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督抚制度继承了明代的框架,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得督抚逐渐成为地方行政的核心官员。尽管如此,清代的督抚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长期的变化过程,直到乾隆三十年,才正式形成了“八督十五抚”的固定体制。
熟悉清代历史的朋友都知道,清代有三个省没有设立巡抚,这三个省分别是直隶、四川和甘肃,这些地方的巡抚由总督兼任。因此,这三省的总督的官方职衔中,都会注明“兼巡抚事”。
另外,清代也有三个省并没有设总督,这三个省是山西、山东和河南。按照惯例,总督负责军政事务,巡抚则专责民政。那么,山西、山东和河南的巡抚与其他设总督省份的巡抚有什么区别呢?
需要指出的是,山西、山东、河南三省不设总督这一情况,实际上是乾隆以后才逐步落实的。清初时,山西、陕西、四川、甘肃四个省的督抚体制较为复杂,并且每隔几年就会有所调整。以山西为例,顺治年间曾设山西总督,而到了康熙三年,山西总督与陕西总督合并,形成了“山陕总督”。而在康熙十四年,山西再次设总督,同时陕甘总督也被改为川陕总督。到了雍正时期,山西巡抚的职权逐渐清晰,独立负责山西的政务,而总督职能则被撤销。
山东的调整情况与山西类似。顺治年间,山东、河南、直隶三个省的总督均由中央政府设立,至康熙年间,这些总督职衔有所变化,最后山东、河南成为不设总督的省份。
河南的情况则稍显特殊,尤其是在雍正年间,田文镜曾担任河南总督,并兼任巡抚。此举成为了雍正时期的特殊安排,而这一制度在田文镜去世后便不再延续,山西和河南重新成为设有专职巡抚的省份。可以看出,雍正时朝廷用人灵活,依据具体情况设立特殊职务。
除此之外,清初的其他省份的督抚设置也经历了许多变动。例如,顺治四年设立了江南、江西和河南三省的总督,起初驻江宁,之后迁至南昌,康熙时期则将其改称“两江总督”。
山西巡抚的职衔通常是“巡抚山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并提督雁门等关”;山东巡抚的职衔则为“巡抚山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营田”;而河南巡抚的职衔是“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理河道、屯田”。
然而,清代督抚的职务设置中,常常伴随不同的兼衔。一般来说,巡抚的“例兼”职衔包括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等,这些是常见的搭配,而“额外兼衔”则是特殊安排,通常赋予那些特定省份的巡抚。比如浙江巡抚自乾隆三年起便兼管盐政,台湾巡抚则兼任学政事。
对于不设总督的山西、山东和河南三省,巡抚的职权尤为显赫,成为真正的地方最高长官,负责一省的军政民事事务,包括颁布法令、征税、治理河道、管理漕运、盐业等一系列事务。
然而,山西、山东和河南三省的巡抚与其他省份的巡抚的最大区别在于军事权力。尽管这些巡抚掌管了省内的大部分事务,但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直接调动军队,尤其是绿营将领的调动。因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乾隆年间,山西巡抚被赋予了“提督”职衔,正式管理全省的武职,这一变化使得山西巡抚与总督的职权几乎一致。
乾隆五年,河南巡抚也被加授了提督职衔,开始节制绿营军官的职权。而山东巡抚则在乾隆八年也获得了提督衔,从此,三省巡抚拥有了管理军事的权力,与总督相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巡抚的职衔加上了提督,但这一职衔的性质与其他省份的巡抚有所不同。其他省份的巡抚,虽然也有提督职衔,但其权力范围仅限于节制镇守的绿营官兵,而对于全省的军事指挥,则由总督负责。
因此,山西、山东、河南三省的巡抚可以直接节制通省武职,完全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巡抚,他们更多地负责民政事务,而军政事务则由总督调度。可以说,这三省的巡抚既肩负重大的民事责任,也掌握着一定的军事权力。
这一变化使得这三省的巡抚逐渐与其他省的巡抚区分开来,成为了具有特殊性质的地方长官。从此,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巡抚的权力不再仅仅局限于民政,军事事务也纳入了他们的管理范围,体现了清代体制的灵活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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