路,往返动辄数千里,风餐露宿,险象环生,按理说是苦差一件。但令人疑惑的是,这样的任务,衙役们却常常争破头要去,甚至还有人主动请命,甘愿奔波数月。
是为了升迁?为了赏银?还是背后另藏不可告人的"隐情"?在那看似沉重的镣铐声中,究竟隐藏着怎样的交易与潜规则?
流放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特点 流放刑的源起与发展
流放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形式,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尚书》中便有"放逐"之说,意为将犯人放逐到远离京城的边远地区。到了秦汉时期,流放制度开始正式确立,称为"徙边"或"谪戍"。汉朝设立的"五刑"中就包括了流刑,成为介于死刑与徒刑之间的一种惩罚方式。
唐朝时期,流放制度进一步完善,将流放地点分为近流、中流和远流三种,流放距离从500里到3000里不等。罪犯越重,流放地点就越远。宋元时期,流放制度沿袭了唐制,但在具体执行上略有变化。明清两代,流放刑愈发严格,尤其是清朝,制定了苛刻的"发遣"制度,将犯人发配到偏远的黑龙江、新疆、云贵等地区。
流放刑之所以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它比死刑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调整流放距离;其次,对于朝廷而言,流放犯人到边远地区可以解决边疆地区的人口不足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边疆开发;最后,对于那些因政治原因而被定罪的人,流放提供了一种既能惩罚又不至于立即处死的选择,留有一线生机。
女囚流放的特殊之处
在古代中国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下,女性犯人面临着与男性不同的处境。首先,女性犯人往往不是因为自己的罪行,而是因家族中男性成员的过错而被连坐,这在家族犯罪的案件中尤为常见。例如,明朝《大明律》规定:"凡谋反大逆者,父子兄弟同居,老幼虽不知情,皆斩;祖父母、外祖父母、母、妻、女、同产、子、孙之妻、女,年十六以上,已行嫁者,不在此限,若子、孙应该同宗者,杂居异财者,不坐。
"
其次,女性在被判流放后,面临着比男性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她们往往身体素质较弱,难以适应长途跋涉和恶劣的环境。加之古代对女性行动的诸多限制,使得她们在流放路上更加脆弱无助。许多贵族出身的女囚,从小锦衣玉食,突然被剥夺一切,身陷囹圄,心理落差巨大,往往无法承受这种打击。
流放地的生存环境
流放地通常选在远离中原、环境恶劣的边远地区。这些地方气候极端,或酷热难耐,或严寒刺骨;自然条件恶劣,或是沙漠戈壁,或是瘴气弥漫的南疆;人烟稀少,文化落后,与中原地区有着天壤之别。
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极大的挑战,更不用说那些从未经历过艰苦生活的贵族女眷。她们需要面对的不仅是恶劣的自然环境,还有当地居民的歧视与排斥。许多流放犯人在到达目的地后,生活困窘,无亲无故,只能靠乞讨或从事最低贱的工作维持生计。
更为残酷的是,许多女囚在流放地了无牵挂,孤苦伶仃,即使熬过了流放期限,也无力返回故乡,只能在异地孤独终老。史书中记载了不少这样的悲惨案例,如明末清初著名才女柳如是,在清军入关后,因与夫婆复社领袖钱谦益有牵连,最终被流放至偏远地区,客死他乡。
衙役争抢押送女囚任务的真相 经济利益:名正言顺的敛财机会
衙役们争先恐后要押送女囚,最直接的原因无疑是经济利益。在古代,衙役的薪俸微薄,远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他们往往需要寻找各种"外快"来补贴家用。而押送囚犯,尤其是押送有钱有势的女囚,则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敛财机会。
首先,押送囚犯是一项公务,衙役可以领取差旅费用。这些费用虽然不多,但对于生活拮据的衙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些费用往往没有严格的监管和核查机制,衙役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夸大实际支出,从中牟利。
其次,女囚及其家属为了减轻流放途中的痛苦,往往会向衙役行贿。这些贿赂包括金钱、珠宝、绸缎等贵重物品。有些家境殷实的女囚,为了在路途中得到更好的照顾,甚至会提前与衙役约定好"保护费"。这些非法收入往往是衙役正常工资的数倍甚至数十倍。
此外,在押送过程中,衙役还可以通过各种名目向女囚索取钱财。例如,声称需要额外的食宿费、交通费、打点路上关卡的费用等。由于女囚人生地不熟,又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别无选择,只能乖乖就范。据清代一些地方志记载,有些衙役在一次押送任务中敛财上千两白银,相当于他们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资总和。
权力寻租:微妙的人身控制
除了经济利益外,押送女囚还给衙役提供了一种微妙的权力体验和人身控制的机会。在古代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衙役属于底层人物,平日里难以对上层社会的人呼来喝去。而押送女囚时,情况则完全不同,那些曾经高高在上的贵族女眷此时沦为阶下囚,完全受制于衙役。
这种角色反转给了衙役一种巨大的心理满足。他们可以命令这些女囚做这做那,可以决定她们的吃住行,甚至可以掌控她们的生死。这种权力感对于平日里备受歧视和压迫的衙役来说,具有莫大的吸引力。
