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经济体系建立在封建制度之上,以农奴的劳动来供养领主。
由理查德·M·埃贝尔林博士(LTC)
BB&T 伦理与自由企业领导力杰出教授
在试图理解通常被称为“中世纪”的历史时期的思想和制度时,必须记住,这一时期涵盖了可以轻易划分为更小时期的时间范围,每个时期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品质。
此外,欧洲的每个地区在传统和习俗方面都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在整个这段时间里,只有一项制度涵盖了整个欧洲世界——天主教会。
中世纪通常被认为始于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的衰落,以及日耳曼部落的入侵。中世纪的“终结”通常被认为是在1500年左右。在此日期之后,欧洲历史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了欧洲社会的面貌,也改变了整个世界的发展。1500年是被称为新教的伟大宗教改革的前夜。它标志着克里斯托弗·哥伦布于1492年“发现”新大陆以及1498年开辟了绕过非洲到达印度的海上航线。
1500年左右,指南针开始使用,这彻底改变了在远离陆地的广阔距离上旅行的能力,并且不再依赖于晴朗的天空来“阅读”星星;它见证了火药的引入,这改变了战争形态;它也是导致18世纪理性时代和启蒙时代的知识力量的开端。
在美国今天,不到3%的劳动力从事农业或与农业相关的职业;这个美国劳动力的小部分人口养活了国家的大部分人口,还有大量剩余用于出口,以养活世界其他地区。
这与中世纪的生活形成鲜明对比。据估计,欧洲80%至90%的人口生活在土地上,并将所有时间都用于食物的生产。其余10%至20%的人口要么在城镇从事各种小型相对简单的行业和手工艺,要么为贵族提供个人服务,要么是罗马天主教会的成员,因此为民众提供宗教需求服务。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农业围绕庄园制度组织起来。当地社会单位围绕着“庄园”或“领主”的住所,领主拥有所有土地,并通过高度权力和合法性来统治土地的使用及其上的人民。
在德国社会学家弗兰茨·奥本海默的著作《国家》(1915年)以及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的《权力与繁荣》(2000年)中,两人都认为现代国家是从游荡部落通过征服领土、决定永久定居并统治他们征服和掠夺的人民而诞生的。国家成为了一种政治制度结构,它通过合理化其统治,不仅将其视为为其自身谋取财富的持续敲诈勒索,而且将其视为对被统治和掠夺者有益,因为征服者为他们提供了法律和秩序,以及一些有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每个庄园最终都成为一个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为当地成员进行所有生产。除了种植自己的食物外,庄园还饲养牲畜,自行磨制谷物制作面包,纺纱制作自己的衣物,并生产和维护了大部分的农具和制造工具。
庄园自身包含三个特征:它们是统一的政治和经济活动机构;它们广泛使用强制劳动来执行许多任务和职责;并且它们极其自给自足。
庄园制度是更广泛的封建秩序的一部分。封建制度代表了一种体系,即居住和工作在其土地上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并非所有者;他们是“主权者”——庄园领主——“的佃户”,领主通过声称以军事服务的形式为佃户提供保护来合法化其权威。
庄园领主的特点在于他既是政治领袖,也是经济雇主,而且这两种角色并未被视为分离。正如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在其著作《封建社会》(1939年)中所解释的那样,
领主不仅从他的农民那里获取宝贵的收入和同样宝贵的劳动力。他不仅是土地的租赁者和服务受益者;他也是法官,往往——如果他尽到职责——也是保护者,并且始终是首领,除了任何更具有约束力和更个人化的纽带之外,那些从他那里“持有”土地或居住在他土地上的人,通过一种非常普遍但非常真实的义务,必须帮助和服从他。
因此,seigneurie 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利润集中在强者手中。它也是一个权力单位,在广义上而言;因为首领的权力并非像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原则上仅限于在其“营业场所”内的工作,而是影响一个人的整个生活,并与国家权力和家庭权力同时运作,甚至取代国家权力和家庭权力。
像所有更高组织的社交细胞一样, 领主制有其自身的法律,通常为习惯法,它决定了附庸与领主的关系,并精确地界定了这些传统规则约束的小群体的范围。
庄园制度的第二个要素是强制劳动。佃农或农奴,作为土地的占用者,被赋予在为自身利益耕种领主部分土地的权利,以换取他们为封建领主耕种剩余土地的劳动。
农奴们还以金钱形式支付各种捐税(来自他们自己使用土地种植的作物的一部分,这些土地被允许用于他们自己的目的,并在当地城镇和村庄出售),以及其他实物服务,如特定时间的强制道路建设和维护。
从早到晚,佃农们受到监视、监督、训斥,并被命令从事各种任务。他们必须耕种领主的土地;他们每天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田间劳动,包括照管领主的牲畜(牛、马、鸡、猪等),确保领主的土地得到适当的施肥,以及维护和修理领主拥有的工具和设备。
只有当所有这些工作都完成后,他们才被允许为自己家庭的目的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他们受到密切的监视和监督,因为他们的自身利益是尽快完成领主的土地上的工作,以便能够去耕种自己受益的小块土地。马克·布洛赫解释说:
对于被称为领主的这个人,土壤的耕作者首先欠下他们一部分时间;用于耕种其领地[庄园]的田野、草地和葡萄园的农业劳动日;运货和搬运服务;有时还提供建筑和手工艺服务。
此外,他们被迫将相当一部分自己的收成用于他的用途,有时以租金的形式,有时以货币税的形式,而在此情况下,初步的农产品与货币的交换是他们自己的事务。
他们耕种的那些田地不被认为是完全属于自己的,他们的社区——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被认为是那些实行共有权利的土地的完全所有者。
但据说他们被“持有”在领主手中,这意味着作为土地所有者,他拥有更高的权利,这种权利通过向他支付的义务得到认可,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覆盖个人种植者和社区的共同权利。
农奴,或称佃农,一生都出生并生活在土地上。他们中很少有人会离开出生地超过30英里。如果一个封建领主将他的庄园出售给另一位贵族,这其中包括土地、牲畜、工具,以及土地上的农奴。
在中世纪欧洲的庄园中,摆脱农奴制的唯一方法是成功前往并隐匿于其中一座中世纪设防城市一年又一天。此后,农奴或农奴被视为“自由人”。因此,在中世纪人们常说:“城市空气使人自由。”
由经济教育基金会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