更有甚者,一些衙役会利用这种权力优势,强迫女囚提供特殊"服务"。在漫长的押送过程中,远离官府监督,衙役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许多女囚为了活命,不得不忍辱负重,顺从衙役的各种要求。这种现象在明清时期尤为普遍,以至于引起了一些有良知的官员的关注和批评。
清代著名官员陈宏谋在《五种遗规·牧令书》中就曾严厉批评这种行为:"解送妇女,干系名节,最关风化...解役侮辱淫污,死有余辜。"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差旅福利:公费旅游的诱惑
第三个吸引衙役争抢押送女囚任务的原因是差旅福利。押送女囚往往需要长途跋涉,横跨多个省份,这给了衙役一个难得的"公费旅游"机会。在古代交通不便的年代,普通百姓一生可能都困在一个小县城里,而衙役通过押送囚犯,可以见识到外面的世界。
此外,押送女囚相对男囚来说要轻松许多。女囚通常没有暴力倾向,也没有足够的体力逃跑,衙役不需要像押送男囚那样时刻提防。这使得押送女囚成为一项相对轻松的任务,衙役可以在完成任务的同时,游山玩水,领略沿途风光。
更重要的是,押送过程中,衙役有充分的自由安排行程。他们可以故意放慢行进速度,在某些地方多停留几天,甚至可以借机探亲访友。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将囚犯送达目的地,中间的过程几乎没有人会过问。这种自由度是衙役在其他工作中难以获得的。
升迁机会:通往更高位置的跳板
最后,押送女囚还可能为衙役提供升迁机会。在古代官场,立功是获得提拔的重要途径之一。而成功押送重要囚犯,尤其是那些与朝廷大案要案相关的囚犯,无疑是一种"功劳"。
此外,押送过程中,衙役有机会接触到沿途的各级官员,这为他们建立人脉关系提供了可能。在科层制度严密的古代官场,这种人脉往往比能力更重要。一些精明的衙役会利用押送囚犯的机会,向上级官员展示自己的能力和忠诚,以期获得青睐和提拔。
当然,并非所有衙役都能通过押送囚犯获得升迁。但对于那些有野心、有手腕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机会。历史上确实有不少衙役通过出色完成押送任务而获得提拔的例子,这进一步强化了衙役争抢押送任务的动力。押送途中的潜规则与交易
明码标价的"优待"体系
在押送女囚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明码标价的"优待"体系。这套体系虽然不成文,但在衙役和囚犯之间已成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根据女囚支付的金额多少,衙役会提供不同等级的"服务"。
最基本的"服务"是减轻囚具的束缚。按照规定,囚犯在押送过程中应当佩戴镣铐或木枷。但只要女囚肯付钱,衙役就会在没人的地方给她们松绑,甚至完全摘下束缚。这种"优待"的价格不菲,据《清稗类钞》记载,一次松绑可能需要支付数两至数十两白银,相当于普通百姓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收入。
亲情探视的灰色空间
除了上述直接涉及衙役和女囚的交易外,还存在一种涉及女囚家属的交易——亲情探视。按照规定,被流放的囚犯在押送途中不应与外界接触。但在实际操作中,衙役往往会为女囚创造与家人见面的机会,当然,这需要家属支付可观的"见面费"。
这种亲情探视对女囚来说意义重大。对于那些可能永远无法再见到家人的女囚而言,最后一面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即使家属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也往往会毫不犹豫。而对衙役来说,这又是一笔意外之财。
有时,家属甚至会通过行贿衙役,尝试帮助女囚逃跑。虽然这种情况不太常见,因为一旦失败,后果非常严重,衙役可能会被处决,家属也会受到牵连。但历史上确实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如明末清初著名才女柳如是就曾在押送途中得到友人相助,险些成功逃脱。
从历史看今天:制度漏洞与人性弱点 制度设计的缺陷与监督机制的缺失
古代流放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多的弊端和潜规则,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监督机制的缺失。首先,流放制度本身就包含着惩罚和开发边疆的双重目的,这种目的上的模糊性为执行过程中的弹性操作提供了空间。
其次,古代的行政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押送囚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途经多个行政区域,责任划分不清,监督难以到位。衙役在押送过程中几乎拥有绝对权力,可以自由裁量如何对待囚犯。这种权力不受制约的状态,自然会导致各种滥用和寻租行为。
第三,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贪腐风气也为衙役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土壤。从上到下,官员们都在寻找机会谋取私利,衙役不过是效仿上级的行为罢了。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有明确的规定禁止衙役骚扰女囚或收受贿赂,也很难得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